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抗诉申请书(范文)

第1篇:刑事抗诉申请书

刑事抗诉申请书

申请人:xxx(被害人xxx之父),男,xx年xx月xx日,汉族,住xxx。

申请人:xxx(被害人xxx之母),女,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x。

申请人因不服山东省济南市xx*法院(20xx)xx刑初字第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刑事判决部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申请人特申请贵院提出抗诉。理由如下:

一、一审判决重罪轻判,适用刑法明显不当

被告人xxx、xxx、xxx蓄意杀害被害人,手段极其凶残、*质及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主观恶*极深,依法应予严惩。

xxx年xx月xx日晚,被告人一伙在东北饺子城合谋对服被害人,并且准备了两个啤酒瓶作为凶器,来到泉城广场。没想到被害人明确拒绝与xxx见面,而是发信息给xxx单独见面谈心,xxx在明知会出现打斗情况下,仍然带着xxx前往会面地点。由xxx与xxx谈话分散xxx的注意力,xxx随即给xxx打电话叫帮手并趁xxx不注意,向xxx发起攻击。xxx是在没有准备的情况下与xxx厮打起来的。xxx、xxx在xxx的通知后赶到,并用啤酒瓶瓶将xxx打到,在xxx已无任何还手能力的情况向下,xxx用*首连续向xxx的重要部位扎了5*,致使xxx死亡。以上经过有*人xxx的*词,以及xxx、xxx的供词以及当庭陈述为*的,可以*被上诉人是有计划有预谋的犯罪。并且主观目的和手段均是以故意杀人,刑事责任不应当分主次,所以,一审法院的对xxx判决十一年徒刑,对xxx、xxx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显然是错误的。

案发后被上诉人没有任何悔罪表现,并扬言花再多的钱走关系也不会赔一分钱。对于这样的犯罪分子,不严惩不足以体现我国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不严惩不足以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不严惩也无法抚慰申请人所遭受的不幸。

二、、被告人xxx当庭翻供,依法应予严惩。

案发后,被告人毫无悔罪之意,并且相互串供,拒不认罪。甚至于开庭时还心怀侥幸,回避主要犯罪事实,拒不承认主要犯罪情节。被告人当庭否认是他将被害人砍伤的事实。

三、被告人拒不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依法应予严惩

截止到一审宣判,被告人及其家属并没有丝毫的悔意,不仅没有看望过受害人,就是在法庭主持的调解过程中,也没有表现出丝毫的诚意。未向申请人支付过分文赔偿。更是叫嚣及时花再多的钱活动也决不会给申请人一分钱。

被告的犯罪行为给申请人及申请人的家庭造成了极为严重的,人身及精神损害。仅能用货*衡量的直接损失就已高达xx元。但是四被告及其家属置申请人痛苦于不顾,不仅不予赔偿,反而千方百计钻法律空子,恐吓申请人。如果这样的认罪态度都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那真是法律的耻辱,社会的闹剧,受害人的悲哀了!

四、一审法院程序违法、而且错误认定自首。

第2篇:刑事抗诉申请书范文

刑事抗诉申请书范文

申请人:姓名________*别____年龄______民族____籍贯或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如系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提出请求的,还应写明申请人与被害 人的身份关系)。

因不服_________*法院(______)________字第______号刑事判决书,特提请贵院提出抗诉,

理由如下:

(写清请求抗诉的具体理由,如在认定事实方面是否准确、实体量刑方面是否恰当、程序运用方面是否合法等等)

此致

__________*检察院

申请人:________

_______年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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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人:张xx,男,汉族,1952年出生,住沧州市*分区后

院小白楼8号,

申 请 人:沧州市龙泉商贸有限公司,住址:沧州*分区温泉浴池对过。

法定代表人:张xx

申请人因不服沧州市中级*法院(20xx年至20xx年,在沧州市利民服装鞋帽有限公司(其前身是沧州*分区*人服务社)工作,任常务经理,主管经营业务。该公司是原告吴*英经营的石家庄*品供应站的常年客户。至迟在20xx年前,沧州*分区*人服务社就与原告有业务联系。按照双方交易习惯,双方一直沿用阶段对帐、累计结算的做法。在双方长期的业务交往过程中,沧州市利民服装鞋帽有限公司或沧州市*分区*人服务社在原告处购货,一直是业务人员在原告的制式<商品批发明细单>上,把即日前拖欠的货款对帐、汇总并签名。类似这样的对账单,几年来双方保存下来的不下数十张,其中有沧州市利民服装鞋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永利签字经手的,亦有单位业务人员诸如孙金刚、王俊凤、韩新红等及申请人签字经手的。沧州市利民服装鞋帽有限公司于20xx年5月31日,向原工商登记机关申请被注销。原告于 20xx年2月16日,凭沧州市利民服装鞋帽有限公司注销前与原告业务交往过程中的最后一张载有申请人签字的对账单,对申请人提起民事诉讼,诉请申请人向原告偿还货款37618元。

