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请假销假制度

第1篇:关于请假销假制度

篇一:请假销假制度

各公司、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员工的管理,强化部门和团队的劳动纪律,增强员工的组织观念和自律意识,保*公司良好经营秩序,特制定公司请假和销假制度。员工请假必须办理请假手续。请假必须由本人出示书面申请,注明请假期限。(公司员工所规定月休假日、法定休假日无需办理请假销假)

一、适用范围:xxxxxx有限公司及其分子公司所有员工。

二、请假的程序及审批

1.员工请假,应事先持请假条或有关*办理请假手续;假期期满,应及时销假回岗上班。

2.请假审批流程:

安排工作——填写请销假条(附表一)——假条批准——人力资源部备案——休假——期满销假。

3.关于各子公司员工请假审批。

a经理级以下员工请假三天以上,需部门经理、总助、总经理签字;

b经理级及以上请假需总经理助理、总经理签字;

c签字后请假条需交人力资源部备案备案生效。

三、关于旷工的规定与处理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论处:

1、未办理请假手续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2、要求请假,单位未同意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3、准假期满未办理续假手续而未按时上班者。

4、请假理由与事实不符者。

5、人力资源部未审核备案的,不符合审批规定的假条,视为无效假条,按旷工处理。

旷工的处理办法:

1、凡旷工人员,根据旷工天数对员工进行定额罚款,计算方式如下:

罚款金额=员工计算日薪×2×旷工日数

2、旷工人员年累计旷工3天者,视为不适岗行为,对旷工人员进行调岗,调职。

2、旷工人员年累计旷工5天者,视为不配岗行为,对旷工人员进行调职、辞退。

3、员工旷工期间由于岗位、个人原因造成的直接、间接经济损失,由员工个人承担损失费用。

四,附则

1、所有员工等都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履行自身的义务和职责。

2、本规范制度未尽事宜均按公司其他相关制度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条例执行,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补充,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所实行的请假办法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总部人资资源部

201x年11月1日

篇二:关于员工请销假制度的规定

关于员工请假与考勤制度的规定

为加强员工的出勤管理,严明纪律,规范员工请假与考勤制度,结合我项目部具体情况,经研究决定做如下规定,请全体员工遵照执行。

1.请假审批权限:

①请假半天以内的员工提前1天提出申请,由部门主管(部长)审批,部门主管于请假当日报到项目部存档;

②请假1—7天以内的员工提前提出申请,部门主管同意后经由李经理审批,并附有请假事由的*材料留项目部存档。

2.请假的类别和期限:(轮休日不记入请假时间内)

①病假:凡经医院开据的*,因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必须离岗治疗和休养的,可以请病假,时间不准超过10天。

②事假:凡因有私事不得不亲自办理的,可以请事假。时间不准超过5天。

③婚假:员工本人结婚,准假10—15天。

④丧假:员工因其配偶、直系亲属和配偶的父母丧事,可以请丧假。假期不超过5天。

⑤工伤假:凡因工负伤,经医院诊断必须治疗和修养的,可给予工

伤假,根据医生嘱咐开假。工伤治疗期间的*按国家规定的累计全年*的平均*给予发放。

3.请假规定:

①员工请假须填写《请假条》,并按规定逐级审批(病假须附医生*)。

②一个月内多次请假累计超过7天的(包括连续请假超过7天的)。当月*不予发放,自*发放日起,工作满15天后,经由项目部开据*,方可发放。

③年假后须按规定时间返厂,迟到一天扣50元*,予以累加,未请假超过3天未到岗的,按自动离岗处理,不予发放*。

④未按规定要求办理请假手续的员工,按旷工处理,旷工超过1天按自动离职处理。

⑤请假期满,应按时到项目部办理销假手续,上班工作。请假期满,因故还不能上班者,可以向项目部申请续假,未经批准续假者,按旷工处理。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山西隆鑫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物业武电项目部

