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伤重新鉴定申请书

今天小编就为大家分享一篇轻伤重新鉴定申请书,具有很好的参考价值,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________________律师。通讯地址或联系方法:____________
申请事项:重新鉴定、勘验。
事实与理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我作为___________________案__________人__________ 委托的_____________律师,认为关于_________的鉴定(勘验)存在以下问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9条的规定,特提请对____________________事项重新鉴定、勘验。
此致
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
律师事务所: (盖章)
年月日
锡市公安局、崇安公安分局:
事由:
我叫沈爱斌,是无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的队员,也是市法学会会员,73年出生,党员,20xx年从部队转业到无锡市崇安区城-管行政执法大队,03年起担任副大队长,因与大队长时晓昇在工作中产生矛盾,05年10月崇安区城-管局将我从大队调到局执法管理科任科长,07年9月3日崇安区城-管局又任命我为行政执法大队副教导员,并于08年元月8日从局机关回到大队(此时大队已从区城-管局划转到市城-管行政执法支队名下),电话:13806180075,博客:chinawx9388。
20xx年1月23日,大队长时晓昇把我叫到他办公室,对我进行无理漫骂和训斥,我不服其训骂,大队长时晓昇和高峰(大队长助理)把我嘴唇打破,左腿踢出血。并立即上报我07年度公务员考核为基本称职。
让我难以接受的是,在我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无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将我07年度公务员考核评定为基本称职,但在评定我基本称职半年后,仍没有任何组织或领导将评定我基本称职的具体事实和理由与我见面(时至20xx年7月18日,仍没任何组织或领导与我见面!!)。
于是,20xx年8月19日上午9时许,我主动到大队长时晓昇的办公室(大队部三楼中间一间),依据《公务员法》和《江苏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要求大队长把这些问题对我讲明并进行一次谈话,谁知,他听明我的来意后,再次在他的办公室内遭到他和高峰、高铭(聘用队员)三人的殴打(头部伤势为时晓昇殴打)。而在我被殴的整个过程中,我都没还手,这是我的严重失误!!
殴打之后,时晓昇见我不还手,怕我身上有录音,又把我身上的东西全部搜走,并把我手机里的所有信息全部删除,在110警-察(徐刚,电话:13921395281)来之后,才帮我将被非法搜走的财物索要了过来,这时时晓昇已经跑到隔壁房间,我要求110警-察抓住他,警-察说他跑不掉,并让我和时晓昇一起到派出所,于是我坐110警-察的车到了通江派出所,过了约10分钟,时晓昇开车带着王剑(队员)和高峰(参与殴打的队员)来到派出所,是当时的派出所教导员帮他们开的电子防盗门上二楼的,我当时坐在大厅的接待桌前,当时大约上午10时。
他们上楼后,民-警徐刚下楼开车将我带到三院就诊,拍好脑部CT后,医生强制让我住院,说我不能动,脑部有出血,于是在13时,我住院了,同时,我把伤情告诉了派出所,下午,民-警徐刚到医院给我拍了头脸部的照片,大队安排王剑在医院陪我。
时晓昇在第一时间得知我的伤势,知道蛛网膜下腔出血已构成轻伤,为了逃避法律制裁,一方面让协同犯高峰和高铭来做伪证,把他打我致伤说成是我自己撞墙所为,并在派出所做了证人证言笔录;另一方面,在派出所的帮助下,在已经做好笔录后,又从派出所出去,制造伪证,将他自己将右手掌骨砸伤,并到派出所做笔录指控是我所为,诬陷我,还也到市公安局那里“弄”了一份构成轻伤的鉴定报告,以此来抗衡我的轻伤。
08年9月10日办案民-警周庭到医院带我到无锡市公安局法医处对伤势进行鉴定,市局薛春生法医开具证明让我到无锡市人民医院请CT主任对头部CT进行读片并出具报告,然后我又将无锡市人民医院CT主任的报告交给了市公安局薛法医,08年9月26日崇安分局根据市局薛法医的结论以崇安分局名义给我鉴定结论:头部损伤已构成轻伤。
崇安区检-察-院告知我:办案机关(分局)对我和时晓昇个人的轻伤均不单独立案,而是对我们两个人在房间里发生的事件,且两人都构成轻伤这个事件立案了。
崇安公安分局和时晓昇本以为这样我就不敢追究时晓昇的责任,我如追究时的责任,时就追究我的责任,想用他的伪证来抗衡他将我打伤构成的轻伤。而且,还找两个队员做伪证。
时晓昇将办案机关买通后,崇安公安分局既不对证人证言进行查证,又不对我和时的客观伤势作任何调查,决定不予立案。
在给我不予立案复议决定书后,崇安公安分局法制科诸宇魏科长把我叫到他办公室,对我说:“证据对你不利,有两个证人证明你是自己撞墙的,所以我们决定不予立案”

