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一体化实施方案(通用7篇)

该方案从目的、要求、方法、方法、进度等方面都是一个具体、周密、可操作性强的方案。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乡村一体化实施方案的文章7篇 ,欢迎品鉴!

乡村一体化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强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全面加强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全面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以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为宗旨,以提高群众健康素质为目标,进一步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按照“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协调推进;立足实际,注重特色;人人共建,人人共享”的原则。坚持新时期卫生工作方针,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出发,深化农村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宏观调控,优化卫生资源配置,缩小城乡差距;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全面落实卫生发展纲要,满足农民不同层次的医疗卫生需求,提高广大群众的健康水平。
  二、工作目标
  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严格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办法》,切实做好乡村一体化管理工作。要把乡村医生管理纳入卫生院日常管理工作,建立一套完整的村卫生室规章制度,使乡村一体化管理工作逐步实现规范化和科学化。乡村一体化管理是方便群众就医,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做好预防保健及基本公共卫生、基本医疗服务的有效措施。做好乡村一体化管理工作,有利于巩固和稳定乡村医生队伍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有利于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提高药品质量;有利于加强财务制度管理;有利于提高乡村卫生人员业务技术水平;有利于调动卫生技术人员的积极性;有利于促进预防、保健工作的全面落实。
  按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目标总体要求,到2023年,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
  三、管理模式
  建立科学合理的乡村一体化管理模式,是推进农村卫生工作的有效途径,是符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乡村卫生改革的要求。各乡镇要结合实际,按照“三制”、“六统一”的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一)三制
  1、聘任制:新进入村卫生室执业的人员,严格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执行。聘任采取考试、考核、村委会推荐,卫生院审核,县卫生局核准。乡村医生原有的药品、器械、办公用品可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实际折价处理,。同时,乡村医生上岗前可酌情收取风险金5000-10000元,作为流动资金(此部分可用折价款冲抵)。
  2、浮动工资制:乡村医生实行定岗位、定任务、定奖惩的目标管理责任制,根据其完成工作任务目标的考核情况,统一核算和发放乡村医生补助,实行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拉开分配档次。
  3、养老保险制:原则上乡村医生年满60周岁的不再在村卫生室执业,情况特殊可延长工作年限,村卫生室可以返聘乡村医生继续执业。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按照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属于职工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乡村医生,要积极引导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保险金原则上由村卫生室承担60%和个人承担40%。乡村医生按政策规定办理了退出手续并参加了养老保险的,按照规定领取养老保险金。中途退出乡村医生队伍的,养老保险金按有关规定全部由本人自行缴纳。
  (二)六统一
  1、政务统一管理:村卫生室实行年度综合目标责任制,卫生室的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妇幼卫生、健康教育、人员培训、执行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等业务活动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一安排和监督管理。乡镇卫生院对乡村医生进行定期培训,建立健全村卫生室档案。统一村卫生室处方笺、门诊日志和各类统计报表,统一各项业务技术操作规范,医疗文书书写规范,并对村卫生室进行业务考核,做到不乱行医,确保医疗安全。行政事务、人员聘任、人员调配、建设发展规划、工作制度、考核奖惩、职称评定等统一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管理。
  2、财务统一收支:村卫生室要建立健全各类账、册、卡、薄,要定期向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告账目。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为每所村卫生室分别立账,做到核算准确,手续齐全,账物相符。要建立固定资产专账,收支明细账薄、药品调拨明细账。村卫生室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并主动接受上级检查和审计。
  3、药械统一管理:切实做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中心药房,实施药品集中采购,统一配送。不允许乡村医生私自外出购进药品,确保用药安全。
  4、人员统一调配: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村卫生室工作实际,对辖区内聘用的乡村医生可以在本辖区内统一调配使用。
  5、规章制度统一。按照工作要求,制定健全的《学习制度》、《一体化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工作制度》、《药品管理制度》、《治疗室工作制度》、《奖惩制度》等切实行行的规章制度。
  6、统一收费标准:村卫生室所有医疗收费项目一律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实行统一处方(条件具备的统一出具电子处方)、统一收据及统一价格等。
  乡村医生必须按质按量完成乡镇卫生院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不得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并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和考核。

乡村一体化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和省委九届九次、十次全会精神,加快推进乡镇卫生院与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工作(以下简称“乡村一体化管理”),进一步筑牢基层网底,提升基层服务能力,依据市卫生健康委等五部门联合印发的《市推进乡镇卫生院与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践行新时期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总体要求,聚焦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加快推进县域医共体和乡村一体化管理,合理规划和配置基层医疗卫生资源,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运行机制,逐步构建职责清晰、布局合理、结构优化、运转高效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提升基层服务能力,提高服务质量,提高群众就医获得感和满意度。

