工会和企业平等协商制度
工会和企业平等协商制度
工会和企业平等协商制度 1、平等协商根据《劳动法》、《工会法》、《集体合同规定》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行政领导就涉及职工合法权益进行商谈的行为。 2、平等协商坚持平等、公正、合法、合作的原则,工会和企业不论哪一方提出协商要约,另一方必须在15天内作出答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3平等协商主要内容:(1)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修订、解除;(2)企业涉及职工利益的规章制度的制订和修改;(3)企业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职工培训及文化体育生活等;(4)劳动事故的预防和处理;(5)职工民主管理及双方认为需要协商的其他事项。 4、平等协商一般每半年举行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双方有权随时要约对方,具体协商办法有双方商定。 5、以双方协商一致的意见,应当签订集体合同或单项协议,由双方首席代表共同在协议上签字,并及时向职工传达,双方必须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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