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心得体会
我們都知道,勞動者工作地點存在安全隱患,超時工作甚至長期的加班加點,沒有社會保險以及缺乏職業危害防護等現象普遍存在,但由于相關法律制度不盡完善,加上勞動監察和執法不到位,這些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行爲很難得到徹底糾正。而通過在勞動合同必備條款中對比加以約定,可以“防患于未然” 。實現從源頭上維護。20xx年壹月壹日頒布了新壹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相比以前的勞動合同法,確實是對處于弱勢的勞動者,規定了相應的保護條文。明確指出“用人單位裁員應承擔社會責任”、“用人單位有義務主動與勞動者訂立出面合同”、“在勞動合同中必須寫明‘職業危害’和‘防護措施’”、“政府機關人員不作爲給勞動者造成危害應擔責賠償”這幾條,加大了對勞動者的保護力度 。然而,這樣壹個能維護勞動者權益的法律,只有相當少的人認爲它確實可以起到保護勞動者權益的效果 。甚至我在學習的過程中也懷疑過它的真實性 。
其實,人們對法律的懷疑和不信任,並不是沒有道理的。很多法律條文,在實際生活中猶如白紙壹張 。《勞動法》頒布已經十多年了,但《勞動法》中很多保護勞動者權益的條文,並沒有真正落實,因爲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利益博弈中,往往會引起此起彼落的矛盾,者就不能不讓勞動者擔心,執法者會不會因爲“引資”而屈從于資本的威力,從而放棄甚至犧牲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這種情況在《勞動法》的執法中,幾乎成爲常態,否則,怎麽會有血汗工廠長期存在?《勞動法》和執法部門已經淪爲權貴手中玩弄勞動者的工具 。
在大力推行“依法治國”的今天,人們對法律的懷疑,是即是對政府依法治國的能力的懷疑,是對政府以人爲本、建設和諧社會能力的懷疑,更是對壹個國家的性質和強弱的懷疑。“簽不簽勞動合同沒有太大區別”、“簽了勞動和同也沒啥用”……說起勞動合同,經常可以聽到類似這樣的“評價”。“這反映了勞動合同的形式化問題。”有關專家指出,目前大量的勞動合同法文本就是抄法條,缺乏實質要件,不能發揮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調整勞?a href='zuowen/yu/' target='_blank'>雨P系的作用。許多勞動合同雖然有勞動報酬的條款,但沒有寫明具體數額,有的僅規定勞動者的義務和用人單位的權利,有的甚至規定“生老病死都與企業無關”、“發生了事故企業不負任何責任”等違法條款。
由于流于形式存在缺陷,特別是缺乏實質性內容,相當部分勞動合同並沒有讓勞動者切實感受到作用,這反過來又影響了勞動合同制度的有效實施 。正是在這個意義上,增加規定了勞動合同實質要件的條款,讓勞動合同有名更有實,這就是新壹代的《勞動合同法》。這個法規出台後,給了勞動者極大的保障,更好的調節企業與勞動者之間的關系,讓勞動者能更好地爲爲老板服務,企業服務,爲國家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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