201x年10月17日

篇三:请假、销假制度

请假、销假制度

教职工因公、事、病、探亲、婚、丧、产、计划生育等需耽误上班时间的,必须履行正式的请假手续,不假离校或超假者按旷工处理。期满返回工作岗位,要及时向学校销假。

一、请假、销假程序

先到办公室领取《请假单》一式二份,并如实填写有关栏目。审批后,请假人须将《请假单》一份交办公室登记并存档,一份交所在部,并做好工作交接后方能离岗。期满返回工作岗位,本人必须到办公室当面销假。

二、审批权限

3天以内的请假由学校校长审批。中层以上干部由校长审批,其余教职工经本人工作涉及到的处、室、部负责人签具意见后,由校长或分管副校长审批。

3天以上半个月以内的请假,由学校校长签署意见后由教育局分管领导审批。教师的请假手续交政工人事股登记。

半个月以上两个月以内的请假,由教育局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教师的请假手续交政工人事股登记。

三、病假:一次*请病假,除癌症病人、精神病人、重度传染病人等外,一般不得超过两个月。经医院*确需超过两个月的,按程序重新请假。请病假,必须出具县级及以上公费医疗定点医院的休假治疗*书

因公因事到县外未归需请病假者,应事先电告学校,返校后凭当地县级医院治疗*补办手续。危急病人可先就医后补假。

四、事假、探亲假:办私事和探亲原则上安排在寒、暑假或双休日,确需占用上班(课)时间者,必须事先请假。

五、婚、丧、产、计划生育假:休假天数以国家规定为准(详见附件),并均含节、假日在内。

六、如遇请假人不能离开的特殊情况,可由家属或被委托的其他同志代办请假手续。严禁捎口信、打电话请假(因公因事到县外未归需请病假者除外)。

七、弄虚作假请假的,一经查出视为旷工(课)。

八、非特殊情况误工(课),不予补假,以旷工(课)论。

九、请假期间,*按国家规定发放,奖金、津贴(含课时、工作量)、福利按学校有关规定发放。无正当理由或无故超假的,按旷工处理。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按照《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川办发〔2002〕40号)第三十四条规定与之解除聘用合同并报告教育局。

二?一x年一月六日

篇四:请销假制度

1总则

1.1为加强员工请销假管理,规范请销假程序,切实提高工作效率,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1.2本制度依据以下规范(文件)的条款制定:《********劳动用工管理制度》、《*********请销假管理办法》等标准(文件)。

1.3本制度规定了员工请销假的管理办法,适用于*******下属所有员工请销假管理。2员工请销假管理

2.1一般员工请事假不超过七日的,由本人所在单位行政主管批准即可;超过七日的,必须由本人到综合办公室领取请假条,按要求填写有关事项,经本人所在单位行政主管签字后报考勤室;超过七日的,除按上述要求办理外,还必须经主管领导签字。请假条留考勤室备案,作为核算*依据。

2.2各单位正、副职请假,必须经********批准后方可离开。

2.3探亲假、婚丧假、病假、工伤假、年休假、公假、产假等假期由综合办公室及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政策及规定审批。

2.4出差、公派外出学习人员必须持有所在单位及公司领导批准外出的派遣单(公差请假条)。派遣单应按管理范围及时送交综合办公室备案。

2.5员工休假期满应及时销假。一般员工请假在七日以下的,在所在单位办理销假手续;七日以上的到综合办公室办理销假手续。各单位正、副职到值班领导处办理销假手续。

2.6员工假满不及时销假的,按旷工处理,不支付*,并每超假一天,罚款50元。确因特殊情况,假满不能及时返回的,应及时通知本单位负责人,先由负责人向综合办公室口头说明情况,等员工返回后再以书面形式说明情况,由单位负责人签字,按管理范围报综合办公室。

2.7员工请销假原则上必须由本人亲自办理相关手续,不准捎假、代销假。

2.8经批准享受的探亲假、工伤假、婚丧假、产假、年休假待遇按上级及公司有关规定执行,但必须提供以下*:

2.8.1工伤假:安全机电办公室*和县级以上医院*。

2.8.2病假:县级以上医院*。外出有病时,须有乡级以上医院*、诊断*和*费报销单。

2.8.3产假:计生部门*。

2.8.4婚假:结婚*和计生部门*。

2.8.5丧假:所在地村级以上*。

3附则

3.1本制度解释权归综合办公室所有。

3.2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请销假规定同时废止。

篇五:请假销假制度

为了切实做好学生安全管理,确保学生身心安全,特制订一些请假销假制度,系全体学生对照执行。

1、学生请假:学生请事假,必需写出请假条(写明事由,外出的写明外出地点及陪同家长),家长签字班主任批准后方可离校。紧急事件来不及请假的,必须电话告知班主任。事假两天以内班主任批准,两天以上校长批准。学生请病假,必须有请假条(写明事由、病因等),家长签字班主任批准即可。两天以内班主任批准,两天以上校长批准。病假结束,必须带上病历或诊断*或有家长说明病情、是否治愈等,方可来校,班主任做好记录。

2、学生销假:学生事假结束必需来班主任处销假,假满不归视为旷课,学校要处理。病假结束,必须带上病历或诊断*或有家长说明病情、是否治愈等,方可来校,班主任做好记录。

3、班主任必须每晌开始就查明人数,科任教师每节课都必须点名,发现不在班的学生必须与家长联系,落到实处,如是因病必须引起高度重视,除履行病假手续外,病假结束后还必须做好销假。

4、家长是学生的第一监护人,家长必须按照安全责任书要求报子女送接到学校大门口。学生外出必须有家长陪同,学生不请假而走发生事故责任有家长全权负责。

5、班主任是学生在校内的安全责任人,必须按学校要求做好相关安全工作,确保无不安全事故发生。

6、高度重视学生请病假,没有带相关手续销假的学生不得进入

教室。外出的疫区或人口繁多地区的学生,必须再家观察无传染病方可来校销假上课。

7、学校做好卫生教育,做好力所能及的卫生预防工作,各班主任及科任教师必须积极配合,确保责任落到实处。家长必须配合学校工作以确保安全。

第2篇:关于新请假制度

篇一:请假制度

1、假期种类计有:事假、病假、公休、年休、婚假、丧假、产假。

2、员工请假,应于三日前觅妥职务代理人并填请假单,经核准后方得休假,否则以旷工论处;但因突发事件或急病不及先行请假者,应利用电话迅速向部门主管报告并于当日由主管或其代理人依规定报备,并于销假后一日内办妥补请假手续,否则视同旷工论处。

3、各级准假权核准层级如下:

(1)员工请假一日(含)以内时,报请部门主管视人力调配核准。

(2)员工请假一日以上者三日以下,须报请部门主管审核通过后,转呈副总经理核准。

(3)员工请假三日以上者,由部门主管初核后、报请副总经理审核后、转呈总经理核准。

(4)部门主管请假一日(含)以内时,须报请副总经理核准,一日以上者转呈总经理核准。

(5)所有请假人员均须填请假单,请假批准后,由部门主管送至人事室记录存查。

(6)每个月二号人事室将上个月之考勤记录及奖惩记录汇整后,经部门主管审核通过,转报财务部核算薪资后存查。

1、事假

(1)事假须依规定提前三天先以口头向上级报备,各级主管应依据人力调

配,以不影响单位营业运作,再决定是否核准。

(2)请事假一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一天(含),以八小时计算为一天。

(3)请假超过公司规定的时数,将乘以二倍计算扣除当月薪资。

(3)请事假期间一律不计算薪资。(并扣除当月全部的全勤奖金)

2、病假

(1)请病假须于各部门之正常工作时间开始之前,由本人或家属或上一级

主管以书面、口头、电话等形式向其部门主管说明情况(视原因可不具任何*)并于销假后一日内凭医院出具的病历、*费收据等做为休假签核之*,否则视同旷工论。

(2)工作中因身体不适需就医或需回家静养者,向直属主管报备同意后,

可先行就医。补请假手续如上。(视原因可不具任何*)

