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国民待遇

浅谈国民待遇

浅谈国民待遇
(一)国际投资待遇
国民待遇属于国际投资待遇中的一部分,要探讨国民待遇的相关问题,必须先对其所属的整体即国际投资待遇进行一定的阐述。
国际投资待遇问题即通常所说的外国投资待遇问题,由于其不仅直接关涉到国际投资者的权利义务问题,同时也是投资东道国和投资母国的利益焦点所在,因此导致其成为国际投资领域最为重要而又敏感且争议很多的法律问题之一。在国际投资领域内,外国投资者的法律地位是由国际投资者的待遇标准和国际投资保护制度两个方面共同构成的。外国投资者待遇标准是从积极角度设定投资者的权利义务,国际投资保护制度是从消极角度防范投资者的权利不受非法侵犯及受到侵犯时有可供寻求的相关法律救济措施。[1]
在整个国际投资待遇标准体系中,作为国际法上的两项传统待遇标准,国民待遇标准与最惠国待遇标准在确定国际投资者的法律地位、界定国际投资者的权利义务方面起着核心作用。[2]与最惠国待遇一样,国民待遇标准作为一项相对待遇标准,其法律价值和意义是通过参照机制实现的。国民待遇的法律价值和意义不仅在于防止歧视待遇,同时还意味着适用于本国投资者的所有法律都将适用于外国投资者。国民待遇标准在性质上属于法律标准,而法律标准本身并不包括明确而又具体的规定。它只是规定了法律适用的主体和一般性条款,确切内容有待于具体实施时再予以确定。国民待遇标准要求适用与本国国民同样的规则,规则的内容没有具体限定,只一般性地规定参考适用本国国民的规则。
(二)外资国民待遇的适用阶段
在国际投资中,根据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的研究,将国民待遇标准分为两个阶段:一是准入前国民待遇;二是准入后国民待遇,笔者将外资进入东道国分为外资准入阶段与外资运营阶段。所以国民待遇也可分为外资准入阶段国民待遇与外资运营阶段国民待遇。一般情况下,国民待遇大都指外资在运营阶段时所享有的国民待遇。目前各国对国民待遇是否适用于外资准入阶段存在很大分歧。
1.外资运营阶段国民待遇
一般情况下,国民待遇要考虑的仅仅是外商投资进入东道国后在运营阶段的投资待遇问题。国民待遇标准一般要求一方缔约者在其领土内给予另一缔约方的投资者和他们的投资的待遇应不低于在相似条件下其提供给本国投资者和他们的投资的待遇。通常以上规定会涉及到外资国民待遇原则的使用条件即同类规则运用的问题。这是国民待遇在适用过程中值得注意的一个重要问题。由于国民待遇是一种相对标准,其最大的特点在于参照性,即外资所享有的'待遇应在条款规定的事项范围内及以东道国给予本国投资者的待遇作为参照标准而确定。在确定以何种标准来判断内外待遇相同时,涉及到同类规则的引用。实践中,对“同类”的解释往往比较模糊,国际投资立法中对同类规则的表述一般有两种:一是相同或一样得情况;二是相似或类似情况。由于争议较大,所以经合组织曾试图做出统一解释,它提出了“两个企业是否在同一部门、东道国在特定领域内政策的影响、采取有关政策的动机”等因素作为参考。[1]
2.外资准入阶段国民待遇
外资准入是指一国允许外国投资进入的自由程度,包括允许接受何种投资、投资的领域、投资准入的条件以及对外国投资的审批等内容。东道国往往从本国利益出发,在外资准入上设有许多限制。通常国家会将外资进入的领域分为禁止、限制、允许、鼓励等领域。国家对外资的准入有所保留,主要是因为“任何国家在引进外资时,都必须考虑本国关键性经济部门的保护和发展问题,必须权衡外资竞争力对本国经济和企业发展的影响,没有也不可能无条件地实行国民待遇,无论发达国家或发展中国家概莫例外。”[2] 对于外资准入阶段实行国民待遇,是少数国家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开始适用的,这一问题笔者将在后文着重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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