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大调解工作机制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持续过程。要深刻认识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科学分析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矛盾和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正视矛盾,有效化解矛盾,不断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这就要求我们要充分认识到新的历史条件下加强调解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加强调解工作,推动我市平安建设深入开展。
一、“六级六步”大调解工作机制的意义和目标
(一)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
当前,我市政治稳定,经济发展,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各种利益格局的调整,产生了社会矛盾和纠纷发生。为了化解矛盾、消除纷争。我们创立了“六级六步”大调解制度,调解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相互衔接、相互补充,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化解社会矛盾 。
(二)整合调解资源,提高调解效能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新形势和社会矛盾纠纷的新特点,对调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坚持以“抓早、抓孝抓苗头”和“预防为主、教育疏导、依法处理、防止激化”的工作思路,整合调解资源,创新调解方法,提高调解能力,加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配合,形成“三调合一”的新机制,建立全市社会矛盾纠纷“六级六步”大调解工作制度。按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政法综治牵头协调、司-法-部门指导主办、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要求,及时发现、控制、调处社会矛盾纠纷。做好教育、疏导、转化工作,引导群众自觉守法,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努力把各种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维护社会稳定。
(三)大调解指导思想、原则及目标
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市委“构建和-谐晋城”的奋斗目标,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出发,以“服务大局、便民利民、平等自愿、公正高效、调防结合”为基本原则,紧紧围绕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两条主线,坚持以人为本的决策理念,下大力气去改善民生、促进民和、确保民安,建设平安工程,构建和-谐晋城。通过建立大调解机制,使我市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及时,高效努力达到“六无”,即无纠纷积压、无民间纠纷激化为刑事案件、无民间纠纷引发的死亡案件、无群体性械斗、无群体性上访、无刑释解教人员重新犯罪,为实现市委提出的构建和-谐晋城的目标,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六级六步”大调解工作机制的基本内容
(一)组织“六级”大调解网络
1、成立晋城市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指导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⑴承担全市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宏观部署、政策调研、综合协调和检查指导任务;⑵及时分析社会稳定形势,了解掌握社会矛盾纠纷规律特点,组织开展辖区内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调研,研究处置重大疑难问题和突发性事件;⑶加强工作指导和督查,对调处不力导致矛盾纠纷激化的部门和单位实施责任追究。
2、各县(市、区)成立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⑴承担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综合协调、检查指导和工作考核;⑵严格执行《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贯彻落实市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指导委员会的决定和指示、指令;⑶研究制定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年度计划、工作制度、目标管理和考评办法,定期通报工作情况,推广先进典型和经验;⑷接待群众来电来信来访,提供法律咨询,做好矛盾纠纷非诉讼调解以及分流处理工作;⑸组织矛盾纠纷排查调解工作,主持重大、疑难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并为年度考核提供有关依据;⑹指导、督促各部门和各乡镇(街道)的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⑺及时向市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指导委员会报告工作开展情况和社会稳定信息;⑻承担矛盾纠纷的接访受理、分流指派、调处调度和督办指导,直接调处或与有关部门联合调处重大疑难矛盾纠纷;⑼对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纠纷及重大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及时预警,提出工作建议;⑽加强检查督促和具体指导,对调处工作不力、致使矛盾纠纷多发的地区、部门和单位,提出责任追究建议;⑾完成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3、各乡镇(街道)成立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⑴负责本辖区内矛盾纠纷的接待、受理、调处、分流指派、督办等工作;⑵采取直接调解与分流调解相结合,归口调解与联动调解相结合,属地调解与联合调解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⑶大调解委员会有责任提出“一票否决”建议权;⑷大调解委员会对分流指派的各相关职能部门及乡镇(街道)负有监督职责,有权加强跟踪检查、管理和监督;⑸对因调处工作不力等原因造成矛盾激化和重大社会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分析原因,查找问题,总结经验教训,提出责任追究建议,直至建议综治、组织、纪检监察等部门调查核实,实行一票否决权;⑹承担化解民事纠纷,做好基层矛盾纠纷的调处、化解和控制工作;⑺调处婚姻、财产、家庭等民间矛盾纠纷;⑻参与调处因土地承包、征地拆迁、企业改制等引发的社会矛盾纠纷;⑼负责社会矛盾纠纷的排查预警、收集报送和初期化解工作;⑽具体指导村(居)、组、社区人民调解工作;⑾完成其他社会矛盾纠纷的调处。4、各村(居)委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对一般性矛盾纠纷进行调解。5、各村(居)民小组、社区设立矛盾调解小组,对较小的矛盾纠纷进行调解。6、每十户村(居)民、社区居民都确定一名人民调解纠纷信息员,对发生的纠纷和矛盾进行快速反映。
