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工伤等级鉴定标准
工伤鉴定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GB/T 16180-20xx年工伤评残实践经验基础上,对GB/T 16180 —1996进行了修订与完善,并与我国劳动能力鉴定法规制度相配套,将原标准更名为《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并对以下技术原则作了调整:
——增加了总则中4. 1. 3医疗依赖的分级判定;
——取消了总则中关于工伤、职业病证明的规定;
——取消了总则中关于重新鉴定的规定;
——伤残类别增加了十二指肠的损伤,同时取消了单列的耳廓缺损;
——智能减退改为智能损伤,增加记忆商(MQ)判定指标;
——取消了利手与非利手的表述;
——增加了低氧血症的判断标准;
——增加了活动性肺结核诊断要点的判定;
——增加了大血管的界定;
——增加了瘢痕诊断的界定;
——增加了贫血诊断标准与分级;
——修订了6. 4. 1肝功能损害的判定与分级;
——修订了6. 5. 4中毒性肾病和6. 5. 5肾功能不全的判定指标;
——取消了辅助器具如安装假肢的表述;
——修订了人格改变的判定基准指标;
——全身瘢痕的最低下限由≤30%修改为<5%,但≥1%;
——对附录A判定基准补充的A. 1智能损伤表述内容作了调整;
——取消了判定基准补充的A. 3人格障碍与人格改变的表述,同时增加了“与工伤、职业病相关的精神障碍的认定”的表述;
——伤残条目由470条调整为572条;
——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对“于国家社会保险法规所规定的医疗期满后……”的表述改为“于国家工伤保险法规所规定的停工留薪期满……”,达到与相关法规相衔接,以便于判断与执行。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是规范性附录 。
本标准的附录C是资料性附录 。
本标准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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