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度推广服务合同
一、 定义及解释
1、 百度:以下简称“百度”或“甲方”。
2、 代理商:指已预先获得百度和用户认可的,代理用户向百度进行百度推广服务申请及支付费用的服务商。
3、 用户:指符合本合同规定的条件并已通过其代理商或直接向百度支付服务费用,使用“百度推广服务”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乙方”)。
4、“百度推广服务”: 指百度已经开通和陆续开通的在)和/或百度推广服务系统内部通知和/或电子邮件和/或传真/电话和/或特快专递等方式提前通知乙方或其代理商,通知乙方的,乙方获知该变更的日期以下述日期为准:网络公示之日起第3个工作日,电子邮件进入乙方邮件账户之日,传真寄送乙方之日,电话接收之日,特快专递发出之日起第3个工作日。通知代理商的,以百度和代理商之间的合同为准 。任何情况下,乙方向百度发出通知时,应当采用电子邮件和/或传真和/或特快专递方式(发出通知时,单位应加盖公章,个人应签字) 。百度获知通知的日期同前 。任何一方向对方发出通知,以多种方式通知的,对方获知日期以最早的获知日期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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