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合 同 编 号 (编号以县为单位以民政部门统编的地方编号为台头,乡、村、组以下由各县自编)
鉴 证 编 号 (鉴证号以县为单位自编)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 监制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甲方(原承包方): 住址:
乙方(受让方): 住址:
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有关法规条例规定,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的原则下,经双方自愿平等协商同意订立本合同如下。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面积和方式
甲方将享有承包经营权的座落在 ( )级 亩土地(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以 方式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流转给乙方用于 。
二、双方权利及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本合同规定收取土地流转费;
2、监督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及经营土地,阻止乙方改变土地用途;
3、该土地被依法征收、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土地的补偿;
4、不得干涉和破坏乙方正常的生产与经营活动。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享有该土地的自主生产经营使用权及产品处置、收益权;
2、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3、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该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4、流转期间土地被依法征收、占用时,有权获得相应的青苗补偿费和投入建设的地面附着物补偿费;
5、流转期满要及时向甲方交还该土地或者协商继签合同。
三、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一)土地流转价格为每年每亩 公斤稻谷(以实物或按当时市场价折成现金兑付)。
(二)支付方式: 。
(三)经营使用期间乙方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标的按时兑现 。
四、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1、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又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
2、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法律、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的;
3、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4、乙方丧失经营能力,使合同不能履行的;
5、因不可抗力(重大自然灾害等)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违约责任
(一)合同期内,甲乙双方应服从国家建设征收及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占用该土地的需要,并均不负违约责任。
(二)甲方非法干预乙方生产经营,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赔偿乙方全部损失。
(三)乙方违背合同规定,兑付流转价款逾期一天加罚乙方应兑付总额 %的滞纳金;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赔偿甲方全部直接损失。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
1、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土地的;
2、荒芜土地及未经允许破坏水利等基础设施的;
3、不按时限交付土地流转费的。
违约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的赔偿数额由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裁定 。
六、争议的解决
(一)流转合同签订后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当事人先行协商解决。
(二)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由乡、村组织进行调解 。
(三)无法调解或调解不成的,由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提出申请,由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四)当事人对仲裁机构的仲裁不服的,可以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争议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时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
七、其他事宜
(一)本合同不因甲乙双方法人代表变动而变更,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合并而变更或解除。任何一方不得随意终止合同,因不可抗拒自然灾害严重毁坏该土地,造成合同无法履行除外。
(二)土地采取转让的方式流转,必须经发包方同意,变更原承包关系。土地采取入股的方式流转,必须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并审查乙方资信经营能力,如乙方经营破产,甲方土地不能作为清偿资产 。土地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三)土地流转的期限超过承包期剩余期限的,超过的时间无效。
(四)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平等协商可在补充栏目中(附后)完善合同内容,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起生效,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发包方和鉴证机关(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一份。
甲方: (签字盖章)
乙方: (签字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鉴证机关: (签字盖章)
鉴 证 人: (签字盖章)
鉴证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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