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
项目名称海南省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与鉴定程序办理机构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办理地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向双方所在
联系电话(传真)
办理时间
办理时限
办理条件书面申请
(1)凡认为其子女有明显伤残或患有严重疾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要求再生育的父母,以书面提出申请。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向双方所在单位申请;其他人员女方向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
(2)受理范围
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受理海口市辖区内计划生育系统、卫生系统、副处级(军队副团级)以上人员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和其它市、县、自治县所有的申报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和其它市、县、自治县所有的申报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
海口市计划生育局受现本辖区内除上述人员以外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海口市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织对鉴定有疑难的,可上送省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织鉴定。
办理材料要求提供的材料
①填写《海南省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②子女病史资料(住院病历加盖公章);
③证明其子女与父母关系的户籍证明。
2、核实上报
(1)所在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及其子女基本情况进行核实,并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上报市、县(区)、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2)市、县(区)、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
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及其子女的情况再次核实 。必要时进行社会和家系调查,申请神经系统和精神病以及遗传性疾病的,必须组织进行详细的病史调查 。
(3)市、县(区)、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经核实无误,材料完备,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于30个工作日内上报省或海口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
办理依据
办理程序(一)申请程序
1、书面申请
(1)凡认为其子女有明显伤残或患有严重疾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要求再生育的父母,以书面提出申请。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向双方所在单位申请;其他人员女方向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
(2)受理范围
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受理海口市辖区内计划生育系统、卫生系统、副处级(军队副团级)以上人员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和其它市、县、自治县所有的申报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和其它市、县、自治县所有的申报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
海口市计划生育局受现本辖区内除上述人员以外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海口市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织对鉴定有疑难的,可上送省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织鉴定。
(3)要求提供的材料
①填写《海南省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②子女病史资料(住院病历加盖公章);
③证明其子女与父母关系的户籍证明。
2、核实上报
(1)所在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及其子女基本情况进行核实,并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上报市、县(区)、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2)市、县(区)、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
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及其子女的情况再次核实 。必要时进行社会和家系调查,申请神经系统和精神病以及遗传性疾病的,必须组织进行详细的病史调查 。
(3)市、县(区)、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经核实无误,材料完备,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于30个工作日内上报省或海口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
(二)鉴定程序
省或海口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同级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织鉴定。
1、集中体检
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织每半年或一年进行鉴定一次。根据上报患儿的病种构成情况,从计划生育技术专家库随机抽取相应的医学专家组成鉴定组,对患儿进行体格检查和相关测试,做出辅助诊查及社会调查决定。
2、集体讨论及表决
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织根据集中体验情况再次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医学专家组成鉴定组,召开鉴定会议,以无记投票方式,三分之二专家通过,做出符合或不符合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标准或治疗观察的三种结论。
3、公示
市、县(区)、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将省或海口市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织鉴定结论符合病残儿标准的,在患儿父母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公示一个月。
4、审核确认
省或海口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二孩生育指标审批小组对病残儿鉴定的程序、标准、结论进行审核,确认鉴定结果。
5、结论通知
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织将鉴定结论书面通知上报的市、县(区)、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申请者。
收费标准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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