(3)病假不给薪,一个月内不得超过二天(含),十六个小时以内。

(4)请病假八小时以内,扣全勤奖金二分之一,八小时以上,扣全部全勤奖金。

篇二:请假制度最新修订

大连枫叶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请假制度

一、为了保*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加强学生管理,明确请假、销假的权限和责任,特制定请、销假制度。

(一)学生无特殊情况不准请事假,如有事需要请假,以书面形式提交申请,须经辅导员核实同意。事假审批权限:一天以内由辅导员审批;三天以内由辅导员签字报所属院系由主任审批;三天以上、七天以内的请假经由辅导员、院系签字后报学生处审批;一周以上的请假由辅导员、院系、学生处签字后报院领导审批。审批报送程序由辅导员逐级上报至院领导,不允许越级上报,如未经审核,则申请无效。

(二)学生有病须持医疗单位病例和病假条可请病假。请假时住宿生须说明是否离校。病假审批权限同事假。如遇急*疾病可先行治疗,返校时需携带治病的相关*材料交由院系备档。

(三)学生因家人病逝或亡故需请假者,销假时需出具街道居委会或村委会及家长(或亲属)签名的*。

(四)学生在实习、实验、课程设计等期间请假,须经主管教师批准签字后,再按上述审批权限办理请假。

(五)学生请事假、病假,必须严格履行请假手续,认真填写请假条,准假后方可离校,不允许后补假(突发事件除外)。对未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未准假并擅自离校者和超期未续假者一律按旷课论处。

(六)学生请假期满不能按期返校,必须在假满前办理续假手续,并由学生家长*。

(七)学生请假期满返校时,必须到学生处、院系办理销假手续。如到期未办理按旷课处分处理。

(八)学生干部有权反映情况,但无权给假。

(九)节假日前的准假权一律归系办。

(十)以班级为单位,学生每天请假一般控制在学生人数的5%之内,特殊情况另行研究决定。

(十一)周末回家的学生,必须在星期日晚自习前返校。

(十二)旷课是违反校纪行为,除进行教育外,情节严重应按相关规定受到纪律处分。(十三)学生所请长短假被批准后,需到院系进行请假登记,三天以上长假则另需到学生处登记备案。

二、学生集体外出活动,按下列程序审批:

(一)学生以班或班以下为单位组织外出,在市区以内或学院附近活动,时间一天以内的,经辅导员批准,一天以上由系(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批准。

(二)学生以班或者班以下为单位组织到市区以外地区活动,一天以上由系(院)主管领导批准,报学生处备案。

(三)学生以系(院)为单位外出活动,在市区以内由系(院)主要领导批准,在市区以外活动的由学院主管领导批准。

(四)学生跨系(院)组织外出活动,经有关院系同意,报学院主管领导批准。

(五)集体外出活动的报批手续和程序是:

1.组织单位的书面申请,包括外出活动的事由、地点、时间、组织形式,主要组织者和有关带队教师、交通工具、联系方式、住宿安排、安全措施等情况。

2.所在系(院)审核意见,然后按审批权限逐级上报。

3.凡安全措施不得力或者班以上单位组织外出活动无教师带队,或有其他不妥之处时不予批准。

4.外出活动结束后,活动组织者应及时向批准部门或学院主管领导汇报活动情况。

5.学生外出活动需要学院车队派车的,应按上述规定,经批准后再予派车。

(六)组织学生外出活动的系(院)、班级或者部门必须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告诫。

(七)严禁学生个人擅自组织同学外出活动或旅游。

(八)凡未经学院批准,私自组织外出活动的,学院要追究主要组织者的责任,对外出活动中出现意外事故的要视情节,给予组织者纪律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交司法部门处理,追究其法律责任,并连带民事赔偿责任。

大连枫叶职业技术学院

201x年9月1日初稿

201x年9月12日修订

篇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请假制度(暂行)