  二、工作目标

  在认真总结我市2023年乡村一体化管理试点工作基础上,坚持以问题为导向,聚焦解决突出问题,以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为重点,在2023年全面开展乡村一体化管理工作。通过乡村一体化管理,实现村卫生室的人员、财务、药械、业务、准入退出、绩效考核等统一由乡镇卫生院管理,加快推进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逐步落实基层首诊制度。有效解决好农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三、主要任务和分工

  乡村一体化管理要在市政府的统一规划和组织下实施,对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人员、财务、药械、业务、准入退出、绩效考核等予以规范管理。

  (一)科学规划设置

  1.合理设置村卫生室。原则上每个行政村(常住人口在500人以上)设置1所村卫生室,常住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设;乡镇卫生院所在地可不再设立村卫生室,人口500人以下且步行不超过15分钟的相邻行政村,原则上可联合设置1所村卫生室。对纳入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要规范名称、统一标识标牌。村卫生室的命名原则是:乡镇名+行政村名+卫生室。如一个行政村设立多个村卫生室,可在村卫生室名称前增加识别名。村卫生室由所在地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

  2.合理设置乡村医生岗位。综合考虑服务人口数量、服务现状和预期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制定乡村医生岗位设置方案,原则上每千服务人口设置1个乡村医生岗位,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设。

  (二)实行统一管理

  1.统一人员管理。乡村医生按照公开竞聘、择优录取的原则,由本人申请或村委会推荐,镇政府同意,乡镇卫生院考核,报市卫生健康局批准,由乡镇卫生院统一招用,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协议(合同)由市卫生健康局统一制定。

  聘用的乡村医生,自行缴纳社会保险,按照《市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实施方案(试行)》给予补助。建立乡村医生执业风险化解机制,采取辖区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整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等方式,提高乡村医生防御医疗风险的能力,改善乡村医生执业环境。

  乡镇卫生院出现岗位空缺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在岗乡村医生。根据实际情况,乡镇卫生院可对本乡镇范围内乡村医生进行调配。乡村医生原则上在所在行政村的村卫生室执业,对没有乡村医生的行政村,由乡镇卫生院采取调配辖区内乡村医生代管或卫生院执业(助理)医师到村卫生室坐诊等方式解决群众看病就医问题,确保各行政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健康管理全覆盖。对拒不履行合同内容的,乡镇卫生院可以依据合同辞退乡村医生。

  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职称评定政策,制定基层高级职称评价标准,对基层医疗卫生人员职称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评定对论文、科研、学历不作要求。

  2.统一财务管理。村卫生室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一般诊疗费(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基本药物专项补助等补助资金由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做到单独设账、单独核算。乡镇卫生院要严格村卫生室财务管理,做到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不得截留挪用;要加强村卫生室国有资产管理,核清政府投资建设的房屋、购买的设备、办公用品等,乡镇卫生院要为每个村卫生室建立固定资产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要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村卫生室的账目及收费情况。卫生健康局要制定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长效运行保障政策,加强对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财务管理培训和业务监管。

  乡村医生收入由基本医疗收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一般诊疗费(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基本药物专项补助以及承担的其他医疗卫生服务相关补助组成。

  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一般诊疗费(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基本药物专项补助等经费,要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落实乡村医生相关政策的通知》(冀卫办基层〔2023〕6号)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本药物制度等补助资金使用要与县域医联体政策相衔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按规定调整乡村医生各渠道补助标准,逐步提高乡村医生的待遇水平;也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拓展农村居民健康服务项目,增加乡村医生收入。

  3.统一药械管理。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行药品(中药饮片除外)“零差率”销售。根据临床需要,村卫生室的药品及医疗器械由乡镇卫生院统一采购、配送和管理,严禁从非法渠道购进。完善村卫生室药品的出入库管理,做到账物相符。乡镇卫生院对乡村医生定期开展合理用药培训,加大日常监管力度,保证患者用药安全。

  4.统一业务管理。乡镇卫生院明确村卫生室工作职责和目标任务,合理安排村卫生室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健康管理工作,加强对村卫生室的管理,严格落实村卫生室各项技术规范。乡村医生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各项医疗安全制度,按要求完善各种医疗登记。

