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房屋鉴定标准
2.7.1土墙
2.7.1.1墙体产生倾斜,其倾斜量超过层高1.6/100。
2.7.1.2墙体风化、 硝化深度达墙厚的1/4以上:或有墙脚长度的1/4,其受潮深度达墙厚。
2.7.1.3产生两条以上的竖向裂缝, 其缝深达墙厚、缝长超过层高的2/3。
2.7.2混合墙、乱石墙
2.7.2.1墙体产生倾斜,其倾斜量超过层高的1.2/100。
2.7.2.2墙体连接处产生竖向裂缝, 其深度达墙厚、缝长超过层高的1/2;或墙体产生多条竖向裂缝,其缝深达墙厚、缝长超过层高的1/2。
3危险房屋鉴定
3.1 危险房屋(简称"危房")是指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结构丧失稳定和承载能力,随时有倒塌可能, 不能确保住用安全的房屋。
危房分整幢危多和局部危房:
a.整幢危房是指随时有整幢倒塌可能的房屋;
b.局部危房是指随时有局部倒塌可能的房屋。
3.2危房以幢为鉴定单位,以建筑面积平方米为计量单位。
a.整幢危房以整幢房屋的建筑面积平方米计数;
b.局部危房以危及倒塌部分房屋的建筑面积平方米计数。
3.3危房鉴定应以地基基储结构构件的危险鉴定为基础,结合历史状态和发展趋势,全面分析,综合判断 。
3.4在地基基础或结构构件发生危险的判断上, 应考虑构件的危险是孤立的还是关联的。
a.若构件的危险是孤立的,则不构成结构的危险;
b.若构件的危险是相关的,则应联系结构判定危险范围。
3.5在历史状态和发展趋势上, 应考虑下列因素对地基基础:结构构件构成危险的影响。
a.结构老化的程度;
b.周围环境的影响;
c.设计安全度的取值;
d.有损结构的人为因素;
e.危险的发展趋势。
3.6危险范围的判定
3.6.1整幢危房
3.6.1.1因地基、基础产生的危险, 可能危及主体结构,导致整幢房屋倒塌的。
3.6.1.2因墙、柱、梁、混凝土板或框架产生的危险,可能构成结构破坏,导致整幢房屋倒塌的 。
3.6.1.3因屋架、檩条产生的危险, 可能导致整个屋盖倒塌并危及整幢房屋的。
3.6.1.4因筒拱、扁壳、波形筒拱产生的危险, 可能导致整个拱体倒塌并危及整幢房屋的。
3.6.2局部危房
3.6.2.1因地基、基础产生的危险, 可能危及部分房屋,导致局部倒塌的。
3.6.2.2因墙、柱、梁、混凝土板产生的危险, 可能构成部分结构破坏,导致局部房屋倒塌的。
3.6.2.3因屋架、檩条产生的危险, 可能导致部分屋盖倒塌,或整个屋盖倒塌但不危及整幢房屋的。
3.6.2.4因搁栅产生的危险, 可能导致整间楼盖倒塌的。
3.6.2.5因悬挑构件产生的危险,可能导致梁、 板倒塌的。
3.6.2.6因筒拱、扁壳、波形筒拱产生的危险, 可能导致部分拱体倒塌但不危及整幢房屋的。
3.6.3危险点是指单个承重构件,或围护构件, 或房屋设备,处于危险状态的。
4危房及危险点处理
4.1危房需由鉴定单位提出全面分析、 综合判断的依据,报请市一级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审定。
4.2对危房,应按危险程度、影响范围, 根据具体条件,分别轻、重、缓、急,安排修建计划。
4.3对危险点,应结合正常维修,及时排除险情 。
4.4对危房和危险点,在查清、确认后, 均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住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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