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人员请假制度
各街镇乡教育管理中心、中小学、幼儿园、县教委直属单位及县教委各科室:
为加强教育系统工作人员的管理,努力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激励工作人员勤奋工作,大力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渝人发〔20xx年休假、婚假、探亲假、寒暑假、丧假)中进行。
2.确有特殊原因必须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而请事假的,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按权限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予准假。其中,享受公休假待遇的机关工作人员所请事假应先以本人的公休假冲抵。未经批准擅自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 。
3.事假期限每次一般掌握在5个工作日以内,特殊情况最长一次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全年累计事假(不含用公休假冲抵的事假天数,下同)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
(二)病假
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请病假需持县级以上医院的相关证明材料,按权限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予准假。未经批准擅自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 。
(三)婚假
鉴于教育系统的特殊情况,提倡在寒暑假或节假日办理婚事,确需在工作期间请婚假者,达到基本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结婚的准请婚假5天,达到晚婚年龄(男25周岁以上,女23周岁以上的初婚)结婚的准请婚假15天(不含节假日)。
(四)丧假
本人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公、婆、岳父、岳母)死亡,准请丧假5天,工作人员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可准予路程假,因故需要延长假期者,经核实同意后,按事假办理。
(五)产假
正常产假为90天。晚育(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在正常产假之外增加20天(不含假日),难产增加15天,多胞胎每多一个增加15天,男方护理假7天(不含假日);晚育并且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批准,产假期满后可连续休假至子女一周岁止 。女职工产假若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时间可以顺延 。女职工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有关规定超生子女的,不能按有关规定休假。在怀孕4个月内的流产假15天,怀孕4个月以上的流产假42天。
(六)探亲假
按渝人发〔20xx年度考核。
2、工作人员全年累计事假在5个工作日及以下的,其基本工资照发;全年累计事假超过5个工作日的,从第6个工作日起,按工作日停发本人日基本工资(日工资=月基本工资÷21天,下同),直至其事假终止为止。
3、工作人员连续病假在2个月(包括公休假日和节日,下同)以内的,按本人基本工资全额发给。连续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基本工资全额发给。连续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
4、按规定享受婚假、丧假的工作人员,其婚假、丧假期间的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5、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正常产假期间基本工资全额发给;经本人申请,按权限经批准,延长产假(产假期满后可连续休假至子女一周岁止)期间的月工资按不低于休假前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的75%发给。按规定请流产假期内的工资、福利不变。
6、符合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探亲假及其待遇问题的实施意见》(渝人发[20xx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天的,按规定予以辞退或解聘。旷工3天以上5天以内,除按规定停发本人工资外,当年不评优、评奖,年度考核为不合格。旷工5天以上10天以内,除按规定停发本人工资外,应按其情节和态度给予行政处分。
本通知从xx-xx年8月1日起执行,未尽事宜或与相关规定有不一致的,仍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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