伟大的事业,需要决心,能力,组织和责任感。 ——易卜生


10月24日我向崇安区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
11月6日市公安局长赵志新信访接待了我,并让市局法制处将案卷调过来看后给我答复。12月30日,市局法制处姓盛科长和市局信访处罗处长与我见面,盛科长说:“不予立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我要求他讲明什么事实,什么证据时,盛科长却说:“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没必要告诉你!”整个过程我都有录音!!
09年1月初我向区检-察-院提出,要求公安根据我的伤势特征做致伤物推断鉴定。
在我申请立案监督三个月后(20xx年1月),崇安区检-察-院才看到案卷,给我答复:案情与我陈述基本相同,是有两个人证明我是自己撞墙所致,从目前来看,不能要求公安机关给我立案,但不予立案依据不充分,因为案情没有查明,考虑到两家关系,不给公安发文书,并说他们已经与公安联系,要求公安查明案情。
崇安区检-察-院的答复与市公安局法制处盛科长的答复是一对矛盾!!!
区检-察-院与分局联系后,分局感到很大压力,因为案情都没查明就决定不予立案,我可以控告分局渎职,于是,20xx年2月份,崇安分局就以区政法委名义组织调解,但他们始终在包庇时晓昇,只同意赔我药费,不同意处理大队长等人,在09年3月底谈崩。
阴谋开始
09年3月31日上午,崇安区检-察-院吴海研副检察长电话通知我,要我马上写一份做致伤物推断的申请,我在当日下午1时到区检-察-院,联系吴检察长后,她让一个年轻的女同志下楼将我的申请拿去。第二天,吴检察长又电话告知我,说我的申请当天下午就交给了分局,分局答应立即启动致伤物推断的鉴定程序,听了吴检察长的话,我心里非常高兴。
20xx年4月16日,崇安公安分局将区公、检、法、市局法医和市第二人民医院的医生等人召集到通江派出所会议室,办案民-警周庭通知我也去了,并让我在会上讲述了事发经过,然后通江派出所和分局法制科让我提供所有病历资料,并带本人到三院拍了一张CT片,并让我给他们提供所有病历,还向我借了4张原始CT片,说是做致伤物推断鉴定时要用。谁知,崇安分局并没有按我申请的内容进行鉴定,而是拿着我的病历资料到江苏省公安厅故意将我的轻伤改为轻微伤。
09年4月27日,办案民-警周庭电话通知我,要我第二天中午到所里一趟,4月28日中午我准时到了通江派出所,华晨阳副所长、丁未和分局法制科周琪三人将我押进了一辆桑塔那车后排座位中间,然后他们分两边座我左右两侧,象是看押犯人一样,然后开到市公安局,把市局法医处薛春生法医接上了车,我根本不知他们要把我带到哪里,然后车上了沪宁高速,从他们的谈话中,我知道他们要把我带到省公安厅,我以为是为我做致伤物推断鉴定

三阳启泰,四化兴邦


到了省公安厅大门口,薛法医联系了省厅法医科周科长(薛法医说是他的同学),然后把我带到省厅信访接待处。薛法医将一些材料交给了周科长,周科长就要我讲一下受伤经过,我就问周科长:“你们这是在做什么?”周科长很惊讶地说:“怎么?你不知道?我们是在给你做损伤程度鉴定。”我说:“我没有要求做损伤程度鉴定,市局已经给我鉴定构成轻伤了,为什么还要鉴定?”周科长听了我的话说:“你没有要求鉴定,我就不做了

你我相识许久!难忘是你我纯洁的友情!可贵是永远不变的真情!高兴是能认识你!献上我最爱的康乃馨,祝福你的生日。

。”说着就把案卷一合起身准备走人,这时,在一旁的薛法医急忙说:“不搭嘎,不搭嘎,来了就做吧

你热爱生命吗?那么别浪费时间,因为时间是组成生命的材料。——富兰克林

。”我说我是申请做致伤物推断鉴定的,周科长又惊奇地问我道:“你有书面申请吗?怎么案卷里没有呀?”我说区检-察-院让我提交的,检-察-院交给分局的,这时,在一旁的周琪、华晨阳和丁未三人异口同声地对我说道:“你交给检-察-院的我们怎么知道?”然后,周科长又非常奇怪的说:“案卷里怎么一张照片也没有?”我说:“不对,在我住院当天,110警-察(徐刚,电话:13921395281)就到医院为我拍了照片,而且,在我对不立案申请复议时,我也向分局法制科潘涛提交了20张照片,潘涛还给我写了收条呢