一、病假

(一)请假手续

1、请假

请病假七天以上的,须本人持县级以上公立医院诊断*、医疗专家出具的病休意见,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经单位批准、主要领导签字后方可休假。

2、续假

请病假两个月以上的,须本人每月到单位(本人确实不能回单位的,单位须派人面见本人核实病情)办理续假手续后方可继续休假。

病休期满恢复工作后,不是因为过于劳累旧病复发或另患其他疾病,而是原串疾病本来就没好,恢复工作一年内又续假的,其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3、医务鉴定

请病假六个月以上的,单位须对请假者进行医务鉴定。经县级以上医务鉴定部门鉴定能坚持正常工作,但本人拒不上班的,按旷工论处。经鉴定符合病退条件的,办理病退手续。经鉴定因病不能正常工作,但又未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可准其继续休假;每满六个月再进行鉴定,符合条件的准予继续休假。超出国家规定医疗期仍不能上班的,根据国家规定予以辞退或解聘。

(二)病假待遇

1、基本*

①工作人员病假不满两个月的,发给基本*。

②工作人员病假两个月以上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基本*:

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的90%;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基本*照发。

③工作人员病假六个月以上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

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的70%;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的80%。

试用期人员请病假的,以其试用期*为基数计发病假*;其试用期相应延长。

2、津贴补贴和绩效*

①执行统一津补贴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保留其生活*补贴。对工作*补贴,病假不满三十天的,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发放;三十天以上的,不再发放。

②执行绩效*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保留其基础*绩效*。对奖励*绩效*,病假不满三十天的,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发放;三十天以上的,不再发放。

3、补助

一年内病假累计不满三十天的,根据单位规定执行;三

十天以上不满两个月的,享受全年区补助的50%;两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全年的区补助。

4、其他

一年内病假累计两个月以上不满六个月的,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六个月以上的,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不计算连续工龄,不晋级晋职。

二、事假

(一)请假手续

1、工作人员按规定享受国家各类法定休假,原则上不再安排事假。若因特殊情况确需请事假的,各单位在从严控制的前提下可给予适当,并严格规范请假手续。

2、请事假须事由充分,本人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经单位研究批准、主要领导签字后方可休假。

(二)事假待遇

1、基本*

一年内事假累计不满十天的,根据各单位规定执行;十天以上不满三十天的,每天扣发本人日基本*50%(日基本*=月基本*/22天,下同);三十天以上的,停发本人基本*。

事假期间如遇国家规定的法定休假日不予扣发。

2、津贴补贴和绩效*

①执行统一津补贴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事假期间,不享受工作*补贴。以生活*补贴,事假不满十天的,享受100%;十天以上不满二十天的,享受60%;二十天以上不满三十天的,享受40%;三十天以上的,不再享受。

②执行绩效*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事假期间,不享受奖励*绩效*。对基础*绩效*,事假不满十天的,享受100%;十天以上不满二十天的,享受60%;二十天以上不满三十天的,享受40%;三十天以上的,不再享受。

3、补助

一年内事假累计十五天以上不满三十天的,享受全年区补助的50%;三十天以上的,不享受全年的区补助。

4、其他

一年内事假累计十五天以上不满三十天的,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三十天以上的,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不晋级晋职。

三、其他休假

婚假、产假、丧假等根据有关规定,按照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履行休假手续后休假。国家法定节日假、公休假按国家规定执行。

四、旷工

(一)下列情况视为旷工:未办理请假手续或未经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在请假中伪造病历、提供假*、假材料

等弄虚作假查*属实的;请假期满未办理续假手续而继续休假的逾期部分;未办理销假手续的逾期部分。

(二)出现旷工行为的,停发*、补贴补助和福利待遇,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不晋级晋职,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事业单位人员旷工连续十天以上或一年内累计二十天以上的,根据《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予以解聘;机关行政人员旷工连续十五天以上或一年内累计三十天以上的,根据《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予以辞退》

五、严格请销假制度

(一)工作人员休假、请假,必须做好工作的衔接,不得贻误所承担的工作。

(二)请假原则上由本人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休假。请假期满后需续假的,须及时办理续假手续。

