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员法律法规培训记录范文(通用3篇)

法律、法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这些法律、法规不时作出的修改和补充。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全员法律法规培训记录的文章3篇 ,欢迎品鉴!

第1篇: 全员法律法规培训记录

  为了提高教师对教育法律法规的认识,树立法的观念,xxxx年5月,我有幸参加了全县组织的中学教师教育法律法规全员培训。在这次培训中,我认真聆听韩小雨博士的讲座,真正做到了学法、知法、懂法与守法,并知道自己应承担的义务。这一次又让我的思想和心灵受到了净化,得到了升华。

  法律法规的制定为我们从教者指明了前进的方向,提出了努力实现的目标。在学习中认真对照,并自我反思。在寻找差距与不足中正视自己。从而为自己以后学习与提高的道路指明了方向,明确了自己作为教育工作者的权利和义务,改变了“教师不学教师法,难免迷途象牙塔,受害不知为那般,困扰不知错在哪”的现状,有利于增进守法护法的意识,树立依法维权的观念。最重要的是让我们老师对教育事业充满了激情、斗志与信心,现在,我想谈谈我今后的努力方向:作为一名老师,有太多的地方需要我去学习。对于教育法律法规的学习,,这些都是我们平时在大学里接触不到的。从名师的言语之间无不感到他们对学生无私的爱。在学习中,应该以表扬为主,我们面对的是初中学生,这个年龄阶段的学生,他们更需要我们教师从生活去关心他们,帮助他们,并以微笑来鼓励他们继续发展,让他们能够尽早的适应学校生活,提高他们对学习的兴趣。

  在实际生活中要给给予学生独立思考的机会,刻意培养学生的创造性和批判性思维。更重要的`是,要诚心诚意地欢迎学生的质疑和挑战。教学过程不仅仅是学生学习的过程,也是一位老师学习的过程。教师要不断更新充实自己的学识,博学多才对一位教师来说当然很重要。我们是直接面对学生的教育者,学生什么问题都会提出来,而且往往“打破沙锅问到底”。没有广博的知识,就不能很好地解学生之“惑”,传为人之“道”。因此,学习法律法规不仅帮助教师得到他们的所得,也让教师有了行为上的准则,只有学习好它才能保证教师享有自己的权利。

第2篇: 全员法律法规培训记录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使广大职工掌握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技能,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从而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安全生产水平的提高和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特组织此次的法律法规的管理培训。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通过安全教育,技能培训,严格操作规程来保证员工的人身安全;二是通过设备保障,事故预防来确保生产的安全。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各部负责人在工作中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安全生产是一项大事,作为部门负责人,应该明白,如果不注意这个问题将会给与

  你相关的部门及员工,带来什么不良的影响,造成什么样的后果,工伤事故只是一瞬间的事,必须高度重视。

  (2)班组长作为公司的.管理人员,应对本班组的安全工作承担管理责任,发现不安全因

  素及时排出,若有员工违反操作规程一定要严加惩处,绝不给不安全因素留一丝漏洞,对于安全工作做得好的,公司进行奖励,对安全工作做得不够好的班组将进行限期整改,并作适当处罚。班组出现工伤事故,班组长有不可推卸的管理责任,必须接受行政及经济处罚。

  (3)对在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各种不安全的因素一定要分析原因,针对具体问题提出方

  案,选择最佳方案。

  (4)安全纪律管理,班组长及管理人员要有安全意识,遵守劳动纪律,服从领导和安全

  检查人员的指挥,工作时思想集中,坚守岗位,未经许可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法律法规培训记录严禁酒后上班,不得在禁止烟火的地方吸烟动火,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5)安全教育与培训的目的和作用是使公司领导和职工真正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

  必要性、懂得安全生产的科学知识,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自觉地遵守各项安全生产法令和规程制度。

第3篇: 全员法律法规培训记录

  一、总则

  1、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2、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3、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5、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6、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二、质量责任和义务

  1、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2、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3、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4、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5、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6、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

  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7、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8、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三、建设工程质量保修

  1、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2、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3、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四、罚则

  1、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2、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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