  5.统一准入退出管理。对现任乡村医生统一进行考核聘任,聘用的乡村医生须具备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或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等相应的执业资格,并按规定进行注册,在规定的范围内执业。新申请注册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人员原则上应具备中等及以上医学专业学历并考试合格。对未纳入一体化管理的乡村医生,鼓励其开办个体卫生室或诊所。

  结合乡村医生队伍现状,在保证服务需要和队伍稳定的前提下,通过大学生村医项目、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培养、高职(专科)院校培养等途径,不断优化乡村医生学历和年龄结构,逐步将乡村医生数量调整到合理结构和规模。

  建立乡村医生到龄退出和考核不合格退出机制,原则上乡村医生年满60周岁不再注册和签订劳动合同。对达到退出年龄,身体健康、群众信赖的乡村医生,经村委会、镇政府同意,可根据工作需要予以返聘,对于到龄退出的乡村医生允许开办个体卫生室。乡村医生在聘用期内,发生重大医疗卫生事故且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因违纪违法等原因不能继续胜任工作,或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评价不合格的,解除劳动合同。考核结果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及时反馈给村委会和镇政府。

  6.统一绩效考核。市卫生健康局要制定乡村医生绩效考核办法。乡镇卫生院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健康管理为重点,以服务数量、服务质量和群众满意度为核心,对乡村医生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签约续聘、待遇发放的重要依据,合理拉开乡村医生收入差距,使其绩效收入部分占总收入部分比例不低于60%,切实调动乡村医生做好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积极性,促进乡村医生全面履行职责。

  (三)实施标准化建设

  1.开展标准化建设活动。全面推进全市基层卫生服务能力“双提升工程”、“优质服务基层行”等活动,按照《关于做好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冀卫办基层〔2023〕3号)《省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综合服务区(国医堂)建设基本标准》《省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标准(试行)》,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活动,利用3年时间基本实现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全覆盖。同时,加强村卫生室建设,确保符合设置条件的行政村原则上都有1所公有产权村卫生室。

  2.强化医疗设备配置。参照《关于印发省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主要设备基本设备标准的通知》(冀卫规财〔2023〕135号)和《省“优质服务基层行”活动实施方案》(冀卫基层函〔2023〕12号)中设备配置B档要求,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加强试点单位的基本设备配置。

  3.推进基层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加大以居民电子健康档案为基础的基层卫生健康信息化建设。加快电子健康档案普及应用。大力推进远程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加大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数字化医疗装备投入,通过开展远程会诊、远程影像诊断、HIS系统、药品进销存信息化、线上家庭医生签约、慢病管理等服务,促进优质医疗资源向乡镇、村延伸,实现住院、门诊与医保联网结算,实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数据互通共享、家庭医生签约信息化管理。

  (四)提高基层服务能力

  1.开展基层卫生人员培训。依托国家基层卫生人才能力提升培训、糖尿病和高血压培训等项目,采取线上培训和线下培训相结合的方式,做好组织实施工作,遴选培训学员,加强基地建设,强化绩效管理,确保通过项目的实施,建设一批培训基地,打造一支师资队伍,培养一批基层卫生人才,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整体服务能力。

  乡镇卫生院定期选派乡村医生到县级医疗机构和有条件的中心卫生院免费脱产进修,进修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个月,每3—5年进修一次。乡镇卫生院通过业务讲座、临床带教和定期例会等形式,开展乡村医生业务培训,乡村医生每年至少接受不少于2次免费业务培训,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2周。鼓励村医到乡镇卫生院跟班进修,每年不少于20天;对医学理论与实践基础较好的,经乡镇卫生院推荐可以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跟班进修不少于15天,时间可累计计算。鼓励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有中央资金支持或市县自行组织的全科医生培训。

  2.落实城乡医院对口支援。以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为依托,推动建立医师定期服务基层工作机制,提高乡镇卫生院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能力,为农村群众提供更高水平的医疗卫生服务。

  3.推动医联体建设。依据《市基层卫生综合服务能力“双提升工程”实施意见》,建立完善县乡医师“一对一”精准帮扶制度;建立完善县乡医师挂职制度;牵头县级医院要结合医联体乡镇卫生院的实际情况确定重点扶持建设特色科室,要给予人才、设备、技术、管理等方面的支持,建立科学的分工协作机制,适应农村居民就近就医需求。

  4.提升基层中医药服务水平。争取中央财政投入,予以资金支持基层中医药发展。以项目督导为抓手,进一步加大中医药适宜技术培训推广力度,为广大农村群众提供方便可及的中医药服务。