(三)请假三十天以上的,须经单位研究同意并加盖公章、主要领导签字后,到主管部门备案。

(四)休假期满,须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请病假者销假时,住院治疗的还须提供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医院公章)、治疗交费结算凭*的原件和复印件交单位审验存档。

(五)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考勤登记备案制度,每月初将上月考勤统计好,经公示三天无异议后存档,将其作为评先

第3篇:请假制度

[篇一:请假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进一步规范员工请假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工厂所有员工(包括试用期内员工)。

3、内容

3、1工厂各部门员工因私事需亲自处理或因病无法上班的,须办理请假手续。

3、2员工请假应填写<请假单>,注明请假原因及请假类别后,由职务代理人和主管领导签准后送行政科备案,员工请假期间所属事务及责任由职务代理人承担。

3、3员工请假类别及规定累计时间。

3、3、1事假

3、3、1、1员工因处理个人事务需亲自处理而无法上班的,可以申请事假。

3、3、1、2申请事假须提前填写<请假单>,经部门主管及管理部批准后方为有效。

3、3、1、3事假最小请假单位为半天,每月累计不能超过3天。

3、3、1、4员工申请事假,全年累计不得超过30天,违反规定的以自动离职处理。

3、3、1、5当月事假将计入员工考勤,请假*核算按工厂<薪酬管理制度>执行。

3、3、2病假

3、3、2、1员工因疾病或受意外伤害,可凭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或住院*申请病假。

3、3、2、2病假全年累计时间不得超过40天,需要住院治疗或修养的,不能超过3个月(含门诊期间的病假)。

3、3、2、3由于病情严重,需要延长治疗的,可视具体情况经工厂领导批准酌情处理。

3、3、2、4病假全年累计超过规定天数的,以事假处理。

3、3、3婚假

3、3、3、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并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可准予7天婚假。

3、3、3、2请婚假应提前15天申请,并附<结婚*>复印件。

3、3、3、3婚假含节假日。

3、3、3、4婚假期间按正常出勤计算考勤,不扣除期间请假的*。

3、3、4慰唁假

3、3、4、1员工直系亲属死亡的,可请3天慰唁假。

3、3、4、2慰唁假不扣*。但事后需交一份村级(或居委会等)以上有关单位出据的员工与死者关系的*。

3、3、5产假

3、3、5、1女*员工符合国家法规政策的,可请生育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75天),请产假不扣*。

3、3、5、2如所请产假超过时间的,经工厂部门经理签准的可视同病假,不得超过30天,并按实际天数扣除*,但不计入病假累计天数。

3、3、6公伤假

3、3、6、1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因公受伤,经医院诊断暂时无法工作,需要停工休息的时间为工伤假。

3、3、6、2经县级以上医院*需要继续治疗或休养的可请公伤假。

3、3、6、3员工工伤期间,按本人岗位*100%计发。

3、3、7调休假

3、3、7、1凡在工厂连续工作满六个月者,自第7月起开始均可享受此假。

3、3、7、2员工申请调休假,全年累计不得超过12天,一次申请不得超过2天,调休假期间按正常出勤计算考勤。

3、3、7、3年累计调休假超过规定天数的,以事假处理。

3、4、员工未办理请假手续的或请假期满未续假而不到岗的,视为旷工,情节严重者公司将予以开除处理。

4、假期审批

4、1请假1天以内的,由部门主管签准,否则视为旷工;

4、2请假1~3天(含3天)的,须部门经理签准,否则不予承认,视为旷工;

4、3请假3天以上的,须部门经理审核,副总经理批准,否则视为旷工;

4、4员工请假由部门主管或副总经理签准后,送行政科备案;

4、5部门经理级员工由副总经理签准,送行政科备案;

