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安全工作职责
(一)领导、组织其辖区内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二)定期召开学校安全工作会议,督促、检查本地区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研究、解决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对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有效治理和防范措施。
(三)责成有关部门对本地区内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落实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专项资金;检查考核本地区学校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协调-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有关安全工作的重大事宜。
(四)负责学校校园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
(五)指导处理学校重特大安全事故。
(六)其它应由政府处理的学校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含其他学校主管部门)在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一)对所管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二)制定本地区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年度计划,落实年度学校安全管理工作。
(三)与下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签订安全管理工作责任书,并考核其落实情况。
(四)督促学校排查隐患,落实整改措施,并对本部门无力解决的整改项目及时上报同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五)接受本级政府和上级部门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六)负责学校重特大安全事故处理的具体工作和一般安全事故处理的领导与指导工作。
(七)其它应由教育行政部门处理的学校安全管理工作 。
第八条 学校在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
(一)建立与本校安全管理工作相适应的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落实责任和经费。
(二)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学校安全事故预防措施和事故抢险预案 。
(三)制定本校安全管理工作年度计划,落实年度工作。
(四)负责与本校各职能部门签订安全责任书,将安全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有关人员,并考核其执行情况。
(五)定期开展安全检查,排查隐患,落实整改措施,并对本校无力解决的问题如实上报主管部门或同级政府。
(六)定期排查校园危房,保证师生员工人身和财产安全。
1、学校应在建设、安全等有关部门指导下,从检查、鉴定、报告、排除等4个环节对本校危房进行认真彻底地清查。由有资质的部门出具危房鉴定书,并逐一分类登记造册,建立危房档案,及时向当政府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2、学校所有教学生活用房及设施均应纳入查危排危范围。重点是教学楼、办公楼、学生宿舍、教职工宿舍、实验室、食堂、体育场馆、俱乐部、锅炉室、燃气设施、厕所、围墙及运动场各种体育设施。
3、消除学校危房应严格依据危房鉴定所确定的级别,分别处置。属于D级危房的立即封停使用,予以拆除。对其它危房应在建设、安全等部门指导下,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改造 。对查明的危房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及时制定排危方案,争取有关部门支持,落实资金,保质保量完成排危工作。
(七)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卫生部《学生集体用餐监督管理办法》,切实加强学校食品卫生管理,自觉接受卫生防疫部门监督。
1、学校食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具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和管理制度,取得卫生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等有关证照 。
2、校内食堂、面包房、小卖部、豆奶房等要证照齐全,加强卫生防疫工作,强化生产、销售、保管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坚决取缔校内无证饮食摊点。
3、学校对食品的采购、加工、储存、运输和销售等环节要进行严格控制和管理,做以层层把关,层层监控,层层落实,将管理制度、工作责任落实到班组,落实到人头。
4、对大宗物品实行集中采购制度,对小宗物品实行定点采用制度,供货单位必须具备卫生合格的资质证明,提供的货物要同时具备质量合格证和卫生合格证。坚持食品采风索证制度,严禁采购“三无”产品。
5、建立严格的学校食堂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应按规定定期进行培训和体检,持有卫生部门颁发的健康证明方可上岗。对患有传染性疾病的人员要立即调离 。坚决禁止无关人员进入食堂的操作间和仓储间 。建立食品的试尝和留样制度。
6、学校要随时掌握当地流行性疾并食源性疾病和饮水污染的情况,采取切实有效的预防措施,杜绝疾并流行性疾病和中毒事故的发生。
(八)加强对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管理。
1、采购危险物品实行专人负责制。必须到取得国家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买质量合格产品。不得购买过期或未作检验的产品;不得购买品牌和标志与有关规定不相符的产品;不得购买所装介质与包装说明不相符的产品;不得购买没有详细使用说明的产品。
2、危险物品要经过严格的验收才能入库保管。保管室要建立严格的管理制订,根据各种危险物品的特性制作标签,分类摆放并注明明显的危险警示符号,妥善保管。严禁各类危险物品混装混用。保管室应配备相应的防火、防毒、防爆、防腐蚀器材。保管室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严禁兼作职工宿舍。
3、教学、科研、生产中领取使用危险物品必须建立严格规范的管理制度。教学中使用危险物品应由实验室相关人员领取,在教师指导下分给学生 。
(九)做好学生集体活动的安全防范工作 。建立学生集体活动报告制度,切实落实学生集体活动安全责任制。冬(夏)令营和春(秋)游等活动要事先制定活动方案(必须包含安全措施),经批准后进行。坚持“谁组织,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严禁组织中小学生参加与教育教学无关的商业性活动。
(十)发展校办产业,开展勤工俭学必须做到:不准生产经营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不准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其他有损学生身心健康的活动;不准使用未达到安全标准的机器、设备及厂房;不准开办小煤矿或其它矿厂;严禁组织师生到煤矿参加任何活动。
(十一)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抓好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学校应认真履行以下消防工作职责。
1、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3、针对学校的特点,对师生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和火灾逃生教育。
4、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 器材完好有效。
6、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7、签订消防责任书,落实消防责任制。
(十二)安全事故发生后,学校领导要立即到达现场,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有关部门,并通知受伤害者的父母(监护人)。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学校应及时成立事故处理小组或指派专人负责事故的处理,并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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