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杰士劳动合同书
第一条、第二条的任务:充分挖掘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所蕴涵的信息,使用人单位有效地掌握劳动者的具体情况,顺利地完成向送达任务,避免以后因未能有效给劳动者转移档案或完成送达告知义务而带来的风险,并可降低用人单位的工伤赔付风险,同时也能保护劳动者的知情权,以及帮助劳动者能及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条的任务:为用人单位规避了劳动者此后要求改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的风险,而明确了劳动合同类型与期限的劳动者则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相应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而最终实现劳资双赢。
第四条的任务:为用人单位规避了因试用期限违法而需支付多倍工资的风险,同时《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内劳动者的庇护也借此条得以全面实现。
第五条的任务:实用的薪酬制度设计结合国家政策给予的空间,最大限度地减轻了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成本 。特别是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内容的巧妙安排,既保证了劳动者能拥有一个长期且稳定的劳动关系,并体现了《劳动合同法》的基本立法精神,又消除了无固定期现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所带来的各种负面效应。
第七条的任务:通过充分体现用人单位的法定告知义务业已履行完毕,避免了因劳动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后,用人单位所面临的管理成本压力与经济成本压力,而劳动者的知情权也因此条的设计而受到了保护。
第九条的任务:灵活的工作地点约定设计,让用人单位在工作地点安排这个劳动用工管理权上占有话语权,且得益于精心的条款约定,还能避免因用人单位在此占有过多的主动而可能引起的劳动争议纠纷 。
第十条的任务:让用人单位能充分且合法地利用工时管理权 。其中,对劳动标准的特别提示,让劳动者的休息权能免受侵害。
第十一条的任务:在保护劳动者休息权的同时,也为用人单位减轻,甚至免除了加班管理负担与加班费支付负担。
第十二条的任务:减轻了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各类带薪休假的经济成本,还对经常性零星性的请假行为给予了限制。
第十三条的任务:为用人单位缓解了工资支付承诺的紧迫度,同时也为用人单位规避了在工资、补偿金、补助费支付等问题上因举证不能而带来的风险,而开诚布公地工资支付机制也维护了劳动者及时足额获得劳动合同保报酬的权利。
第十四条的任务:为用人单位扣除工资提供了法律依据。
第十五条的任务:考虑周全的试用期工资制度,及其与正式劳动合同期工资交接制度,为用人单位规避了支付多倍工资的风险,同时也使劳动者在试用期工资问题上免受权利侵害 。
第十六条的任务:让用人单位在经营困难时能暂时免除工资支付义务,以尽快地度过资金周转难关,回复正常生产经营,最终实现劳动双赢。
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任务: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为用人单位在工资支付问题上创造更多的自由度,还为此后可能的劳动合同解除彼此做好心理准备,能有效缓和进入劳动合同解除阶段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对立情绪。
第十九条的任务:使用人单位在工资争议问题上尽快步入时效安全期,同时也促使劳动者积极维权。
第二十一条的任务:针对以制造用人单位未给其参加社会保险的法律实施而达到某些目的人的行为予以了遏制,同时保护了劳动者的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的任务:对劳动者不能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形作出了有效安排,既满足了劳动者的要求,又使用人单位免受拖累。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任务:为用人单位规避了在计算工资总额,以及被索要福利待遇时遇到的“漫天要价”情形。
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九条的任务:梳理出了国家强制劳动保护责任中各项重要内容,必要的劳动保护条件已写入,即帮助了用人单位减轻了违法风险,避免了工作疏漏,也引导了用人单位在劳动保护上各项事务的有效展开。
第三十一条的任务:保障了用人单位在岗位变动、工作任务指派上的劳动用工管理权,同时也保护了劳动者的协商权。
第三十三条的任务:使用人单位在有关劳动合同终止,以及随后的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是否支付的问题上始终占据主导优势 。
第三十四条的任务:使用人单位在“满10年”的问题上“不吃亏”,且也使得劳动者明确了其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起算点,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精心的程序设计,避免了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就变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问题陷入纠纷。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的任务:在依法的基础上,使用人单位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以及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支付问题上始终占据主导优势,同时劳动者的个人职业规划要求、自由择业权也在此得到了体现与保护,以最终实现劳资双赢。
第三十九的任务:启动双重保护:尽量为用人单位规避因误终止劳动合同所带来的恢复劳动关系,二倍补偿金当赔偿的尴尬局面 。
第四十条的任务:在保障劳动者依法获得终止劳动合同补偿金权利的同时,也使用人单位在支付终止劳动合同补偿金时不觉得“冤枉”,并且还能缓解支付义务带来的短期经济压力。
第四十一条的任务:为用人单位解决了劳动合同期与服务期期间劳动者权利义务的衔接问题,规范了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在此行为,继而避免了争议的产生。
第四十二条的任务:为用人单位规避了在劳动合同终止时因不能及时转移劳动者的档案与社会保险关系而遭受处罚的风险。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任务:针对常见的劳动者趁劳动合同即将终止,突击生病、怀孕的情况,作出了有效的合法的制度安排,即保护了劳动者的在此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用人单位的正当利益与管理威信,并解决了通常由此问题带来的诸多“后遗症。”
