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医学证明补办
出生医学证明补办
《出生医学证明》因遗失、被盗等丧失原始凭证的情况要求补发的,取得原签发单位有关出生医学记录证明材料后,向所在地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后,经核实,情况属实的给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补发办法如下:
(一)未报户口前遗失的《出生医学证明》者,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
(二)已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边远贫困地区自1996年3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
具体的补发程序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按《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补充规定,《出生医学证明》因遗失、被盗等情况要求补发的,取得原签发单位有关出生医学记录证明材料后,向所在地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妇幼保健机构)申请补发,经核实,情况属实的给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边远贫困地区自1996年3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
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补办办法:
根据北京市卫生局《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规范
第三十一条《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
公民遗失《出生医学证明》时,应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重新填写"领取出生医学证明申请表,确认情况属实予以补发。补发新证后找回原证的,应当将原证交回补发机构 。申请补发者提交如下材料:
(一)《出生医学证明》丢失的时间、地点、经过,以及当事人所在单位的属实证明。
(二)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提供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及原《出生医学证明》编号和填写内容的证明 。(挂产科号取病历)
(三)准备父母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和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B5纸)。
第三十二条未办理户口登记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申领人必须出具户口登记部门出具的新生儿未办理户口登记证明,方可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副页。
巳经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后遗失的,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文 。
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相关资料由补发机构登记备案,永久保存 。
每周三上午8点30分-10点挂号取病历,来产科填补办申请审核表 。接生者签字、产科主任签字、医务处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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