  5.加强镇村医师调配使用。全市范围内要合理使用大学生村医。因村医到龄、考核不合格或主动退出等因素致使村卫生室出现“岗位”空缺,优先调剂大学生村医到“村医空白点”村卫生室执业;仍不能够满足需求,实施乡镇卫生院执业(助理)医师到村卫生室进行巡诊,彻底解决“看病难”问题,实现“小病不出村”的目标。

  四、保障措施

  (一)加大资金投入。切实加大财政投入,建立村卫生室运行保障机制。由市卫生健康局、市财政局共同制定村卫生室长效运行保障政策,乡镇卫生院负责村卫生室运行维护,保证村卫生室正常运转。要将村卫生室运行维护所需经费纳入乡镇卫生院日常经费予以保障。要将乡村医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补助等方面所需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并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二)强化医保政策。市医疗保障局要会同卫市生健康局加强乡镇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和乡村医生的健康管理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拨付一般诊疗费(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对达到社区医院标准或“优质服务基层行”推荐标准的乡镇卫生院要在医保总额、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镇村一体化工作领导小组,副市长同志任组长,成员由卫健、人社、医保、财政局长和各镇镇长组成,办公室设置在市卫健局,办公室主任由同志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相关配套政策和具体措施,建立任务清单、责任清单、措施清单、目标清单,明确时间表、路线图、责任人,确保9月底圆满完成任务目标。

  (二)强化部门联动。相关部门要主动作为,密切配合,在政策衔接、工作导向上保持协调一致。要定期召开部门联席会议,通报工作进展,协商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三)加强督导评价。今年省市医改办继续将乡村一体化管理工作纳入医改年度考核;市级多部门将联合开展专项督导,进行全市排名通报。市卫生健康局要建立督导、通报、评价和考核机制,加强日常工作督导,发现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点对点提出整改和推进措施,确保乡村一体化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四)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各种途径,做好乡村卫生一体化管理改革政策的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展现改革的典型经验和进展成效,让广大乡村医生增强信心,凝聚共识,积极主动地参与改革,全面营造乡村卫生一体化改革的良好社会氛围。

乡村一体化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国家和省深化医药卫生制度改革精神,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真正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服务需求,实现小病不出村、常见病不出镇。
  二、工作目标
  1、全面完成县下达的我镇6个村卫生室建设任务。
  2、到2023年度,全镇所有的村都建有村卫生室,并基本实现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
  3、提高新农合保障能力,确保我镇参合率稳定在90%以上,建成的村卫生室确保100%开展新农合门诊统筹。
  4、加强我镇卫生队伍建设,加强医德医风建设,鼓励乡村医务人员参加学历教育和进修学习。
  三、健全组织,成立江集镇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领导小组,由镇长任族人,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医院院长为具办人员,严格落实此项工作。
  四、严格按县卫生局标准搞好村室建设
  1、新建村卫生室占地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业务用房面积不少于120平方米,严格按照图纸施工,做到诊断室、治疗室、观察室、资料室、药房、值班室六室分开,相对独立。供水、厕所、宣传栏、道路等配套设施齐全。
  2、统一村卫生室设置选址,严格按时间进度完成村室建设。严格按照县政府文件规定:一个行政村设一所卫生室,按照《利辛县村卫生室建设选址意见》文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选址确定村卫生室建设地点。
  3、2023年项目建设村卫生室要在5月底前完成工建任务,6月底前完成供电供水、卫生厕所、宣传栏、道路等配套设施建设,确保8月底前投入使用。
  4、设立项目资金管理专帐、专款专用,按合同支付建设费用。
  五、统一村卫生室人员的配备和管理
  1、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从取得助理执业医师及以上资格或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人员中,通过考试考核的方式择优录用、统一调配,对乡村医生采取全员聘用制、聘期一年。
  2、村卫生室负责人从聘用的乡村医生中公开推选、择优录用,村卫生室负责人的年龄,原则上男55周岁以下、女50周岁以下。
  六、统一财务和药械管理
  村卫生室所有财务收支必须纳入镇卫生院统一管理。政府配套的村卫生室医疗器械由乡镇卫生院统一验收,实行固定资产登记,并及时分发村卫生室使用。村卫生室的药品由乡镇卫生院统一配发或随乡镇卫生院一起采购。
  七、明确职责
  各村要成立村卫生室建设领导小组,由村支部书记任组长,村主任任副组长,严格按程序和条件,公开、公平地进行选址,确保建设用地无偿使用,确保无因村卫生室选址而造成信访案件。

