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培训工作规则
第一条本团体名称为:山东省安全培训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本会性质:本会是经山东省安全生产管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和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同意,在山东省民政厅依法登记备案的,由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安全培训业务的安全培训机构和安全培训从业人员自愿组成的公益性、专业性和非营利性的非法人社会团体,是协会的分支机构 。
第三条本会遵守协会章程,接受协会常务理事会领导 。
第四条本会地址:济南市闵子骞路15号,邮政编码:250100 。
第五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依法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领域自律约束机制,组织制订和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职业道德准则,加强会员自律,规范会员行为,推动诚信建设。提高凝聚力,维护公平竞争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市场环境和机制。
(二)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诉求,研究并提出解决方案和建议,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三)组织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为政府决策服务 。
(四)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理念、内容、方法、考核等方面的研究及其学术交流活动,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研究成果和先进经验进行评鉴、交流和推广;开展国内外有关合作与交流活动。
(五)为会员单位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 。
(六)宣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理论、实践探讨与交流,反映会员意见和建议;宣传协会和本会作用,扩大协会和本会影响。
(七)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开展安全培训、考核标准化的相关技术性工作;
(八)承办政府、协会和企事业单位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六条本会组织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需经协会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本会会员即为协会会员,由协会统一收取会费。
第八条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委员代表大会,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修改本会规则;
(二)选举或罢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三)审议主任委员会工作报告;
(四)进行主任委员会换届选举;
(五)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长远规划;
(六)制定并通过行规行约;
(七)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委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本会主任委员会表决通过,报经协会常务理事会同意,并经山东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条委员代表大会需要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一条主任委员会是委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委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委员代表大会负责。主任委员会由委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任期五年。
第十二条主任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委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在委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行增选或罢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三)筹备召开委员代表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四)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第十三条主任委员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主任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主任、副主任委员出席方可召开,其决定须经到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四条本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4~10人,任期五年,主任委员连任不得超过2届 。
第十五条本会活动经费由协会承担,且只能用于本规则规定的业务范围 。
第十六条本会工作规则的修订,由主任委员会提出,报委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修订的工作规则须在委员代表大会通过十五日内报协会常务理事会核准后生效。
第十八条本会因故终止,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主任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经委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协会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办理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十九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协会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二十条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本会主任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经委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自协会常务理事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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