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转出证明
养老保险转出证明
民工养老保险 降低缴费比例
人保部公布《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征求意见
即日起至2月20日,意见可采取以下方式反馈:
1.电子信箱:yanglbxs@。
2.邮寄地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养老保险司(邮编:100716;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12号),信封上请注明“两个办法的意见”。
3.反映给本地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由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转递。
《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对象:建立劳动关系农民工都应参保
在城镇就业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明确农民工参保相关事宜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农民工办理参保手续。
在城镇就业的农民工还有一部分是从事个体经营的,考虑到他们没有用人单位缴费,如果参保将由个人负担全部缴费,经济上难以承受,因此,这部分农民工以及在乡镇就业的农民工可参加家乡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
缴费:农民工个人缴费比例最低4%
用人单位和农民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按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确定 。单位缴费比例为工资总额的12%,农民工个人缴费比例为4%至8%(现行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缴费标准较高,用人单位缴纳20%,个人缴纳8%)。农民工可以根据本人收入情况合理选择个人缴费比例,由所在单位从工资中代扣代缴。
过去已经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农民工及用人单位,可以按照本办法调整缴费比例。这样规定,可以大大降低农民工及其用人单位的经济负担 。
转移:换地打工中断缴费封存账户
农民工离开就业城市时,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方面要为其开具参保缴费凭证,证明他在本地参保的时间和累计缴费情况;另一方面暂时封存其权益记录和个人账户。
农民工回到原就业城市就业并继续参保的,其权益记录和个人账户自然解封,养老保险权益得以延续;农民工到其他城市就业并继续参保的,只要向新就业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示参保缴费凭证并提出转移申请,就可以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其养老保险权益累计计算;农民工由于各种原因未能继续参保的,其权益记录和个人账户一直封存,个人账户继续按国家规定计息,直到其继续参保或到达领取待遇年龄,已经参保缴费的权益不受损失。
采取以上措施后,农民工离开就业城市、中断参保缴费的,原则上不再办理“退保” 。
待遇:缴费满15年按月领取养老金
到达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的农民工,按照与城镇参保职工一视同仁的原则计发相关待遇:
缴费满15年以上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缴费不满15年的,而参加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的,由社保机构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及资金转入其家乡的新农保制度,按规定享受新农保待遇。
没有参加新农保的,比照城镇同类人员,一次性支付其个人账户养老金。
国家正在组织开展新农保试点,农民工在城镇参保与新农保之间的具体衔接转移办法,将按照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原则另行制定。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对象:已办理离退休者 不转移养老保险
跨省流动就业以及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的参保人员,应当及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转移接续手续,养老保险关系应转移到就业所在地。
已经办理离退休手续并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跨省异地定居的,不再转移养老保险关系。
资金:个人账户全转移 统筹资金按比例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其流动前后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除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外,再按本人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转移统筹资金。
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转移,具体计算为,1998年1月1日之前个人缴费累计本息加上从1998年1月1日起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 。
统筹基金的转移量,确定为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的12%左右。确定这个时点,主要是因为1997年以后全国各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及缴费比例归于统一 。
实际就业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资金。
退休地:参保地缴费10年 可在当地办退休
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时,首先依据其户籍所在地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当户籍所在地与参保地不一致时,如果在最后参保地参保满10年,在最后参保地办理退休手续,核发基本养老金;如在最后参保地参保不满10年,依次向前推至满10年的参保地办理退休手续;如在各地参保都不满10年,则在户籍所在地办理退休手续。
参保人员跨省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在核定养老保险待遇时,以本人在各参保地的各年度缴费工资和最后办理退休地对应的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缴费工资指数。
手续:只需凭证提申请 不必两地来回跑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原就业地社保机构应为其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养老保险关系并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本人向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出示参保缴费凭证,提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由两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的转移接续手续。
按此规定,参保人员在其他地区就业并继续参保时,只要提出接续申请并出示参保缴费凭证或信息,就能够由转出和转入地社保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不必由参保人员本人在两地来回奔波办理,减少个人的责任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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