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工作措施
一是严格落实煤矿停产整合有关规定 。要求所有停工停产煤矿没有上级批准复工,一律不准复工,一经发现违规复工者从严处理 。同时严防煤矿违规组织检修和超能力、超强度、超负荷等违规生产行为 。
二是加大煤矿安全监督巡查力度。实行党政领导包矿督查制度 。要求包矿领导每周到矿巡查一次,包矿干部每月下井两次,煤管站人员坚持天天到矿下井检查 。
三是认真执行驻矿制度。镇政府每矿派一名安全督察员,24小时驻矿盯守,发现煤矿违规开工生产,立即上报,驻矿督查员没有向煤管站汇报擅离职守,发现一次扣发当月工资,累计两次的予以开除。。
四是严格责任追究 。包矿干部没有切实履行职责,造成煤矿违规检修、关闭矿井私自扒开井口组织检修出煤的,对包矿干部进行停薪、待岗处理,对违规检修的煤矿法人或矿长报请市县,取消其从事矿业经营活动资格,并对该矿进行炸毁,彻底关闭 。
五是镇政府每旬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听取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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