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八条的任务:在依法的基础上,让用人单位灵活地运用劳动关系运行过程中的其他形态来减轻经济成本与管理压力,减少了《劳动合同法》给用人单位带来的诸多风险,同时也使得人力资源管理中公认的沉疴与顽症得以有效解决。
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的任务:规范劳动者的辞职行为,让用人单位避免承受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风险,并最大限度地避免因劳动者辞职行为而给用人单位的管理威信、物权、生产经营等方面造成的损失,而对劳动者行为的规范也是对期关心保护的体现。
第五十一条的任务:让用人单位能在历来最难处理的劳动者自动离职事件上能突破此前法律规定的诸多程序与实体限制,安全、高效、低成本地完成对自动离职、下落不明人员的处理。
第五十二条的任务:通过条文设计,在明确了劳动者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的同时,也限制了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权力在此的误用、滥用,有效地保护了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与劳动用工管理秩序。
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任务:引导用人单位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并结合配套文件中简单易行的量化评估方法,避免了用人单位因误解除劳动合同所面临的恢复劳动关系,二倍补偿金当赔偿的尴尬局面。同样,劳动者的就业权也因用人单位在此的行为受到规范的制约而能得到更好地保障。此外,对劳动者通过故意制造被解除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来规避其向用人单位进行赔偿义务的行为,相关约定则对此进行了遏制。引导操作性的条文设计对用人单位安全解除劳动合同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的任务:充分利用法律在程序问题上的空间,对基于非劳动者过错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事先就对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设计好了规则,让用人单位免受“误入歧途”、“骑虎难下”的痛苦。引导操作性的条文设计对用人单位安全解除劳动合同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有效避免了用人单位因误解除劳动合同所面临的恢复劳动关系,二倍补偿金当赔偿的尴尬局面。此外,劳动者,特别是处于劳动法特殊保护的劳动者,则会应用人单位在此的规范行为,而使自身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第五十七条的任务:启动双重保护:尽量使用人单位规避因误解除劳动合同所带来的恢复劳动关系,二倍补偿金当赔偿的尴尬局面 。
第五十八条的任务:在保障劳动者依法获得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权利的同时,也使用人单位在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时不觉得“冤枉”, 并能缓解支付义务带来的短期经济压力。其中有关法定补助费的人性化设计则凸现了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
第五十九条的任务:为用人单位规避因不能按时转移劳动者的档案关系与社保关系而受到处罚的风险。防止常见的劳动者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表示,却“赖着不走”情形以及不利后果的产生。
第六十条的任务:在维护了劳动者参加劳动的权力同时,也使用人单位免除了因被音像取证而导致对己不利后果的局面的出现,同时还可有效撤销任何针对劳动者的表见代理行为,避免被恶意讹诈。这些对用人单位免遭巨额赔偿有着重大实际意义。
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任务:确保保密约定与竞业限制约定的有效性。
第六十三条的任务:充分利用立法空间,穷尽受竞业限制人员的义务范围,最大限度地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的任务:使用人单位在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时不觉得“冤枉”,并对实践中容易产生争议的地方,也作出了让用人单位占据主动的规定 。
第六十七条的任务:对违反竞业限制的行为制订了真正具有可操作性的“牙齿”条款,同时还让用人单位在追偿违约金与赔偿金时能得心应手。
第六十八条的任务:使不愿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用人单位能够少花钱多办事,同时也使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劳动者能尽早获得“自由身”。
第六十九条的任务:精心设计的服务期与培训费操作格式结束了此前关于服务期与培训费问题“说不清,不好算”的混乱局面,让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一目了然,事后也难起争议。同时也有效防范了“赖违约金”的行为 。
第七十条的任务:减轻了用人单位就新的规章制订而对劳动者进行告知的管理负担。
第七十二条的任务:使用人单位免除因被音像取证而导致对己不利后果局面的出现,同时还可有效撤销任何针对劳动者的表见代理行为。这些对用人单位免遭巨额赔偿有着重大实际意义。
第七十三条的任务:在维护劳动者的维权效率前提下,对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打破了新时效规定对用人单位的沉重束缚,使用人单位免于因举证不能、被反诉、被滥诉、证据被利用等常见情形而陷入被他人所控制的困境。
第七十四条的任务:再次规避了用人单位对公示义务履行举证不能的风险。
第七十五条的任务:使用人单位免除了此前与劳动者形成的其他法律文书中规定的权利义务的干扰。
第七十七条的任务:使用人单位避免了在送达文书,档案关系转出等问题上的种种风险。
第七十八条的任务:明确了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进行赔偿的范围、计算标准,同时固定了事实依据,终结了以往实践中用人单位在此的诉求是“眉毛胡子一把抓”,“赔偿是个什么都往里的筐”等的不专业表现,提高了用人单位在此的获支持概率。
第七十九条的任务:对***管理需要重点介入的事务向用人单位进行了提示,帮助用人单位扭转因法律误读,或因某个不当且希望能被收回的代理行为而造成的不利局面,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受到了保护,《劳动合同法》所倡导的***管理精神也得到了体现。
第八十条的任务:强调了用人单位对其秘密的独占权,并提醒劳动者要履行后合同义务,避免此后可能遭受到的不利后果。
第八十一条的任务:充分利用《劳动合同法》中有关代通知金的立本意,在劳动关系灭失这个敏感阶段,为用人单位免除了以往“花钱送人,仍留麻烦”的无奈后患。
第八十二条的任务:避免了用人单位因没有向劳动者交付劳动合同书的法律事实形成而遭到处罚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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