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法律规定
第1篇: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法律规定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以窃取或者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以下是人才小编搜集并整理的有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刑法条文】(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第一款修改)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编者备注:本条是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注意,本条有犯罪主体限制,必须是以上条文中规定的相关单位或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这个是跟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主要区别点。)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编者备注:这条才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本条的非法获取可以延伸得比较广,例如使用计算机手段*上述信息,利用其它方式骗取上述信息等。这点通常也是律师辩护时的发挥空间。)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修正案九:十七、将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修改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第2篇: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立案标准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是指行为人盗取或者用其他方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以下是人才小编搜集并整理的有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侵犯的客体是公民个人*的安全和公民身份管理秩序。其危害*在于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威胁到公民个人财产安全以及社会的管理秩序、经济秩序甚至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行为人以窃取、收买等方法大肆收集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情节严重”是指多次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获取多人的个人信息;造成恶意适用、篡改公民个人个人信息的恶果;因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致使公民个人遭受经济损失或公民个人正常生活受到严重干扰;非法获取信息用于谋利数额大的,等等。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可以构成本罪。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实践中,一些公司、个人往往出于谋利目的。
划清本罪与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界限。两罪在买卖、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活动中密切关联,其危害*和主观罪过都有相同之处。其区别主要在于犯罪主体和客观行为表现不同。
法条链接
《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盗窃罪;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第3篇: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
最高法本月6日公布了《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司法解释将从9月1日起施行。
根据该司法解释规定,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企业之间为了生产、经营需要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只要不违反合同法相关规定,法院应予认定。企业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而相互拆借资金,司法应当予以保护。
针对民间借贷的利率与利息,该司法解释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约定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介于年利率24%和36%之间的利息,也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但如果借款人已经偿还了这部分利息,之后又反悔要求偿还,法院同样会驳回。”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说。
司法解释同时规定了民间借贷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主要有:
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以及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强制*规定的。
此外,该司法解释还规定,对于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民间借贷案件,*法院应当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或者检察机关。对于与民间借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犯罪,*法院应当将犯罪线索材料移送侦查机关,但民间借贷案件仍然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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