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管理帐台
(一)规章概述
劳动合同管理是企业劳动管理的主要内容之一。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相互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
1.劳动合同的特征
劳动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具有一般合同所具有的法律特征,如协商一致、双方法律地位平等、意思表示真实、权利义务对等等特征。但劳动合同又具有其独特的特征:
(1)劳动合同的主体是固定的,且具有从属性。在劳动合同中,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劳动者,二者之间具有从属性。劳动合同签订后,劳动者就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必须接受用人单位对劳动过程的管理和指挥。
(2)劳动合同中劳动者主体是受限制的:一是年龄限制。劳动法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对于有毒、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等特殊行业对年龄的限制是不得低于18周岁。二是性别限制。女职工不得从事矿山、井下及第四级以上体力劳动;每次负重不得超过25公斤;每小时连续负重六次以上的,每次负重不得超过20公斤 。三是技术限制。有些行业对劳动者有技术能力方面的限制,如汽车司机必须有驾驶执照。四是身体健康状况限制。比如炊事员、保育员不能有传染病;天车工、外线电工不能有高血压病;司机不能有色盲病,等等。五是自由状态限制。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必须是自由状态不受限制的人 。换句话说,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3)劳动合同具有身份性质:一方面,劳动合同的签订必须由劳动者本人签订,不得代签。另一方面,劳动者与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未经合法手续解除原合同不得再与其他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应向用人单位赔偿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强调的是过程而不是结果 。只要劳动者提供了正常的劳动,不管结果如何,水平高低,用人单位必须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2.签订劳动合同的程序
同签订其他合同一样,劳动合同也要经过要约和承诺程序。被招收录用的职工在报到后,由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合同草案,征求劳动者意见,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即可以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一经双方签字盖章即发生法律效力。劳动合同鉴证不是劳动合同生效的必备条件 。
3.劳动合同的内容
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必备条款;另一部分是可备条款。
(1)必备条款是劳动合同所必须具备的条款,如果缺少此类条款,合同应被视为不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9条规定了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
第一,合同期限,包括合同的生效日期和终止日期;
第二,工作内容,即劳动者的工作任务、工作岗位条款;
第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即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劳动提供什么样的物质条件,提供何种安全保障条款;
第四,劳动报酬,即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劳动支付的对价,包括形式、数量和构成等;
第五,劳动纪律,即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应遵守的劳动规则;
第六,合同终止条件,即在法定的终止条件之外发生哪些条件时可以终止合同;
第七,违约责任,即在违反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承担责任的形式和种类;
(2)可备条款是指法律不作强行性规定,由当事人在合同中任意约定的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1条、第22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的可备条款有:
第一,试用期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1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保密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2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4.劳动合同的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固定劳动期限和以一定工作为期限三种。无固定期限是指在劳动合同中没有规定合同的有效期限 。下列情况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是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劳动者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是工作年限较长,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三是复原、转业军人初次就业的;四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劳动合同的起止时间,在劳动合同有效期间届满后,原合同自动终止。
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在这种合同中没有规定合同的具体终止时间。在合同约定的工作完成以后,合同自然终止 。
5.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依法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4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1)用人单位解除。
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分为即时解除和通知解除两种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5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用人单位无须提前通知劳动者即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是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是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是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是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6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一是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是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是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与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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