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管制通告范文

  下面是一则有关航空管制通告范文,有需要的朋友可以借鉴参考。  

  我县地域上空属空军作战训练飞行空域。近期据空军部队通报,在本地(邻近地区)上空有人使用三角翼伞、动力伞、热气球等从事航空拍摄和体育旅游活动。上述通用航空飞行未经部队批准,严重危及飞行安全。为保证飞行安全,确保国防利益不受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和《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国务院、xx第509号、第371号令),特通告如下:

  一、在全县范围内,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私自进行动力伞、三角翼伞、滑翔伞、热气球、遥控模型飞机等通用航空活动。

  二、确需进行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承办人应当在拟实施5天前通报县人防办,报经空军职能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任何单位及个人私自进行通用航空活动,违反《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的,将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处置,情节严重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注:本通告中的通用航空,是指除军事、警务、海关缉私飞行和公共航空运输飞行以外的航空活动,包括从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矿业、建筑业的作业飞行和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监测、科学实验、遥感测绘、教育训练、文化体育、旅游观光等方面的飞行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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