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人回避制度
一条 本机构司法鉴定人执业实行回避制度。
第二条 本机构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委托人和利害关系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证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第三条 委托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
第四条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暂停参与该次鉴定工作,但
对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第五条 司法鉴定人的回避,在本鉴定机构接到申请三日以内,由其负责人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本机构负责人担任鉴定人的回避,要在收到申请三日以内提交机构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六条 委托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本机构回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鉴定机构对于复议申请,应在收到申请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复议申请人 。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该项鉴定工作
第一条 司法鉴定人本人或其近-亲属与委托人、委托人的鉴定事项或者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证的进行鉴定的,应当回避。
第二条 委托人要求司法鉴定人回避的,本机构接到申请三日以内,由机构负责人决定,机构负责人担任鉴定人的回避,应在收到申请三日以内提交机构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条 司法鉴定人自行提出回避的,由本机构负责人决定。
第四条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暂停参与该次鉴定工作,但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第一条 司法鉴定人本人或其近-亲属与委托人、委托人的鉴定事项或者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证的进行鉴定的,应当回避。
第二条 委托人要求司法鉴定人回避的,本机构接到申请三日以内,由机构负责人决定,机构负责人担任鉴定人的回避,应在收到申请三日以内提交机构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条司法鉴定人自行提出回避的,由本机构负责人决定。
第四条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暂停参与该次鉴定工作,但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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