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劳动合同规定
天津市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各区县劳动局、各企业主管委、局(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按照《劳动法》和《天津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规定》的规定,经两年来的努力,我市劳动合同制度已基本建立,运行良好,发展平稳,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为解决这些问题以使我市劳动合同制度进一步发展,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做出如下规定,请按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局劳动合同管理处联系。
一、用人单位与其新招收的劳动者自录用之日起十日内,签订劳动合同。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签、拒签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时,分别按下列情况办理。
1、初次就业的凭《就、失业证》;
2、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的应届毕业生,凭分配报到信(派遣证、推荐书)及《就、失业证》;复员、转业军人凭分配信和报到证。
3、再次就业人员凭原单位开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和《就、失业证》;
4、外来劳动力凭《天津市外来人员就业证》、身份证;
二、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招用与其它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应审验下岗专项协议或离岗挂编协议等其它下岗证明与其签订“临时劳动协议”。原来签订的临时劳动合同期满,双方同意续延的,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重新签订“临时劳动协议”,依法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企业与下岗职工的“临时劳动协议”由市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制发。签订后需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鉴证 。
三、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职工应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对转制过程中的原固定工,不愿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又要求与企业保持劳动关系的,企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本人,限期签订劳动合同,逾期不签的,企业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四、任何单位不得招用已与其它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岗职工,否则由此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原用人单位有权依据《劳动法》第99条规定追究其连带赔偿责任 。
五、签订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不允许先试用后签订劳动合同 。试用期应包括在合同期限内,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
同一用人单位对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不同工种岗位除外)
试用期限为自开始试用之日起,连续计算的自然天数。
六、劳动合同应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依法签订,任何一方不得强加给对方任何附加条件。否则,劳动行政部门予以查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双方依法订立劳动合同行为进行干预 。
七、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劳动者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但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订立任何期限的劳动合同。
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但企业未先行告知而订立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后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企业应予变更。
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未设置无固定期限的,应依法设置 。
八、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约定合同终止的条件,并应写进合同正文。不能把法定的合同解除条件作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
九、合资、合作前单位的连续工作的时间与职工在合资、合作后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即为合资、合作企业职工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
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职工在分立、合并后的工作年限参照上款执行。
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应按有关规定的程序、时限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鉴证。
十一、劳动合同鉴证应按《劳动合同鉴证实施办法》(「1992」54号)规定执行。在鉴证过程中,劳动合同鉴证机构应注意把握以下问题:
1、凡是用人单位没有使用市劳动局统一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鉴证人员应查验用人单位出示的市劳动局审查同意使用文本的批复件;
2、用人单位应报送《企业申请劳动合同鉴证职工花名册》。
3、凡用人单位招录再次就业人员,鉴证人员应验明劳动者出示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和《就、失业证》。
十二、劳动合同书应由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劳动者签字盖章,并注明签订日期,劳动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外商独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还应向劳动行政部门的鉴证机构备案一份。
十三、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生效时间的,劳动合同当事人的签字日期视为劳动合同的生效时间。当事人的签字时间不一致的,以最后一方的签字日期,为劳动合同的生效时间。
劳动合同期限的截止时间,应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天的二十四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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