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机关出勤请假制度
教职工应坚守岗位,严格遵守学院的作息制度,努力工作,不得擅离职守。为严肃纪律,奖勤罚懒,特制定如下制度:
考勤请假制度:
1、请假批准权限
教职工请假1天由系部、处室(单位)负责人批准;2天以上3天以内(含3天)由人事处负责批准;3天以上7天以内(含7天)由分管院领导批准;7天以上15天以内(含15天)由院长或党委书记批准;15天以上由院长办公会议集体审查批准。院领导外出办事,须通知办公室,请假离校按有关规定办理。
2、请假程序
教职工请假必须事先填写请假单(见资料下载),经有关权限的负责人及院领导批准后,教学人员到教务处办理好调课手续,行管人员安排好工作后,将请假条交人事处备案,回校工作时及时到人事处办理销假手续,如不及时办理销假手续,请假时间将延续计算。除灾祸和重病外,凡电话请假的作旷工论处,生病者须及时通知学院,再凭医院病历、处方、发票补办请假手续。
3、请假规定
病假
教职工因病不能坚持工作,经单位定点医院检查诊断并开具病休证明,经学院批准同意方可休病假。病休期间的工资待遇由学院按有关规定执行。即: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病休累计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发90%的工资,年病休累计在6个月以上的发70%的工资;工作年限已满10年及10年以上的,年病休累计在6个月以上的发80%的工资,6个月以下的发100%的工资。病休期间不计发岗位津贴。连续请病假超过7天的从第8天病假开始不计发生活补贴和误餐费 。
患癌症、重精神病的教职工,由地、市以上医院或地、市以上肿瘤、精神病专科医院的诊断证明,并经学院行政领导批准,在停止工作治疗期间,照发本人标准工资和生活补贴。
事假:
教职工确有重要事情请假者,经学院批准,可给予事假。事假期间不计发岗位津贴。全年累计请事假不超过7天,超一天扣1天的标准工资,并不计发生活补贴和误餐费。
婚假:
按照有关规定一般为3天,晚婚假为15天(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推迟3周岁以上结婚),除特殊情况外,必须安排在寒暑假中休假。配偶在外地市工作需到外地市结婚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 。调好了课、作好了工作安排的,岗位津贴照发,超过3天不计发岗位津贴 。
丧假:
按照有关规定,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及岳父、岳母、公公、婆婆死亡时,可给予3天丧假,需到外地去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调好了课,作好了工作安排的,岗位津贴照发。
探亲假:
根据学校工作的实际情况,教职工探亲应在寒暑假进行,原则上不批探亲假。
产假:
按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及识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执行。产假期间不计发岗位津贴。
4、教学人员上课迟到、早退10分钟以内,一次扣10元,超过10分钟扣20元(计一次迟到或早退);旷课一节扣工资40元,迟到、早退三次计旷课1节。行管人员迟到、早退10分钟以内,一次扣5元,超过10分钟扣10元(计一次迟到或早退);旷工一天扣工资50元,迟到、早退三次计一天旷工;旷课、旷工均不计发岗位津贴。
政治学习、各种会议及活动未经请假一次扣10元,迟到、早退一次扣5元 。
以上各扣除款项均与年终奖挂钩,年终奖按1:1比例扣发。
考核办法:
1、各系部、处室(单位)每日分上、下午进行两次出勤登记,一月一次考核总结,于下月5日前交监察室汇总。监察室每月制定1张各处室、系部职工的考勤报表,1式3份,1份报考核办,1份报人事处,1份留存 。监察室会同有关部门随机查岗 。
2、全院实行统一的出勤考核与岗位津贴挂钩的办法进行院内核算,并于考核后的下月计发岗位津贴。
3、全年累计迟到、早退10次以上,事假15天以上,旷工2天,旷课4节以内者,年终综合考核最高为“基本称职”;全年累计旷工3天,旷课6节以上,原则上年终综合考核为“不称职”,同时给予行政处分,并扣发全部年终奖金;教学人员全年旷课8节,行管人员全年旷工4天,予以辞聘,并扣发全部年终奖金。病假按考核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
4、教学系统出现缺课等责任事故,由各系部核实,归口教务处审定,按旷课处理,报请主管院领导或院长办公会议批准,由教务处通报处理结果,监察室备案;行管人员出现缺岗等责任事故,由处室(单位)核实,归口监察室审定,按旷工处理,报请主管院领导或院长办会议批准,由监察室通报处理 结果,处理结果作为年终综合考核的依据。
此办法从20xx年4月9日起开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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