二、沧立民终字第350号裁定书认定申请人出具结帐欠条

的行为是职务行为*据不足是明显错误的。

为*申请人的签字行为系职务行为,在一审的法定举*期限内,申请人依法向法院提供了自20xx年至20xx年度与原告发生业务的全部记帐凭*及原始账目,其中,包括出自原告的23张原始<商品批发明细单>。该23张<商品批发明细单>,自022861至0022880号,票号几乎相连,其上面载明的内容,为沧州市利民服装鞋帽有限公司或沧州市*分区*人服务社数个业务人员的分别签字,各张<商品批发明细单>*记载的提货、付款、退货数额承前启后,密不可分。 原告据以起诉的<商品批发明细单>,上面清楚的载明:总计欠35356+21010-9268-10000=37098元,该<商品批发明细单>票号为0022880,其中,总计欠款的加减式中,35356元来源于0022678号 <商品批发明细单>;21010元来源于0022879号<商品批发明细单>;9268元是0022880号<商品批发明细单>中载明的退货折款数;10000元则是20xx年3月付原告货款现金数。而0022678号*载明35356元则是原欠字样,又可上溯到以前的其他票号,最终追溯到载有沧州*分区*人服务社法定代表人张永利 20xx年3月28日亲笔字的0022861号<商品批发明细单>。

这些铁的*据环环相扣,紧密相连,*与*之间相互印*,组成了无懈可击的*据链,事实清楚、切实充分,足以*申请人在0022880号<商品批发明细单>上的签字行为系职务行为而非个人行为,欠原告货款系单位所欠而非申请人个人所欠。试问,

如此*据尚若仍然不足,不知 何种*据才算充分-

三、二审裁定认为:上诉人沧州市龙泉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张xx,其对外的签字手续应为法人行为。被上诉人以此欠条起诉沧州市龙泉商贸有限公司也符合<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条件。亦是明显错误的。

首先,一审原告诉请的事实中并没有主张沧州市龙泉商贸有限公司承担张荣泉作为其法定代表人曾在<商品批发明细单>上签字,是龙泉商贸有限公司的法人行为,因而应承担直接责任。而是主张张xx以前的个人行为,因龙泉商贸有限公司是张荣泉与其妻子开办的夫妻店、其财产是家庭财产,应连带承担责任。二审法院在没有弄清这一基本事实的情况下,即如此裁定,因而是极端错误的,其不仅有违本案事实真相,也明显违背了不告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其次,前面已经述及,张荣泉签字的<商品批发明细单>涉及的双方业务事实,其发生时间至迟也在20xx年,而龙泉商贸有限公司却是在20xx年5月才成立,在此时间以前怎么会有其法人行为呢,二审法院裁定却让龙泉商贸有限公司对其成立之两年前的现法人代表的个人行为承担责任,这简直无异于闭眼瞎话之谈-如此裁定天理何在,-

综上所述事实,很难不使申请人认为,二审裁定是对另一方当事人的故意偏袒,为此,现特申请*检察机关依法进行抗诉,主持正义和公道,以还申请人的清白,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经营秩序-

此致

xxxxxx*检察院

申请人:xxxxxx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张xx

第3篇:刑事抗诉申请书(范文)

刑事抗诉申请书(范文)

刑事抗诉申请书(范文)

[大理著名专家律师 ----马培杰律师]

申请人:王 xx ,男,汉族, 19xx 年 x 月 x 日出生,住大理 市 xx 。

申请人因不服 xx 省 xx 市 xx *法院 (xx)x刑初字第 xx 号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刑事判决部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 八十二条之规定,申请人特申请贵院提出抗诉。理由如下:

一、一审判决重罪轻判,适用刑法明显不当

被告人张 xx 、季 xx 蓄意伤害申请人,手段极其凶残、*质 及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主观恶*极深,依法应予严惩。

二人于 2005年 7月 4日伙同孟 xx 、孙 xx 、张 xx 携带砍 *** 、镐把棍、臂力器等凶器,先是到港沟镇屠宰场为他人索要债 务,当晚又于本案案发地点,故意寻衅滋事意图敲诈他人钱财。继

而行凶将申请人砍致重伤。其肆意危害社会的嚣张气焰已经到了令 人发指的地步。案发后,二人又逃避*机关追捕,潜逃时间长达 2年之多,不但意图逃脱刑事制裁,而且给各地社会治安造成极不 稳定因素。被告人张 xx 甚至多次炫耀 [ 砍的漂亮,脑浆都出来了 " 。 对于这样的犯罪分子,不严惩不足以体现我国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 原则 ; 不严惩不足以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 不严惩也无法抚慰申请 人所遭受的不幸。

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缓刑错误

该判决认为,被告人季 xx 在共同犯罪中起的作用相对较 小,因此对其适用缓刑。上述认定,有悖于事实真相。

案发时,被告人季 xx 首先从车中拿出砍 *** ,并递给张 xx 一把,进而招呼其孟 xx 、孙 xx 等人 [ 上 " 。可见,在整个共同犯罪过 程中季 xx 起到组织、领导的带头作用,是共同犯罪中的核心人物 ! 尤为重要的是,在案发过程中,是季 xx 首先挥 *** 将申请人以及另 一受害人乜 xx 砍伤 ; 是季 xx 用砍 *** 将申请按倒在啤酒桶上,由张 xx 把申请人砍成了重伤。因此,季 xx 在共同犯罪中,不仅是组织、 领导者,而且是积极参与、具体实施者。

对于本案的两名被告人不应有主从之分,均应予以严惩。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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