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党员管理制度
一、党员外出务工经商或从事其他正当职业,应事先向党支部报告 。
二、党员外出时间在6个月以上,且有固定地点的,将其组织关系转至所在地区或单位党组织 。
三、党员临时或季节性外出且无固定地点的,组织关系仍由原单位党组织管理,并报乡(镇)党委核发《流动党员活动证》 。
四、正式党员3人以上集体外出,且在点相对集中的,建立临时党小组 。
五、外出党员和临时党小组负责人应主动经常与党支部保持联系,定期汇报情况 。外出党员接到党支部有重要活动通知后,应按时返回 。
六、党员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在外出所在地或单位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但不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
七、对外来务工经商的党员,积极接受他们的组织关系和党员身份证明件,安排他们参加党的活动和过组织生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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