乡村一体化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深化农村卫生改革,健全和巩固县、乡、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确保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目标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我县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工作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实行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是进一步对乡村卫生组织实施优化,合理配置和整合卫生资源,规范办医形式和医疗卫生服务行为,保证农村广大群众能获得安全、有效、合理、及时、方便的基本医疗预防保健服务。主要目标是:进一步健全农村卫生服务网络,提升农村卫生服务功能,提高农村卫生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提高农村群众身体健康水平,促进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其主要内容是:根据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和强化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建设的需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以乡镇卫生院为主体,对镇、村两级卫生资源合理配置,实行“五统一”管理。即:机构统一设置、人员统一选配、业务统一管理、财务统一建帐、药品统一配送。

   (一)机构统一设置。根据现有行政村数,按照“一村一室”的原则,在现有基础上,采取撤并的办法,每个村只设立一个卫生室,服务人口在1000人以下的行政村原则上不设立卫生室,地处边远具备办医能力和符合办医条件,且群众有要求的行政村,可考虑增设一个村卫生室。各镇村卫生室总增设的数量,不得超过行政村的20%。村卫生室业务用房应以村集体提供为主,面积不得少于60平方米,必须设有三室一房,具体操作按《XX县甲级村卫生所设置标准》(附件一)进行。卫生院所在行政村原则上不设卫生室,对未设置卫生室的行政村,其基本医疗、预防、保健服务由卫生院或相邻卫生所(室)提供。

   (二)人员统一选配。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对卫生室实行定编、定岗,村卫生室乡医原则上按服务人口2‰的比例择优选配。服务人口1000人以上的卫生室,可配两名乡村医生,其中应有一名女乡村医生,卫生室执业人员最多不得超过4名。乡村医生实行退岗制,男年满60岁、女55岁乡村医生,应解聘退岗,停止执业活动。

   (三)业务统一管理。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房屋布局,诊疗条件,医疗、预防、保健业务行为实施统一的规范管理。乡村医生必须接受县卫生局组织的全县乡村医生的培训和考核,每两年一次。

   (四)财务统一建帐。卫生院对卫生室实行“三管一统”(即:管帐册、管药品、管药价,统一财务核算)的财务管理办法,由卫生院设立兼职会计,对卫生室的财务收支进行有效监督和代管。乡村医生工资由村卫生室自行发放,实行自负盈亏。村卫生室要将业务收入的3%作为业务发展基金,鼓励经济条件较好的村卫生室,为乡村医生购买养老保险。

   (五)药品统一配送。镇卫生院建立药品配送中心,村卫生室所需药品和卫生材料由卫生院统一代购配送。坚决杜绝使用假冒伪劣药品。卫生院与卫生室签订药品购进合同,按月结算,年终按执行情况实行奖惩。

   二、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调查摸底阶段(9月10日前)。各镇(管理区)按照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基本情况调查表的要求,成立专班、落实调查人员,实行调查人员和被调查人员签名制,深入各村卫生室和医疗点进行调查摸底工作,做到不漏一个卫生室,不漏一个医疗点,不漏一项调查内容,调查结束后及时进行汇总,并制定相应实施方案,上报县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宣传发动阶段(9月17日前)。在调查摸底基础上,各镇(管理区)要迅速召开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工作动员大会,宣传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的目标、内容及意义,利用广播电视,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活动,做到家喻户晓。

   (三)全面实施阶段(9月17日—10月17日)。

   各镇(管理区)在广泛听取村委会、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按照一村一室的设置原则,结合实际需要,制定实施方案,实行“三定”即定机构、定房屋、定人员,报县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管理办公室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检查验收阶段(10月31日前)。10月25日前各镇(管理区)自行检查验收本辖区内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实施情况,并将检查验收情况书面报告县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领导小组办公室,10月31日前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门考核验收小组,对全县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进行考核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单位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予以奖励,对规定时间内仍不合格的单位将在全县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达标,并实行责任追究。

   三、工作要求

   推行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工作量大,涉及面广,任务繁重,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镇(管理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和支持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工作,要把此项工作作为今年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各镇(管理区)要成立由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卫生工作领导任副组长,镇直卫生、城建、土管等部门参加的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工作领导小组,领导挂帅,狠抓落实。

   (二)成立专班,强化责任。各镇(管理区)要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参加,卫生院为主体,各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工作专班,负责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的具体实施工作,实行分片负责,落实任务,强化责任。

   (三)发挥村级组织作用。村委会应积极参与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工作。协调村卫生室房屋、机构设置等工作,并做好村民的宣传发动工作,在人员配备、房屋建设、工作协调等方面予以支持。

