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考试
八、非全日制用工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是灵活用工的一种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可以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法律允许非全日制用工建立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为保障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九、违反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一)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法违约应承担法律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有:
1、规章制度违法的法律责任。(1)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2)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订立劳动合同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数承担赔偿责任;(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3)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4)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5)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6)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7)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3、侵犯劳动者劳动报酬权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1)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2)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4、劳动合同无效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违法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6、侵犯劳动者人身权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以***、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2)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3)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
(4)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劳动者的法律责任
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的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 。
(三)连带赔偿责任
连带赔偿责任就是指权利人可以向任何一个责任人要求权利时,各个责任人不分份额、不分先后次序地根据权利人的请求对外承担全部责任。在权利人提出请求时,各个责任人不得以超过自己应承担的部分为由而拒绝。劳动法规定的连带赔偿责任主要有: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连带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赔偿责任。劳务派遣单位违反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秤重的,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没有经营资质的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法律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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