(二)规范“六步”大调解程序
“六步”,即六个调解步骤:1、由村(居)民人民调解信息员将发生的矛盾和纠纷迅速反馈到村民小组。2、由村(居)民小组对纠纷进行调解。3、由村调委会对村(居)民小组调解不了的纠纷进行调解。4、由乡镇(街道)大调解委员会对村调委会调解不了的纠纷和矛盾进行调解。5、由乡镇大调解委员会对涉及政策法规等方面的矛盾纠纷进行行政调解。6、由乡镇大调解委员会对涉法涉诉矛盾纠纷进行司法调解。按照小纠纷不出组,一般纠纷不出村,大纠纷不出乡镇(街道),疑难纠纷不出县(市、区)的原则,对矛盾纠纷实行户先调,户调不结的,转组调;组调不结的,转村调;村调不结的,转乡镇(街道)调;乡镇(街道)不结的,转县(市、区)调;县(市、区)调不结的,转市调的层层化解矛盾纠纷的大调解机制,形成大调解工作格局。
(三)建立十项大调解制度
1、岗位职责制度。⑴负责本辖区内矛盾纠纷的预防、调处工作和辖区内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促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发展。⑵深入开展防激化工作,坚持抓早、抓孝抓苗头,掌握纠纷发生、发展和变化的规律,把纠纷化解在激化前。⑶对因调解不及时,不公正导致纠纷激化的,要追究调解人员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⑷人员、任务、责任明确,实行岗位目标责任制。2、纠纷登记、排查制度 。⑴坚持条条排查与块块排查、定期排查与集中排查、普遍排查与重点排查相结合,实行村(居)每周、乡镇(街道)每半月一次排查制度。⑵调委会每受理或调处一起纠纷,都应当进行登记,做到事事有记载,件件有落实。(3)各项登记、记录要整理归档,并按规定统计上报。(4)调解委会要根据纠纷情况,自行组织开展纠纷排查,司法所每月组织一次纠纷排查,对辖区内的民间纠纷进行摸底、登记、分类处理。⑸对排查出的应由调委会调解的纠纷,要落实调解人员,及时调解,调解不了的要及时上报。(6)不属于调解范围的要上报移交有关部门处理。(7)对排查中发现的犯罪线索,要立即上报公安部门。3、统计报表、档案管理制度。⑴调委会应确定专人负责统计报表工作。⑵要确保统计数字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避免漏报、误报和重复上报。⑶报表填写要将填报单位、填报人、审核人、填报日期写完整,并加盖填报单位印章。⑷半年要将所有受理纠纷的调解文书采用统一的办法装订成册整理归档 。⑸调解文书档案一般保管期限为三年。4、纠纷信息传递、反馈制度。⑴要建立民间纠纷传递和反馈渠道,将民间纠纷及时传送到调解组织,调解组织再将调解意见传回纠纷发生地或根据纠纷情况传达到上级有关部门 。⑵对易激化、群体性纠纷、群众性械斗应在积极稳定事态的同时,报告基层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处理。⑶要确保信息渠道畅通,使调解组织、有关部门及时掌握纠纷情况,有效进行疏导调解,防止纠纷激化。5、例会学习、考评制度。⑴乡镇(街道)司法所每月要召开一次调委主任会,调委会也要召开全体调解人员参加的例会,分析研究当月的调解情况。遇有重大疑难纠纷时,应及时报告上级,由上级召开联席工作会议 。⑵将例会与学习结合起来,组织调解人员学习有关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调解业务知识。⑶要逐级制定考评的具体标准和方法,做到考评公开、公平、合理。⑷考评结果要与调解人员福利相挂钩,坚持多劳多得,按绩取酬原则。⑸县(市)区司法局相关人员与乡镇司法助理员要参加例会。6、纠纷调解回访、评查制度。⑴调解人员对已调解的纠纷,特别是较复杂的或可能出现反复的纠纷,要在协议履行期间或调解后的一段时间里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回访 。⑵回访时要听取当事人和群众的反映,了解调解协议书的履行情况,回访结束要记录登记。⑶回访时要注意发现有无新的纠纷苗头,对有激化苗头的,要及时研究,采取措施化解,重大险情要及时上报。⑷调委会要定期统计分析调解协议履行情况,认真总结经验教训,以利今后改进工作。7、联席会议制度。县级要每季召开一次联席工作会议;乡级要每月召开一次联席工作会议,专门研究解决上访或者其他重大疑难问题、纠纷矛盾。8、“六级责任”制度。⑴下一级通过排查发现或群众反映要求解决的问题,必须立即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⑵如下一级对某一排查问题通过一次或多次调解难以达成协议的,必须以文书形式向上一级报送,并加盖调委会或村委会公章。⑶上一级如接到来访者没有下一级调解的文字报送,只有口头申请的要劝其先接受下一级调解,形成依次、依法调解的良好秩序。⑷各级都要建立健全调解、转调、协调的管理制度,杜绝因推诿、扯皮使问题或矛盾激化和升级。9、领导包案、分流督办制度。⑴各级领导要定期深入基层了解情况,对一些下级难以调处的、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疑难复杂问题,领导带头包案解决,以阻止矛盾的升级和进一步复杂化。⑵对应该及时调处的矛盾纠纷,由县(市、区)大调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出具交办单。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交有关单位办理,限期完成。⑶加强对矛盾调处情况的跟踪检查、督办和回访,保证调处工作的务实高效。10、考核制度 。⑴市、县两级大调委会对群众反映的因调处工作不力等原因造成矛盾激化和重大社会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分析原因,查找问题,总结经验教训,提出责任追究。⑵各级政府要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作为领导班子年终、任期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层层签定目标责任书,定期组织检查和考核,上级领导部门要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考核标准之一,对部门单位领导行政不作为导致发生越级上访的,由有关部门行使“一票否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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