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技能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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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职业技能鉴定和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程序,保证职业技能鉴定和考评质量,实现鉴定和考评管理的科学化、标准化和制度化,根据《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等相关文件,结合邮政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组织实施初级、中级、高级职业技能鉴定和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必须遵循的规范要求和工作程序,符合公正性、保密性、制约性和程序化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集团公司鉴定指导中心”)、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公司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省公司鉴定中心”)、鉴定站,从事鉴定管理、考务、考评工作的人员,以及申请参加邮政企业职业技能鉴定和考评的人员。
第二章制定实施计划和发布公告
第四条每年年初,鉴定站在省公司鉴定中心指导下,根据本地区的工作情况制订鉴定和考评组织实施计划书(见附件1),内容包括鉴定考评的职业、等级、模块、鉴定时间、计划鉴定人数等。
第五条 省公司鉴定中心汇总各鉴定站鉴考评实施计划,制订本省全年鉴定考评计划(包括鉴定职业、鉴定批次、鉴定人数、鉴定地点、需要考评人员人数等),并填制年度鉴定和考评计划表(见附件2)上报集团公司鉴定指导中心。
第六条邮政企业初级、中级、高级职业技能鉴定实行定期鉴定制度,省公司鉴定中心根据鉴定计划,委托鉴定站提前三个月发布鉴定公告(见附件3)。公告内容主要包括:
(一)职业名称、等级、模块,承担鉴定的鉴定站。
(二)鉴定对象和鉴定方式。
(三)集团公司鉴定指导中心组织编写的教材和职业技能鉴定规范(即操作技能考核大纲,以下简称“技能规范”)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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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报名时间、报名地点,报考资格条件和手续,收费项目和标准。
(五)考试的科目、时间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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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省公司鉴定中心组织技师考评时,应提前三个月发布考评通知,并在发布通知前30天将申请、考评组织方案等材料报送集团公司鉴定指导中心审批备案。
第三章 报名管理
第八条鉴定站应在鉴定公告和考评通知公布的报名时间内组织报名工作。
第九条 申报参加初级、中级、高级鉴定的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持下述申报材料到指定地点报名:
(一)填写鉴定申报审批表(见附件4)一式两份,申报审批表上须贴好免冠正面二寸近照并备交2张。
(二)本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三)现持有的《职业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
(四)培训毕(结)业证书及其复印件。
(五)工作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出具的工作年限证明。
第十条 申报参加技师考评的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持下述申报材料到指定地点报名:
(一)填写“邮政企业技师考评申报审批表”(表样见人部函〔20xx年限证明)复印件一式三份。
第十一条申报参加高级技师考评的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持下述申报材料到指定地点报名:
(一)填写“邮政企业高级技师考评申报审批表”(表样见人部函〔20xx年限证明)复印件一式四份。
第十二条 地市邮政局、邮储分行、速递物流分公司人力资源部门须严格按照《关于印发邮政通信特有职业技能人才评价申报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等有关文件,对报考人员的报考条件和有关资历证明进行初审,并在申报审批表上签署意见。
第十三条 地市邮政局将报考人员的申报材料及考生报名登记汇总表(见附件5)报鉴定站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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