托清风捎去衷心的祝福,让流云奉上真挚的情意;

。”听了我的话,周科长用疑惑的眼光看了看他们

浪费时间是一桩大罪过。——卢梭


20xx年5月22日上午,崇安公安分局又给我一份人体损伤程序鉴定,结论是排除“蛛网膜下腔出血”,损伤程度属轻微伤,但结论中结合案情认定我是被他人打伤!!分局法制科周琪说,结论上的内容是从省厅法医科的结论上一字不改转给我的。
让我纳闷的是,无锡市三院、无锡市医管中心、无锡市人民医院都认定我脑部有出血

恒心有恒业,隆德享隆名。


随后,我立即与江苏省公安厅负责给我鉴定的周科长联系(电话:02583526562),周科长说“排除蛛网膜下腔出血”的结论是省厅聘请省人民医院专家会诊得出的结果。
于是,09年6月17日,我来到江苏省人民医院,挂了院外影像学会诊号,然后就到CT室找到王德杭主任,我走进他的办公室,他看了我两眼,然后的话语让我万分惊讶,王德杭主任突然莫名其妙地冲我冒出这样的话语:“我不是法医,你要打官司不要找我,你两年前的片子我不会看的!你这个病人我不看,你去退号吧,你去投诉我也可以!!”我听了他的话一时愣在那反应不过来,然后我说道:“王主任,你看都没看我的片子,怎么知道我是两年前的片子?你怎么知道我是要打官司?再说了,你医院有这个项目,而且我已经挂了号,你怎么可以随意说不看?”最后,王主任把门一关走人了(全过程有录音)。各级领导,我们能从王德杭主任的言行中得出什么呢?
无奈之下,我就到总台咨询,然后又挂了省人民医院高级专家会诊中心的号,省人民医院最权威专家韩修龄给我得出“微出血不能排除”的诊断(有病历)。接着,我又到鼓楼医院,专家得出“少量出血可能”的诊断(有病历)。然后我又到省中医院,专家得出“有少量出血不能排除”的诊断(有录音)。
09年6月26日,我到上海华山医院,诊断结论为:出血不除外(有病历)。
20xx年元月30日,我再次到省人民医院,听了我的情况后,脑科副主任对我说:“你放心吧,有了韩教授的诊断,就是权威结论,省人民医院没有人在这方面的水平超过韩教授。”
为什么这么多医院都诊断我脑部有出血,唯独省厅周科长聘请的医生却“排除出血”呢?
而早在08年9月22日,无锡市医管中心就曾召集无锡市三家医院专家对我CT片进行了会诊,明确告知我,我的头部有出血(有确凿证据)。
更为滑稽的是:崇安分局法制科诸宇魏科长(现已辞职)以我不在鉴定通知送达回执上签“不需要公安机关补充或重新鉴定”为由,拒绝将借我的4张原始CT片还我,还威胁我:“以后不要掉到我手里!!”,并在分局信访室将我胸脯抓伤,崇安寺派出所殷警官出警,为我做了笔录然后答复:“我都要请示诸科长才好处理的”!!
他们是想以不还给我四张原始CT片来要挟我放弃向公安机关申请补充或重新鉴定的权利!!!!这一招真狠毒!!!!!
20xx年7月23日、20xx年2月1日、5月24日、20xx年1月24日、5月6日、7月18日 ,本人六次以邮政挂号信方式向江苏省公安厅、无锡市公安局、崇安公安分局递交了《重新鉴定申请书》,但至今无人问津。从第六次开始,寄江苏省人民政府。
如果无锡市公安局是在公正办案,不存在私心杂念,那么,在我对他们“莫名其妙”的第二次鉴定结论不服,向他们反映省人民医院权威专家诊断“不能排除出血”,并多次向他们申请要求重新鉴定时,他们应当为我重新鉴定,可现实呢?
20xx年10月26日,本人委托湖北蕲春正路司法鉴定所为我做损伤程度鉴定,结果是构成轻伤!!!!
可以肯定的是:崇安分局是故意利用司法鉴定程序,通过欺骗的手段获取我的病历资料,再通过不正当关系买通医生,故意将我的轻伤改成轻微伤。从崇安分局法制科长诸宇魏、市公安局法制处盛科长、将我骗到省厅以及省人民医院CT室王德杭主任(现已退休)等一系列言行,以及无锡三院、无锡市人民医院、无锡市医管中心、省人民医院、省鼓楼医院、省中医院、上海华山医院等专家的诊断结论,足以证明崇安分局用心良苦!!!!但也败露了他们的动机!!!!
因为案情没有查实,就决定不予立案,我可以控告分局的,所以分局组织调解,他们本想通过调解解决掉,谁知没成,他们仍面对要查明案情的压力,所以唯一的办法就是把轻伤搞掉,这既救了时晓昇,救了两个伪证,又救了分局自己,这是一举多得的事,何乐而不为呢?
但我注意到:轻微伤鉴定结论中有两层意思,一是排除蛛网膜下腔出血,二是认定我头部的伤是被他们打伤的。针对第二点,我又咨询了周科长,他说他是根据案情综合分析得出我是他伤。如果案情没有在到省公安厅之前改变的话,那无锡市公安局和崇安分局在没有出具轻微伤结论之前又为何没能根据案情综合分析呢?如果我是被他人殴打致轻伤,请问:崇安分局应当给我立案吗?难道我的案情在到省公安厅鉴定前改变了吗?
