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安全工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安全工作事关师生人身安全,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学校和社会的稳定,必须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对党、对国家、对人民负责的精神,树立“安全无小事、安全第一”的安全意识,常抓不懈,抓实抓细,确保无安全事故发生。
第二条 学校安全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及时消除危胁师生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的隐患,改善学校办学条件,为广大师生创造良好的工作、学习环境。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各级各类学校校长、全体教师都要从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维护学校稳定和社会稳定大局的高度,认识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性。
第四条 各级各类学校成立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落实办事机构,负责本学校的安全工作。各单位主要领导为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工作负总责。凡失职、渎职造成师生伤亡或学校财产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 机关干部挂点、教委领导挂片,挂点干部、挂片领导要经常督查学校的安全工作。
第六条 实行学校安全工作目标责任管理。学校办公室、教导处、政教处、总务处、保卫组、团委、学生会及行政人员、班主任、任课教师等教职工,都要有明确的安全工作职责和分工。安全工作列入各级年度教育工作目标管理考核重要内容。
第七条 学校设立专职或兼职安全员,负责联络、检查、督促、处理安全事务。
第八条 坚持安全教育和舆-论宣传。各级各类学校要采取多种形式,对师生进行安全意识和安全知识的教育,增强师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自护自救、互助互救能力。开展以“校园安全”为主题的教育活动,形成浓厚的安全教育氛围。在校外广泛宣传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家长的安全意识,引起全社会关注、重视和支持配合,共同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第九条 教委每年进行安全工作评比,对学校安全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安全工作不力的学校和领导及其他有关人员,进行教育、批评和处理。
第十条 教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学校安全工作检查,对有严重安全隐患的学校通报批评。实行安全工作“一票否决制”,凡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学校,取消本年度评选先进的资格。
第三章 安全制度
第十一条 各级各类学校要建立健全各项安全工作制度,加大安全工作制度的执行、落实力度,切实消除安全隐患,严防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工作检查制度。
(一)学校要定期或不定期对校舍、围墙、校门、厕所、楼梯、宿舍、食堂、体育运动等一切设施和校园周边环境及师生饮食、饮水卫生、用电等方面进行安全工作检查,不留死角。对季节性事故、交通事故、食物、药物中毒事故、课外集体活动安全事故,要坚持经常性的安全检查。
(二)每次检查要有主要领导参加。城镇学校由校长组织检查;农村中学由校长组织、小学由中心小学校长组织,要请乡、村政府有关领导参加检查。
(三)每次检查要有详细检查记录,对于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切实可行的处理意见,落实措施,责任到人,限期解决。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校建安全工作管理制度。
(一)实行校建安全工作管理责任制。各级各类学校要配备校建工作专干。
(二)校建工程实行公开招标、议标制度,校建办和县质检站审核把关,杜绝无证工程队参与招标。
(三)严格加强施工工地的管理,保证施工期间师生安全。
(四)实行县质检站参与校舍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检查,校建办、学校包干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按标准严把建设材料质量关。
(五)工程竣工后,由设计部门、质监部门、校建办、乡镇政府、学校主要领导共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能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校舍安全管理制度。
(一)坚决拆除一类危房和无维修价值的二类危房,对有修理价值的二、三类危房,未加固修理的,一律封闭停用。
(二)及时、如实向校建办上报危房情况。
(三)严禁租用有安全隐患的民房上课或住宿。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宿舍安全管理制度。
(一)在校住宿生,值日教师每晚要点名,实行专人管理制度。
(二)建立学生宿舍每晚巡查制度,发现情况及时处理。
(三)学生不得私自留外来人员在校住宿,有特殊原因的,经学校同意、登记后方可留宿。
(四)住宿生除节假日回家外,不得在校外过夜。确有特殊情况的,必须经学校或班主任同意、登记后方可离校。
(五)对在校外租借民房寄宿的学生,学校要登记造册,跟踪管理,并经常进行安全教育和督查。
(六)严禁学生在宿舍内用电烧水、做饭及从事其它关系到安全的事情。
(七)中学除毕业班外,不得组织非在校住宿生晚自习。毕业班非住宿生晚自习后离校,学校要有护送措施。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防火、防电、易燃、易爆安全管理制度。
(一)易燃、易爆和危险物品一律不得进入校园 。否则,一经查出,学校有权予以没收并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学校不得组织师生参加易燃、易爆等危害健康及安全的勤工俭学活动。
(三)不得在校园内燃放烟花和爆竹,有特殊情况的,必须经学校同意后,合理选择时间和地点进行,不得妨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师生人身安全。
