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鉴定意见范文
为了规范科技成果鉴定工作,提高办事效率,保证科技成果质量,激励科技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程序如下:
一、鉴定申请
需要鉴定的科技成果,由市辖范围内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第一完成单位向市科技局自愿申请。
申请科技成果鉴定,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已完成科技计划合同指标或自选科研任务;
2.不存在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人员名次排列异议和权属方面的争议;
3.技术资料齐全,符合鉴定要求;
4.一年期内的科技查新报告。
违反国家和省法律、法规规定,对社会公共利益、国家资源有破坏作用,对生态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项目不予鉴定 。
二、鉴定受理
市科技计划项目申请鉴定的,由市科技局成果科受理审查,报主管领导审定。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五天内明确答复: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通知申请单位;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
科技计划外(自选)项目及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申请鉴定的,由市科技局先初审,后报省科技厅 。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三天内答复:同意上报的,经主管领导同意后,由申请单位报送省科技厅受理;不同意上报的,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 。
三、组织鉴定
受理部门同意鉴定的,应按照确定的鉴定形式组织鉴定。会议鉴定规定如下:
1、时间地点:时间由组织鉴定部门确定,地点由成果完成单位自定。
2、聘请专家:市科技局组织鉴定的项目,按照《市科技专家技术委员会专家使用管理办法》,由成果科提出所需专家申请、计划科和纪检监察室从市专家库中抽取,报局主管领导或纪检组长审核确定;省科技厅委托鉴定的项目,市科技局提出专家名单,报省科技厅确定 。
专家咨询费应在鉴定意见形成后,由组织鉴定部门人员按500元/人天发给,经费由成果完成单位支付。
3、鉴定议程:一是成果单位以PPT电子文件形式进行技术研究汇报;二是现场考察或观看演示;三是专家质疑与完成人解答;四是成果单位人员回避,专家讨论鉴定意见、五是鉴定委员会主任宣读鉴定意见 。
四、颁发证书
通过鉴定的科技成果,市科技局组织鉴定的直接颁发鉴定证书,省科技厅委托鉴定的,市科技局审核签批上报,由省科技厅颁发鉴定证书。
五、登记归档
取得《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到省科技情报研究院办理科技成果登记,领榷科技成果登记证书》。由组织鉴定单位将科技成果鉴定的证书、鉴定材料、鉴定申请表,按照科技档案规定归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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