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书样本
由本人提出申请法院委托深圳市司法鉴定机构作笔迹鉴定,于20xx年7月出具司法鉴定书;本人认为鉴定书存在诸多疑问?1 在具有真实签名原件的情况下法院送鉴定的样本只有一份真实签名原件其他都是复印件;2 送鉴的样本没有经过本人确认同意;3 鉴定机构在受理法院鉴定委托时没有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4 鉴定书记载的检验样本与委托书记载的送检验样本不相符;5 记载的检验过程没有具体的检验方法和检验仪器设备,只用人的日眼作简单就得出鉴定结论;6 鉴定书的制作首页封面没有使用套红的鉴定文书专用纸张;7 文书编号处没有加盖防伪《司法鉴定技术专用章》钢印;8 文书落款处没有清楚注明鉴定人专业技术职务,只写高级工程师;9 鉴定人在签名上没有加盖司法鉴定人名章;10 鉴定书没有经过司法鉴定人复核,也没有经过签发人签发,也没有注明鉴定机构名称,就盖司法鉴定专用章。请求各位给我清楚的回答好吗?谢谢
原告方异议
山东金剑[2014]临鉴字第1626号鉴定书‘书证摘要’文段从主观病历病程记录中引述了49天中的24天,‘分析说明’文段又从中引出12天以及郑州市医学会鉴定结论和金剑听证会,取证了8个方面内容:
患属不配合拒绝治疗;肿瘤Ⅳ期多发广泛转移;阵发性胸闷气短加重;尊重患者停用地米;肺感染;恶病质等病容病态;‘本病例不构成医疗事故’;‘听证会等事实存在’。
由此得出分析结论(第11页):
“患者在院诊疗过程中,医方:一是虽然考虑患者肺部感染,但未积极组织相关专家讨论,采取有效抗生素治疗,以致抗感染不到位,一定程度上影响呼吸功能,属未全面尽到治疗技术服务之责;二是在选择使用某些药物(如地塞米松等)时,没有向患方详细告知使用的必要性及药物的副作用,未形成签字的告知笔录。侵犯了患方的治疗选择权,属未履行相关告知义务,故认为医方医疗行为存在未全面尽到治疗技术服务、未尽相关告知义务的过错,过错与致死有因果关系,但鉴于患者已处肺腺癌晚期,死亡率很高,治疗原则是提高患者生存质量,延长其生命 。所以患者死亡不是由医方医疗行为过错直接造成的,而是疾病(肺腺癌)发生发展的自然过程,医方医疗行为过错仅是致患者病情(呼吸衰竭等)有所加重,使患者肺腺癌晚期的生存期有所缩短,造成患者在院诊疗过程中短期内致死,故医疗行为过错参与度拟为10-20%。”
我的异议是:
1、鉴定书为什么不列报我的陈述材料,置我原告、患方于何地位?你们决定受理是因为看了我的陈述材料,就没有理由不列报,这违背《司法鉴定文书规范》第七条(三)款‘鉴定材料应当客观写明委托人提供的与委托鉴定事项有关的检材和鉴定资料的简要情况,并注明鉴定材料的出处。’.
2、只引述主观病历病程记录,不对照分析客观病历,避开原告的证据和争议焦点枉做结论,是不完整的鉴定,违背司法鉴定客观、公正的原则,也与你们金剑标榜的‘公正-公平-科学’不符。
医方《死亡小结》给死者堆积了6条15个病名,主调是癌晚恶化、广泛多发转移,包括肝转移、心包转移、胸腔转移等等,却是什么检验证据也没有。还说患者是因拒绝治疗而死 。
原告从医嘱、检验单、护理记录中找到的好转证据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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