   (四)加大投入力度。各镇(管理区)政府及卫生部门要对村卫生室房屋建设改造,医疗设备添置,人员培训等方面给予政策、资金扶持。同时,在乡医补贴、义务工分摊及社会负担等方面优先照顾。

   (五)加强部门配合。县卫生、公安、财政、税务、城建、工商、药监等部门应切实履行监督、管理、服务等工作职责,密切配合,积极支持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工作,在村卫生室的撤并、建设、税收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确保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的顺利实施。

乡村一体化实施方案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及省委、省政府的实施意见,优化乡村卫生资源配置,强化乡村医疗卫生机构整体功能,完善和巩固村卫生室的基本职能和基础地位,更好地为广大农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以调整优化现有卫生资源为主导,健全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强化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综合管理和指导,坚持公共卫生服务和医疗服务并重,积极创新服务方式,坚持突出基础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可及和效率,改革完善运行机制,保障村卫生室人员的权益,促进村卫生室的健康发展,抓紧时间,对全市所有行政村卫生室逐步实行一体化管理。

  二、基本内容

  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是在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规划和组织实施下,以乡镇为范围,对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行政、业务、药械、财务和绩效考核等方面予以规范和管理。在乡村一体化管理中,乡镇卫生院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负责履行本辖区内卫生管理职责,在向农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等综合服务同时,承担对村卫生室的管理和指导职能;村卫生室承担行政村的公共卫生服务及一般疾病的初级诊治等工作。

  (一)村卫生室的设置

  村卫生室的设置依据《鹿泉市医疗卫生机构设置规划》和新民居建设整体规划,按照方便群众,合理配置的原则,由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卫生院举办或者其他举办形式。无论采取哪种形式,必须符合下列设置要求。

  1、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符合村卫生室规定设置标准。

  2、产权明确。所有权为村民委员会或者是乡镇卫生院。

  3、冠名规范。村卫生室的名称统一为“××乡(镇)××(村名)卫生室”。

  4、原则上实现“一村一室一址”。

  5、承担公共卫生工作任务。

  村卫生室应按照《河北省村卫生室规范建设与管理标准(试行)》及石家庄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村卫生室建设与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07]93号)要求进行标准化建设。

  (二)村卫生室的行政管理

  1、村委会举办的村卫生室,其负责人由村民委员会依照程序提名,并经村民代表讨论通过,由村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共同签字报乡镇卫生院同意后进行任命。

  2、其他形式举办的村卫生室,其负责人需经村委会、乡镇卫生院共同同意后方可任命。

  3、乡镇卫生院举办的村卫生室其负责人由乡镇卫生院任命。

  4、村卫生室负责人实行任前公示,征求村民意见,公示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村委会和乡镇卫生院负责收集公示期内的群众意见。

  (三)村卫生室人员管理

  1、村卫生室从业人员实行聘任制。市卫生局认定出台各村从业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质并对外公布,村卫生室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择优选聘。

  2、村卫生室聘用人员统一签订聘任合同,实行按劳取酬,按绩分配的绩效工资制,乡镇卫生院建立绩效考评制度,以服务质量和服务数量为核心,实行月考评、季联评、半年考核、年终总评,并公布考核结果。

  3、村卫生室卫生技术人员岗位设置。卫生技术人员原则上按服务人口的1-1.5‰配置,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中医、中西医结合类别执业资质的人员和女性人员,直系亲属和有姻亲关系的人员原则上不在同一村卫生室工作,在同一村卫生室工作的,关系人均不得担任村卫生室负责人。聘用卫生技术人员需报乡镇卫生院审定相关资格合格后方可上岗。

  4、市卫生局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开展村卫生室人员养老保障试点,逐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使其老有所养。

  (四)村卫生室业务管理

  1、业务管理。村卫生室在乡镇卫生院指导下开展日常业务,乡镇卫生院应采取例会、病例讨论、业务培训等方式,加强对村卫生室的技术指导和管理指导。

  2、内部管理。村卫生室应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乡镇卫生院要指导村卫生室健全和统一规章制度,会同村民委员会进行综合考核和评估,同时建立双向转诊制度,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方便群众就医。

  3、信息系统建设。乡镇卫生院要结合新农合信息系统建设、健康教育信息系统建设,按照要求配置计算机、打印机,对村卫生室的服务项目、服务量、服务收费、药品使用、新农合门诊统筹报销补偿等基础信息实行统一规范管理,提高管理效率。

