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并发症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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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并发症定义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并发症是指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中直接造成育龄群众(服务对象)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人体健康损害。
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技术人员因不可预见或难以避免的因素或服务对象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于预料的不良后果产生的并发症,以及技术人员因专业技术水平和经验不足导致技术过失产生的并发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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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发生的并发症争议或可能是并发症的事件,必需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及时、认真地做好调查研究和分析鉴定工作,做到实事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得当。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并发症鉴定管理工作。省级以下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并发症鉴定的组织实施与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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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并发症鉴定的受理范围是:育龄群众依法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在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时所发生的并发症。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属于本办法鉴定受理范围:
1、非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造成的并发症;
2、未经批准许可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或人员实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造成的并发症;
3、当事人或家属隐瞒病史,致使技术服务适应症选择不当或不配合技术服务为主要原因发生的并发症;
4、当事人潜在性或迟发性疾病发作造成的并发症;
5、技术服务中造成术后感染或轻微损伤6个月内能够治愈的;
6、虽有技术服务错误,但未造成服务对象身体健康损害的;
7、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发生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医疗事故。
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并发症的法律和政策依据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xx年6月13日国务院令309号公布,20xx年12月10日修订)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xx年4月4日国务院令351号)的相关条款;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1990年12月发布的《节育并发症管理办法》和《节育并发症鉴定办法》和各省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
并发症鉴定的诊断标准依据1989年国家计生委转发卫生部颁发的卫妇字(89)第6号《男、女节育手术并发症诊断标准》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并发症鉴定申请程序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并发症鉴定应逐级进行。凡要求鉴定并发症者,应持有效和相关的技术服务资料,向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领取并填写并发症鉴定表。乡(镇、街道)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申请鉴定者提供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后报县(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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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申请鉴定者的技术服务资料全面收集、审查,同意鉴定后,提交同级鉴定组鉴定。
鉴定组成员应事先了解鉴定对象接受技术服务的全部过程。鉴定时再认真听取当事人及有关方面的情况介绍,全面查看技术服务资料,及时进行必要的医学检查和相关的辅助检查,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慎重的做出是否属并发症、并发症等级、并发症是否痊愈的结论,并提出治疗原则和处理建议。
并发症鉴定实行合议制,鉴定结论必须是参加鉴定成员的半数以上同意方可成立。参加鉴定的人员逐一在鉴定结论上签字,加盖鉴定组专用章,鉴定组对鉴定结论负有法律责任。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鉴定结论,研究决定处理办法,及时向被鉴定者及其家属送达鉴定结论和处理意见通知书,处理好善后事务,对鉴定的全部资料整理、存档统一保管。
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当事人和单位,可在接到鉴定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对终局鉴定不服的,可在接到鉴定结论通知书1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既向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并发争议处理申请,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不予受理;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中止受理。
并发症的收费标准,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物价部门制定。定位并发症的鉴定费用,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承担;未定为并发症的鉴定费用由申请鉴定者承担。
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并发症的技术鉴定
1、盛(自治区、直辖市)市(行署)、县人民政府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家委员会。设立由作风科学严谨,临床经验丰富,工作认真负责,医德医风良好,具有副高级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的专家库(县级鉴定人员资格可适当放宽到中级医学专业技术职务),有条件的应当吸收法医参加。并发症鉴定时,可随机抽取5或7名组成并发症鉴定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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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鉴定组设组长一名,副组长1名。各级鉴定组负责本辖区内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并发症的鉴定。省级鉴定为终局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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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结论是处理并发症的依据。
3、鉴定组在同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所辖区内并发症鉴定及治疗后的复查。
(2)对难以做出鉴定结论或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建议向上一级鉴定组织提出鉴定的申请。
(3)鉴定组必须严格执行鉴定程序,严格遵守纪律,保证鉴定质量的客观、公正、准确。
(4)非鉴定组成员不得参加鉴定。鉴定组成员及工作人员若与被鉴定者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为了便于善后问题的协调解决,可允许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有关人员旁听鉴定会。
五、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并发症的处理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发生技术服务并发症后,应立即以对育龄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进行积极治疗。本机构不能治疗的,应提供转诊服务。
并发症的治疗、赔偿费用由计划生育经费支出。在并发症发生机构治疗的费用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凭据支付

华厅集瑞,旭日临门。

。在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治疗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结算

三通国瑞,两制人祥

。上述费用不包括原发疾病的治疗费用。自行就医与鉴定已痊愈又自行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当事人自负。
育龄群众并发症治疗、死亡或残疾的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和丧失劳动力的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等,由各地依据有关规定及当地生活水平制定。
六、村(居)委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并发症鉴定工作中的责任
单位或村(居)委会在日常开展计划生育手术后随访时要注意手术对象的术后康复,主动关心健康情况;如果发现手术后疑似并发症的,要及时送医院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处理。
单位或村(居)委会对申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并发症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核,组织征集知情者意见后,出具书面意见,报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
当鉴定组需要时,单位或村(居)委会要协助进行必要的社会调查,对于借并发症之名长期向政府索取者,对无理取闹者,要公开揭露其本质,发挥基层组织和群众的监督作用

灯光之下思贤友,小小讯儿传佳音。望友见讯如见人,时刻勿忘朋友心


凡经鉴定结论是并发症的,服务对象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协调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做好生活和生产安排

黏黏黏黏黏丶黏人的心动

。协助服务对象落实并发症的治疗和治疗费用的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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