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情况证明
计划生育情况证明
计划生育情况证明书(存根) 计划生育情况证明书 №
№
证明用途: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当事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
配偶:___________________
生育子女数:_________________
节育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
处罚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
年月日姓名当事人 出生
时间 初(再)
婚时间 单位
或
村居
配 偶
生育子女情况姓 名性别出生时间孩 次是否违生违生处理情况
何年何月落实何种节育措施
证明用途
村(居、社区)或单位意见:
经办人: (公章)
或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乡(镇、街)计生部门意见:
经办人: (公章)
或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县(区)计生部门意见:
经办人: (公章)
或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注:1、此证明原则上由女方计划生育管理地出具;
2、当事人应主动出示户口簿、结婚证,若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还需提供有关处理证件;
乡(镇、街)、县(区)计生行政部门签注意见,必须明确是否违生及处理到位情况。
按照计划生育属地管理的原则,如果需要出具计划生育情况证明,户籍地村(居)委会以及镇(街道)人口计生部门将就对象的婚姻生育状况以及执行计划生育的情况进行审查 。根据来信内容,您属于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且在六十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依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三条 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实际上年纯收入高于当地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六十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以上子女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六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子女的,按前款规定处理 。
由于各地的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额有所不同,具体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数额请咨询户籍地镇(街道)人口计生办 。
关于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问题,以来信所述的您目前婚姻生育状况,我们建议您落实上环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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