4、6急病或临时重大事项,不能事先亲自办理的,事后应补办手续。

5、职责

5、1员工请假,应事先填写<请假单>并附有关*,根据假期核准权限呈请部门主管批准。

5、2因特殊情况,未能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的,应以电话向直属主管请假并知会行政科,并在假后上班当天补办请假核准手续,否则,做旷工处理。

5、3超过请假期限逾期未回的,应使用电话向直属主管申请,上班当天补办续假手续。否则以旷工处理。

5、4请假所需提供之*件,必须真实。如持假*,将作严重违纪行为处理。

[篇二:机关事业单位请假规定]

一、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按规定享有应有的休息和因并因事请假的权利。

二、职工休假、请假须按管理权限和程序履行相应的登记、请假、销假手续。

三、休假制度

(一)公休假和国家法定节假日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每周享受周六、周日2天公休假。

每年享受元旦1天、春节3天、“五·一”*劳动节3天、“十·一”*节3天的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和法定节假日期间,由于工作需要完成紧急任务,经领导安排加班加点的,目前不实行加班*,单位可安排同等时间补休。

(二)年休假

1、休假天数:

工作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7个工作日;

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10个工作日;

工作年限满20年及其以上的,每年休假14个工作日。

2、休假原则:

(1)工作年限满5年、10年、20年的,分别从当年起开始按规定时间休假。年休假天数,以工作日计算,不含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

(2)机关事业单位每年初根据工作情况,应对本单位职工的年休假做好计划安排;对每位符合年休假条件的职工都尽可能在当年内安排年休,个别确属工作原因当年不能安排年休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同意后,可将其假期移至下年使用;对未休假者,不得以经济和物质形式予以补偿。

(3)年休假原则上当年安排使用,可一次*休完,也可分几次安排。

(4)凡在一年内请病假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或请事假累计超过15个工作日的,当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若在年休假后到年底的时间内,请并事假分别超过以上规定时间的,则在下一年度内不再享受年休假待遇。

(5)凡组织安排疗养的人员,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待遇。如果疗养时间少于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可以补足年休假天数。

(6)在各类学校脱产学习、培训、进修两年以上的,学习期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7)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期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3、假期待遇:年休假期间*、福利待遇不变,期间外出活动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自理。

(三)探亲假

1、探亲原则:连续工作满一年的职工,配偶之间、单身职工与父母亲(双方)之间、已婚职工与父母亲(双方)之间分居两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回家居住一夜和半个白天的,可享受探亲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节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2、休假天数:探望配偶,每年给予其中一方探亲假一次(不含配偶系部队干部者)假期30天;未婚者探望父母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两年探望一次者给假期45天,已婚的探望父母每4年一次,假期20天。探亲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3、假期待遇: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内,*照发。职工探望配偶或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规定标准范围内的,可由所在单位报销。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基本*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报销。

(四)婚假

1、休假天数:

职工符合国家法定的结婚年龄并按规定履行了结婚手续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给予5个工作日的婚假。符合晚婚年龄的初婚夫妻(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

2、假期待遇:职工在批准的婚假和路程假期间,本人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五)产假

1、休假天数:

(1)符合国家婚姻以及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女职工,正常分娩者,享受90天假期(产前15天,产后75天);难产者,增加假期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假期15天;满24周岁及以上分娩者,增加假期30天(妻子属此晚育情况的男*职工,可享受15天护理假)。对婴儿不满6个月并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子职工增加产假30天。

(2)符合国家婚姻以及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假期15至30天;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假期42天。

2、产假期满,女职工在小孩不满一周岁时,每个工作日给1小时哺乳时间(不含途中时间)。

3、假期待遇:在规定的生育假或护理假期间,*照发,福利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丧假

1、休假天数:

职工的主要亲属(指本人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子女)死亡时,可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批准,给予5个工作日的丧假。如需职工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2、假期待遇:在批准的丧假期间,职工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七)病假

1、工作人员患病或受伤,不能坚持正常上班需休息的,由县以上医疗机构诊断并发给病休*,经单位批准后,可休病假。

2、病假期间的待遇:

(1)职工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本人基本*或固定*。

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机关)或固定*(事业)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或固定*。