再说了,08年9月26日鉴定构成轻伤,在决定不予立案后又为何要在8个月后为我重新鉴定?理由是什么?为什么在给我轻微伤结论时欲强迫我签“不需要公安机关补充或重新鉴定”的字样?为何至今没有对我的客观伤情作任何调查?为何案卷里一张照片都不放?为何至今不对两个伪证进行查证?既然构成轻微伤,就应当适用行政案件中对重新鉴定的有关规定告知本人救济途径,为何还要运用《刑诉法》的规定告知本人?这种鉴定文书有效吗?关键是:谁将崇安区公、检、法、市局法医和二院医生召集到通江派出所的?目的用意何在??为什么只对伤势怀疑,而其他案情都不查呢?
更为荒唐的是,轻微伤鉴定结论告知我的救济途径却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1条规定,如我对该结论有异议,可以申请补充或重新鉴定。为何不按《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则》的要求来告知我对鉴定结论不服的救济途径呢?可我六次向他们提出要求重新鉴定,但至今无人问津。不给我重新鉴定,这就是公安机关的特权吗?这也更说明他们心虚,因为他们知道,如果给我重新鉴定,结果肯定构成轻伤!!
崇安公安分局为了达到包庇犯罪的目的,在案发第一时间,时晓昇等人到派出所后,派出所帮助时做伪证,然后故意不查案情,还联合市局法制处以欺骗瞒哄的手段向省厅歪曲捏造事实反映案情!!两个证明我的伤势是自残的伪证已经被省厅否定,而时晓昇右手掌骨的“轻伤”更是在办案机关的帮助下伪造出来的,也是根本经不住客观公正调查的!!时晓昇在给市城-管局的情况汇报中说我进了办公室就关门关窗,然后将他的右手劈骨!!!说当时没有发现伤,是下午签字是才发现手受伤的,这种说法太荒唐可笑了吧。
更可恨的是,崇安公安分局直到20xx年3月份以前,都不肯说我是被他人殴打所伤,企图以“查不清”来包庇时晓昇,这是令我刻骨铭心的仇恨,这种公安该死一万回也不解恨!!再者,无锡市公安局和崇安分局一方面企图以“查不清”来庇护时晓昇和自己,另一方面却向各级领导说我为人差,说我与时晓昇的行为是单位内部矛盾,且说时晓昇也有“轻伤”等等,以此来向各级领导说明:沈爱斌被打伤是应该的,不要追究时晓昇等人的责任!!
区检-察-院和政法委都说了,对我个人的轻伤公安机关没有立案,但对我和时晓昇的这起事件,分局已经立案了,但到目前为止,他们查了案情吗?这算什么立案?
由于受脑外伤后综合症的影响,我现在整天头痛难忍,寝食难安,生活对我来说就是痛苦,就是折磨,更是煎熬,两次住院治疗和多次门诊治疗,已花费近18万元药费和6万多元误工费至今没着落,现在每天仍靠吃药来减轻头痛,简直是度日如年。
尊敬的首长,无锡公安为了包庇犯罪,帮助制造伪证,不作任何调查就对轻伤决定不予立案,在检-察-院找出问题后,无锡公安为了逃避渎职责任,更为了更好地“保护”罪犯,竟然利用区检-察-院骗取我的病历资料,然后利用司法鉴定程序,通过不当关系,将我的轻伤改为轻微伤。
无锡公安明显违反《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鉴定规则》、《司法鉴定程序规则》、《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关于对人体伤害鉴定结论不服申请重新鉴定的相关规定!!
无锡公安太黑了,难道法律对付黑公安就这样苍白无力吗?
上级机关和职能部门对无锡黑公安的行为就听之任之吗??
可以确信的是:如果给我重新鉴定,结果肯定是构成轻伤!!!
请求:
根据《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鉴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今天(20xx年11月29日),本人第七次向你们提出申请,请求你们结合住院病历及脑部CT片,依法客观公正地为我组织重新进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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