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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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证员工在
电力生产活动中的人身安全,保证电网安全可靠供电,保证国家和投
资者的资产免遭损失,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本规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电力行业的特点
和国家电力公司系统(以下简称公司系统)的组织形式制定,用于规
定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安全工作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关系。
第3条本规定所称公司系统是指与国家电力公司有资产关系和
管理关系的单位组合。
资产关系包括全资、控股关系;管理关系包括直属、代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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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条公司系统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各级
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有系统、分层次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
全生产监督体系,并充分发挥作用。
第5条公司系统各级组织在各自主管的工作范围内,围绕统一
的部署署,依靠群众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6条公司系统各企业应依据国家、行业及国家电力公司有关
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制定适合本企业情况的规章制度,使安全
生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第7条公司系统各企业要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做到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
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
第8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系统的生产性企业和单位以及管理生
产性企业的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含直辖市、自治区,
下同)电力公司,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
生产性企业和单位指以从事发电、供电、输变电、调度、检修、
试验、电力建设等为主要业务的企业(包括多种经营企业)和单位。
第二章目标
第9条公司系统安全生产的总体目标是防止发生对社会造成重
大影响、对资产造成重大损失的七种事故:
1、人身死亡;
2、大面积停电;
3、大电网瓦解;
4、电厂垮坝;
5、主设备严重损坏;
6、重大火灾;
7、核泄漏。
第10条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安全生
产目标:
1、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
2、不发生重大电网事故;
3、不发生有人员责任的重大设备事故;
4、不发生特别重大设备事故;
5、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
6、不发生重大施工机械设备损坏事故。
第11条水电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目标:
1、不发生人身群亡事故;
2、不发生重大施工机械设备严重损坏事故;
3、不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第12条发电、供电、检修、火电施工和送变电施工企业,实
行安全生产目标三级控制:
1、企业控制重伤和事故,不发生人身死亡、重大设备损坏和电
网事故;
2、车间(含工区、工地,下同)控制轻伤和障碍,不发生重伤
和事故;
3、班组控制未遂和异常,不发生轻伤和障碍。
第13条发电、供电企业及有关调度机构每年实现的百日无事
故记录个数:
1000MW及以上容量的火电厂1个;其它容量的水电厂3个;
主变压器容量1000MVA及以上的供电企业1个;1000
MVA-500MVA的供电企业2个;500MVA及以下供电企
业3个;
省级及以上调度机构3个。
第14条公司系统各企业及所属的车间、班组可以根据本企业
的实际情况确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目标,但不能低于本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责任制
第15条公司系统各级行政正职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
的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生产目标负全面责任。
第16条各级行政正职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职责:
1、负责建立健全并落实本企业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
产责任制;
2、亲自批阅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重要文件并组织落实,及时协
调和解决各部门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问题;
3、及时了解安全生产情况,定期听取安全监督部门的汇报。按
本规定第57条定期主持安全分析会议,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
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4、保证安全监督机构及其人员配备符合要求,支持安全监督部
门履行职责;
5、保证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所需经费的提取和
使用;保证安全奖励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6、其他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中所明确的职责。
第17条各级行政副职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第一责任人,
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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