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或固定*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按本人基本*或固定*的80%计发。

事业单位职工病假期间,应按一定比例发给活*,活*的计发标准由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

(2)职工患病后,因身体衰弱,经组织批准,半日工作,半日休养的,其*可以照发。

[篇三:请假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规范请假行为,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病假、休假及其*福利待遇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请假手续

1、请假必须履行审批手续。1天(含1天)以内的,由处室审批;1天以上3天(含3天)以内的,由分管jú长审批;3天以上的,由jú长审批。

2、请假手续应在事前履行,并安排好手头工作。特殊情况事前未能请假的,要及时补办请假手续。不上班,又不履行请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3、请假3天以上的,应填写<请假单>,同时提供相关*材料。请假单一式两份,一份由所在处室留存;一份及*材料交人教处,作为年底考核依据。请假结束后要及时销假。

4、处室主要负责人请假应向分管jú长报告,并报jú长。

二、病假

1、生病不能正常工作,可以请病假。病假7天以上的,应提供病历,并出具医保定点医院或医疗机构的*。

2、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全额发放;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按工作*津贴、工作*补贴的单位考核部分之和的90%计发,其他各项全额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全额发放;病假超过6个月,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工作*津贴、工作*补贴的单位考核部分之和的70%计发,其它各项全额发放;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工作*津贴、工作*补贴的单位考核部分之和的80%计发,其他各项全额发放;工作年限满20年及其以上的,按工作*津贴、工作*补贴的单位考核部分之和的90%计发,其他各项全额发放。

三、事假

1、因事不能上班的,可以请事假。

2、全年事假累计超过15天的,从第16天起停发本人的单位考核部分的工作*津补贴。

3、享受年休假待遇的工作人员,可以用年休假冲销病事假天数,冲销不完的病事假天数再按上述规定处理。

4、当年度因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未参加考核的人员,年终一次*奖金不予发放;因病、事假工作不满一年的人员,按实际工作月数计发目标考核奖。

四、年休假

1、鼓励机关职工按照规定休假。年休假由各处室根据工作情况,结合个人要求统筹安排。

2、工作年限满一年不满十年的,每年休假5天;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每年休假10天;满二十年以上的,每年休假15天。休假期间遇有法定节假日,可扣除节假日天数后顺延。

3、如确因工作需要当年未安排休假的,经jú长同意,可与下年度休假期合并使用。

五、探亲假

1、工作满1年,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指利用公休假在家居住1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父母”不包括岳父母、公婆),可享受探亲假。

2、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20天。如果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20天。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3、请探亲假的,当年不再安排年休假。探亲假期间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4、探亲假的往返路费,可按有关规定给予报销。

六、婚假

1、机关干部职工达到法定婚龄的(男22周岁、女20周岁),结婚时给予婚假3天;符合晚婚年龄的(男25周岁,女23周岁),延长婚假10天。

2、婚假应在领取结婚*半年内休完,逾期作自动放弃。

七、产假

1、女职工生育时给予产假90天。难产的凭医院*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女年满24周岁初次生育的,或者年满23周岁结婚后怀孕的初次生育)的,延妇女方产假30天。

2、产假期满后,因身体不好,上班有困难,需要继续休息的,持医院*、本人申请,经研究批准,可再请不超过6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按本人标准*的80%发给。

3、女方产假期间,给男方护理假7天;女方为晚育的,给男方护理假10天。护理假应在女方产假期间用完,过期不补。

4、妊娠3个月内自然或人工流产的,给予休假20-30天;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人工引产的,给予休假50天;7个月以上引产的,给予休假90天。男*结扎,休息7天;女*结扎休息21天,如在产后结扎的增加产假14天。女*放节育环休息2天,取环休息1天。

八、丧假

1、直系亲属(父母、公婆、岳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给予丧假3天。

2、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料理丧事的,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九、附则

1、本制度如与国家及省、市有关新*政策不符的,以国家及省、市规定为准。

2、本制度由人教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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