  (五)村卫生室财务管理

  村卫生室按照相关要求建立规范的财务制度,做到帐目齐全,乡镇卫生院要设立村卫生室总帐,负责监督核算业务收支和结余。村卫生室要建立资产总帐、医疗药品收入明细帐、医疗药品支出明细帐及现金流水帐等,每月向乡镇卫生院上报各种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医疗收支明细表、药品收支明细表及收入支出总表),同时应公开医疗服务收费价格和药品价格,实行统一的收费标准和收据,做到收费项目规范,票据齐全,严禁截留、坐支收入资金。

  (六)村卫生室药械管理

  村卫生室全部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村卫生室在乡镇卫生院的组织下,实施药品统一配送,严禁擅自从其他渠道购进药品,同时建立药品台帐,药品专用月台帐、药品销售日清单。政府配备的医疗器械一律由乡镇卫生院统一验收入库,实行固定资产登记,并及时发放投入使用,村卫生室自购器械也要进行登记,纳入规范管理。

  三、村卫生室的工作任务

  (一)宣传执行国家各项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宣传工作,做好参合农民的门诊补偿,严格执行新农合政策,合理诊治、各项诊疗项目收费、补偿按月公示,补偿资料齐全,上报数据准确。

  (三)积极做好健康教育工作,负责村民的健康查体,回访干预等慢性病康复指导。

  (四)负责基层卫生防疫、妇幼保健工作。

  (五)做好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断、治疗和转诊工作。

  (六)开展初级卫生保健,做好资料收集、整理、归档和管理。

  (七)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八)完成其他各项卫生工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工作措施

  (一)建立组织。为保证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市政府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推进一体化管理工作。

  (二)完善措施。各乡镇卫生院组织人员对现有村卫生室管理进行系统的收集和整理,分门别类地修订和完善,形成一套符合实际的管理规范,2023年全市村卫生室实现一体化管理。

  (三)定期督导,落实奖惩。市一体化管理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相关人员对各乡镇实施情况进行督导,对存在的问题要分析原因,制定措施,同时列入目标考核的内容,考核结果与奖惩挂钩,对工作开展顺利、进展较快的乡镇予以通报表彰,对工作拖拉、进展缓慢的乡镇予以通报批评。

乡村一体化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和省委九届九次、十次全会精神,加快推进乡镇卫生院与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工作(以下简称“乡村一体化管理”),进一步筑牢基层网底,提升基层服务能力,依据市卫生健康委等五部门联合印发的《市推进乡镇卫生院与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践行新时期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总体要求,聚焦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加快推进县域医共体和乡村一体化管理,合理规划和配置基层医疗卫生资源,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运行机制,逐步构建职责清晰、布局合理、结构优化、运转高效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提升基层服务能力,提高服务质量,提高群众就医获得感和满意度。

  二、工作目标

  在认真总结我市2023年乡村一体化管理试点工作基础上,坚持以问题为导向,聚焦解决突出问题,以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为重点,在2023年全面开展乡村一体化管理工作。通过乡村一体化管理,实现村卫生室的人员、财务、药械、业务、准入退出、绩效考核等统一由乡镇卫生院管理,加快推进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逐步落实基层首诊制度。有效解决好农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三、主要任务和分工

  乡村一体化管理要在市政府的统一规划和组织下实施,对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人员、财务、药械、业务、准入退出、绩效考核等予以规范管理。

  (一)科学规划设置

  1.合理设置村卫生室。原则上每个行政村(常住人口在500人以上)设置1所村卫生室,常住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设;乡镇卫生院所在地可不再设立村卫生室,人口500人以下且步行不超过15分钟的相邻行政村,原则上可联合设置1所村卫生室。对纳入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要规范名称、统一标识标牌。村卫生室的命名原则是:乡镇名+行政村名+卫生室。如一个行政村设立多个村卫生室,可在村卫生室名称前增加识别名。村卫生室由所在地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

  2.合理设置乡村医生岗位。综合考虑服务人口数量、服务现状和预期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制定乡村医生岗位设置方案,原则上每千服务人口设置1个乡村医生岗位,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设。

  (二)实行统一管理

  1.统一人员管理。乡村医生按照公开竞聘、择优录取的原则,由本人申请或村委会推荐,镇政府同意,乡镇卫生院考核,报市卫生健康局批准,由乡镇卫生院统一招用,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协议(合同)由市卫生健康局统一制定。

  聘用的乡村医生,自行缴纳社会保险,按照《市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实施方案(试行)》给予补助。建立乡村医生执业风险化解机制,采取辖区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整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等方式,提高乡村医生防御医疗风险的能力,改善乡村医生执业环境。

