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考老师的职责与要求 监考出现问题怎么处罚

一、监考老师的职责与要求

监考老师的职责是:

1、接受培训熟悉业务以及设备操作并识别作弊工具:按要求接受考前相关培训,认真学习考试政策规定,熟悉监考业务,熟练掌握考试相关设备的操作规程,能够识别常见作弊工具;

2、维护秩序记录考试情况并进行汇报:主持本考场的考试,维护考场秩序,严格执行考试实施程序,如实记录考试情况,及时报告发现的异常情况;

3、管理草稿纸:按规定领取、发放、回收、整理、上交试卷(卡)、草稿纸;

4、检查违禁品并核实考生信息及时改正考生错误:组织本考场考生入场,按规定对考生进行违禁物品检查,按省级考试机构规定的要求核对考生身份,督促、检查考生准确填写姓名、准考证号,指导考生粘贴条形码等,发现错误,应要求其改正;

5、制止违规行为做好相关管记录:监督考生按规定答题,实时巡查考场,防范、制止违规行为,如实记录并按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的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6、做好缺考记录:按照省级考试机构要求,在考场记录单、缺考考生试卷、答题卡处做好缺考记录;

7、直至非考试人员进入考场并处理缺考人员:制止非本考场考生、监考老师和除主考、副主考、督考员、巡视员、流动监考老师、负责缺考处理的人员、以及考试规定的其他人员以外的任何人进入考场;

8、坚守监考纪律及原则:遵守监考工作纪律,执行监考老师守则;

9、布置考场:完成考点主考布置的关于考试的临时性工作。

监考老师的要求是:

1、维护秩序并制止违纪作弊行为:监考员必须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做好考点的监督、检查工作,严格维护考试纪律,制止违纪作弊行为,确保考试公正、公平、顺利地进行;

2、佩戴证章按时到达、离开考场;监考员必须佩戴证章,严格遵守考点作息制度,不迟到、早退、不擅离职守;

3、检查试卷密封情况如有异常及时上报:监考员在考前领取、分发试卷必须严格履行交接手续,认真核对考试科目及密封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向考点主考报告;

4、领取试卷并清理考场:每科开考前35分钟(非英语科的外语科目开考前40分钟),每考场两名监考员领取试卷、答题卡、草稿纸和密封用的工具后直接进入考场,并对考场进行检查、清理;

5、对考生的问题不得私自回答需要更正应在黑板上公布:监考员对试题内容不得作任何解释,但对试卷印刷文字不清之处所提出的询问,应当众答复,试题有更正的应及时书写在黑板上当众公布。

二、监考出现问题怎么处罚

法律分析: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虽然规定对于监考老师的失职行为,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但并未规定具体给予哪些行政处分,具体处分措施规定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中。

教育部2018年修订实施的《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教师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法律依据: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五)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秩序混乱、作弊严重或者视频录像资料损毁、视频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

(六)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差错的;

(七)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八)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九)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

(十)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具备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

(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四)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五)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六)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八)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九)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十)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四条 教师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以及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的,应当给予相应处分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组织考试作弊罪)。

在法律规则的国家考试中,安排做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或许单处分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帮助他人考试作弊罪)。

为别人施行前款违法供给做弊器件或许其他协助的,按照前款的规则处分。

如果监考老师有组织作弊或者安排作弊等失职行为的,触犯上述刑法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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