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生产能力证明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使用新《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格式的通知(商办机电函[20xx年9月1日起,全国加工贸易企业使用新的《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以下简称《生产能力证明》)格式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加工贸易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对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的核查,尽快通知仍在使用旧格式的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和生产企业在8月22日前通过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网页(网址:)填报《生产能力证明》,《生产能力证明》自填报之日起有效期为一年。具体操作流程依照“商贸字[20xx年8月22日起,“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数据库与“加工贸易电子联网审批系统”相关联,没有填报并通过《生产能力证明》的企业,审批机关将不能对其申报的加工贸易合同进行审批操作;加工贸易企业《生产能力证明》有效期超过一个月的,将在数据库中自动删除 。
五、20xx年8月22日起,一律停止使用原外经贸部“[1999]外经贸管发第314号”文件中规定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
商务部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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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
根据商务部的要求,办理“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必须进入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网站。
操作程序如下:
1.企业登录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网站,下载“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相应表格。
2.企业完成书面填报后,一式两份,并随带相关资料(查看材料清单)一起送所在地加工贸易主管部门审核 。
3.所在地加工贸易主管部门审核无误后,予以确认,并返回一份供企业上网填报电子表格 。
4.企业上网填报表格后,所在地加工贸易主管部门进行复审,复审通过后,企业领劝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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