(四)学校统一规定作息时间,并统一熄灯。
(五)校园内不得乱搭乱建和乱架电线。电工定期检查线路,电线老化要及时更换。
(六)学校要按规定配备防火、防盗设施。
(七)不合格或过期、损坏的生活锅炉要及时更换、维修,操作锅炉的工人必须要有许可证。
(八)对教师做饭用火、学生点蜡烛看书等,要有严格规定和防范措施。严禁学生在宿舍点燃蚊香。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饮食卫生管理制度。
(一)学校食堂必须具备基本卫生要求,取得卫生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卫生防疫证后才能使用。
(二)后勤人员必须经过卫生部门体检,取得卫生部门颁发的健康证后,持证上岗。每学期后勤人员必须进行一次身体健康检查,并建立身体健康检查档案。
(三)每天进行师生饮用水和食物的检测,加强食堂卫生管理,保持环境整洁。
(四)实行食品采购责任制度,加强食品供应渠道管理。严禁向师生供应变质、过期、不卫生甚至有毒的食物。
(五)严禁学校食堂对外开放供应饭菜。
(六)食堂工作人员要坚守工作岗位,做到人走上锁。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外来人员及本校学生随便进入食堂操作间。
(七)定期对水源进行消毒,食物、饮水(包括水井)必须加盖处理,消除安全隐患。
(八)定期对食堂及器具进行消毒,除灭蚊蝇、老鼠等公害 。
(九)严禁在校园内摆摊设点,清理校门口小摊小贩。严禁学生在校园内及周边商店、摊点购买不卫生食品。
第十八条 建立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一)学校必须强化师生交通安全意识,积极进行交通安全知识教育,遵守交通规则。
(二)严禁十二岁以下的学生骑车上学。
(三)实行学生上学、放学排路队制度。严禁在路上玩耍。
(四)校门外有公路的学校要设立车辆警示牌;要经常教育学生注意来往车辆,确保安全。
(五)遇到洪涝或恶劣天气,学校必须采取紧急安全措施或组织教师护送学生安全往返。
(六)车辆原则上不得在校园内行驶,必须进入校园的车辆必须整齐摆放在指定的地点。
第十九条 健全卫生保健制度。
(一)学校必须设立卫生保健室。城镇学校要配备专职卫生保健教师,农村学校根据实际配备专(兼)职教师,开展学校卫生工作 。
(二)学校必须配备可以处理一般伤病的符合卫生标准的医疗用品,由保健教师严格、妥善管理。
(三)学校必须建立学生体质检查健康卡,定期对学生进行体格检查,并存入学生档案 。
(四)学校要向学生宣传卫生保健知识,特别是青春期保健知识,积极预防季节性多发病和传染玻
(五)对于体格检查中发现有器质性疾病的学生,学校应协助家长做好转诊治疗;对于突发性传染病,学校要及时协同卫生防疫部门、学生家长做好监护、隔离、治疗工作。
(六)学校、个人不得以预防和保健等名义自行组织学生集体服用药品和保健品。
(七)教师要注意培养学生正确的看书、写字姿势和良好的用眼卫生习惯。
(八)学校要主动接受和配合卫生部门对学校卫生工作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条 强化教育教学活动安全管理制度。
(一)加强师德师风建设,依法施教,以德育人,改进教学方法,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学校教职工要以身作则,与学生平等相待,关爱学生,严禁有岐视、侮辱学生的言行 。
(二)学校统一合理安排学生的作息时间及学生到校、离校时间,并告诉学生和家长。
(三)小学生每天不超过6小时的在校学习时间,中学生包括晚自习不超过8小时在校学习时间。学校不得随意提前放学或延长学生在校时间 。
(四)每节课教师必须点名,发现学生未到,要及时向班主任或教导处报告。
(五)学校体育场地、体育器材必须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运动项目和运动强度应适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健康状况,防止发生伤害事故。
(六)教学设备、仪器应符合卫生安全要求。教学中教师要教给学生正确的、规范的操作方法。不要求学生从事有安全危险的教学实验活动和课外活动。
(七)实验器械和药品必须妥善存放在仪器室内,由专人保管。实验教学后,必须及时清点入库。对剧毒、易燃、易爆实验药品和物品,管理人员要经常进行检查和严格管理,除本校教学使用外,一律不得外借,如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向校长报告,并作出相应处理。
(八)实验教学用过的药品残渣及过期的药品必须及时进行安全处理。不得乱扔乱放,危害师生安全。
(九)学校根据学生的年龄特点,组织学生参加适当的公益劳动,参加劳动前必须进行劳动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劳动中,不得让学生接触有毒害的物质或者从事不安全工种作业,不得让学生参加夜晚劳动。
(十)校内外各项集体活动,必须有领导负责,精心组织,严加管理。不安全的地方,或安全措施不落实的地方,严禁组织学生前往。出县的集体活动,必须报县教委审批。外出活动凡搭乘的交通工具,属于个体营运性质的,须经交通部门检查许可,严禁请用无证人员驾驶,严禁超载用车。
(十一)严禁组织中小学生参加商业性庆典、演出活动。
第二十一条 建立学校门卫工作责任制。
门卫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一)坚守岗位,坚持二十四小时值班。
(二)外来人员到学校联系工作,作好登记。
(三)制止家长进入校园接送子女。
(四)制止机动车辆随意进入校园。
(五)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做好校门开闭工作。
第二十二条 建立节假日值班制度。
(一)节假日每天要安排至少两人值班,必须有一名学校行政人员带班。
(二)值班人员要做好来人、来访、电话及重大事情记录,处理日常事务。
(三)值班人员对于职责范围内不能处理的事务必须及时向学校有关领导报告。
第二十三条 坚持安全责任事故报告制度。
(一)凡是涉及师生人身安全、影响教学秩序和校园稳定等突发性事件,必须在两小时内电话报告县教委,五小时内以书面形式上报。
(二)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瞒报、误报、迟报、漏报安全事故,否则,追究有关领导责任。报告了情况不及时处理的,同样追究领导责任。
(三)正在发生、暂无处理结果的事件,要先报事件情况,及时续报事件进展情况;事件处理结束后,将事件经过、原因分析、处理结果及教训,今后改进工作的措施等形成正式报告上报。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加强安全工作资料建设,妥善保管安全工作资料。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解释权在县教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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