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处理群众来访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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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处理职工群众来访工作,切实提高处理来访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保护来访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来访秩序,根据《信访条例》、《山东某某信访规定》、“胜利油田信访工作三项规程和一项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章 释 义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群众来访,是指公司在册职工、职工家属、子女、协解人员、离退休人员、职工遗属,采用走访形式,向公司各单位、各部门及其负责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单位或部门处理的活动。
各单位、各部门对来访群众应加强《信访条例》和《山东某某信访规定》的宣传教育,引导其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等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
第三条 各单位、各部门按照“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做好职工群众来访工作,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第三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公司专门成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设立信访办公室,专人负责日常信访工作。三(科)级单位也要成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三(科)级党政主要领导负总责,并确定具体的信访工作部门和人员,工作机构和人员由业务对口的三(科)级部门和人员进行兼任。
第五条 公司机关和三(科)级单位应本着为民、便民、利民的原则,设立专门来访接待场所,配强接待工作人员,并向全公司公布来访接待时间、地点和电话,通过适当形式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第六条 公司和三(科)级单位应健全完善党政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由党政领导轮流、集中、公开、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协调处理信访事项,并公布接待时间、地点及接访负责人姓名、职务。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来访人。
第四章 信访人
第八条 信访人,是指采用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公司各级党政组织反映意见,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在册职工、职工家属、子女、协解人员、离退休人员、职工遗属。
(一)信访人应自觉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和法规以及信访部门的规章制度,自觉维护信访秩序,提倡文明信访、走访,依照程序逐级反映问题。
(二)信访人应到公司二、三级组织设立的信访接待场所反映问题,不得在机关门前和领导办公场所滞留、滋事,不得妨碍正常工作秩序、生产秩序和生活秩序。
(三)信访人必须实事求是地反映情况,不得随意夸大、捏造和歪曲事实,不准诬告陷害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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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信访人要服从组织处理,不得提出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过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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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对本单位处理意见不服,需要上一级部门解决时,信访人必须持本单位签署的《上访答复意见》要求上一级部门复查,否则,上一级部门不予受理。
(五)表达群体意愿的信访,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话等形式提出,需要采取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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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串联、怂恿、煽动集体上访。
(六)信访人要求公司领导接访,必须通过二级信访部门的约定,未经同意不得擅自闯入领导办公室。
(七)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已经由司法部门裁决的,信访部门不予受理。
第五章 受 理
第九条 登记。来访接待工作人员向来访人发放《来访登记表》,指导其准确填写并及时收回。《来访登记表》应注明来访人姓名、地址、联络方式、工作单位,登记时间、来访内容。
第十条 接谈。来访接待工作人员可查看来访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核实来访人数,同来访人面谈,听取并记录来访人反映的问题及要求,走访过程及有关单位受理、办理情况。
来访接待工作人员应挂牌接访,做到礼貌热情、文明接待,恪尽职守、秉公办事,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
第十一条 维持来访秩序。对于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紧急来访事项,公司二、三级信访部门和其他单位、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
对出现下列行为的,有关部门或单位工作人员应对来访人进行劝阻、批评和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有关责任部门进行处置,情节严重的报公安机关处置。
(一)来访人未经过本单位、部门,直接到管理局、公司领导越级上访的;
(二)来访人不到设立的来访接待场所反映问题的,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来访事项,不推选代表或代表人数超过5人的;
(三)在公司两级机关办公场所周围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办公场所,影响正常生产和工作秩序的;
(四)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五)侮辱、殴打、威胁有关工作人员的;
(六)在来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来访接待场所的;
(七)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来访或以来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对犯罪嫌疑人及已经定性的非法组织和个人,有关部门或单位工作人员发现后应及时通知公安机关依法处置。对自杀自残、突发重病或有恶性传染病的,迅速通知医疗单位及来访人所属单位妥善处理。对来访中的精神异常人员,责成其所属单位妥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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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告知。
(一)受理告知。各单位、各部门对职权范围内的来访事项应当受理,能够当场告知的,应该当场告知;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当自接待来访或收到转送、交办来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来访人。属公司信访办公室转送、交办的来访事项,应将信息及时反馈给公司信访办公室。
(二)不予受理告知。信访部门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来访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来访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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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关部门或单位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来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有关部门或单位的上级组织再提出同一来访事项的,该上级组织不予受理,告知来访人等候办结答复,对来访人作劝返处理。
(三)不再受理告知。来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信访部门和其他部门不再受理,不转送、不交办、不通报,作另类登记,直接向来访人出具不再受理告知单,明确告知不再受理的理由和依据,积极做好解释疏导工作。
第十三条 转送。公司信访办公室对上级信访部门或公司领导转送的来访事项,应在收到转送来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将该事项转送有权处理的单位或部门,并填写统一格式的转送单。三(科)级单位和机关科室只办不转。
第十四条 交办。对重大、紧急来访事项,上级信访部门或公司领导要处理结果的来访事项,应及时交办并要求上报办结报告。
对需交办的来访事项,通过发交办单的方式进行交办。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或单位的,由信访部门报请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决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分头交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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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办理
第十五条 对来访事项有权处理的部门或单位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来访人。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来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有权处理的部门或单位作出支持来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单位或部门执行。对集体或涉及群体利益的来访,可以通过座谈、通告等形式答复。
第十六条 办理时限。一般来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有权处理单位或部门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书面告知来访人延期理由。上级指示、部门或单位负责人批示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按要求时限办结,需延期的应向交办单位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十七条 办结。对交办的来访事项,有权处理的部门或单位应认真调查处理,及时办结,并书面答复来信人,上报办结报告。办结报告必须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要有来信人的意见,要经有权处理的部门或单位的负责人审核同意签字。
第十八条 复查。来访人对有权处理的部门或单位作出的来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单位或部门的上一级组织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上一级组织应在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向来访人书面答复。
第十九条 归档。应妥善保管来访登记表、来访接谈记录、来访人递交的材料、处理意见等资料。对己办结的来访事项应及时归档,做到一案一卷,要素齐全,装订整齐,统一保管,以利检索和使用。
第七章 统计和通报
第二十条 统计分析。公司二、三级信访部门应按照分类统计的要求,认真做好季度、半年和年度来访的统计和分析。
第二十一条 定期通报。公司二、三级信访部门,应定期向单位及主要负责人通报来访和转送、交办、办结情况,每季度应至少向分管负责人及上一级信访部门报送一次统计分析情况。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公司各单位、各部门。
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由公司信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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