  乡镇卫生院出现岗位空缺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在岗乡村医生。根据实际情况,乡镇卫生院可对本乡镇范围内乡村医生进行调配。乡村医生原则上在所在行政村的村卫生室执业,对没有乡村医生的行政村,由乡镇卫生院采取调配辖区内乡村医生代管或卫生院执业(助理)医师到村卫生室坐诊等方式解决群众看病就医问题,确保各行政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健康管理全覆盖。对拒不履行合同内容的,乡镇卫生院可以依据合同辞退乡村医生。

  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职称评定政策,制定基层高级职称评价标准,对基层医疗卫生人员职称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评定对论文、科研、学历不作要求。

  2.统一财务管理。村卫生室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一般诊疗费(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基本药物专项补助等补助资金由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做到单独设账、单独核算。乡镇卫生院要严格村卫生室财务管理,做到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不得截留挪用;要加强村卫生室国有资产管理,核清政府投资建设的房屋、购买的设备、办公用品等,乡镇卫生院要为每个村卫生室建立固定资产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要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村卫生室的账目及收费情况。卫生健康局要制定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长效运行保障政策,加强对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财务管理培训和业务监管。

  乡村医生收入由基本医疗收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一般诊疗费(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基本药物专项补助以及承担的其他医疗卫生服务相关补助组成。

  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一般诊疗费(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基本药物专项补助等经费,要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落实乡村医生相关政策的通知》(冀卫办基层〔2023〕6号)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本药物制度等补助资金使用要与县域医联体政策相衔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按规定调整乡村医生各渠道补助标准,逐步提高乡村医生的待遇水平;也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拓展农村居民健康服务项目,增加乡村医生收入。

  3.统一药械管理。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行药品(中药饮片除外)“零差率”销售。根据临床需要,村卫生室的药品及医疗器械由乡镇卫生院统一采购、配送和管理,严禁从非法渠道购进。完善村卫生室药品的出入库管理,做到账物相符。乡镇卫生院对乡村医生定期开展合理用药培训,加大日常监管力度,保证患者用药安全。

  4.统一业务管理。乡镇卫生院明确村卫生室工作职责和目标任务,合理安排村卫生室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健康管理工作,加强对村卫生室的管理,严格落实村卫生室各项技术规范。乡村医生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各项医疗安全制度,按要求完善各种医疗登记。

  5.统一准入退出管理。对现任乡村医生统一进行考核聘任,聘用的乡村医生须具备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或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等相应的执业资格,并按规定进行注册,在规定的范围内执业。新申请注册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人员原则上应具备中等及以上医学专业学历并考试合格。对未纳入一体化管理的乡村医生,鼓励其开办个体卫生室或诊所。

  结合乡村医生队伍现状,在保证服务需要和队伍稳定的前提下,通过大学生村医项目、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培养、高职(专科)院校培养等途径,不断优化乡村医生学历和年龄结构,逐步将乡村医生数量调整到合理结构和规模。

  建立乡村医生到龄退出和考核不合格退出机制,原则上乡村医生年满60周岁不再注册和签订劳动合同。对达到退出年龄,身体健康、群众信赖的乡村医生,经村委会、镇政府同意,可根据工作需要予以返聘,对于到龄退出的乡村医生允许开办个体卫生室。乡村医生在聘用期内,发生重大医疗卫生事故且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因违纪违法等原因不能继续胜任工作,或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评价不合格的,解除劳动合同。考核结果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及时反馈给村委会和镇政府。

  6.统一绩效考核。市卫生健康局要制定乡村医生绩效考核办法。乡镇卫生院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健康管理为重点,以服务数量、服务质量和群众满意度为核心,对乡村医生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签约续聘、待遇发放的重要依据,合理拉开乡村医生收入差距,使其绩效收入部分占总收入部分比例不低于60%,切实调动乡村医生做好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积极性,促进乡村医生全面履行职责。

  (三)实施标准化建设

  1.开展标准化建设活动。全面推进全市基层卫生服务能力“双提升工程”、“优质服务基层行”等活动,按照《关于做好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冀卫办基层〔2023〕3号)《省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综合服务区(国医堂)建设基本标准》《省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标准(试行)》,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活动,利用3年时间基本实现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全覆盖。同时,加强村卫生室建设,确保符合设置条件的行政村原则上都有1所公有产权村卫生室。

  2.强化医疗设备配置。参照《关于印发省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主要设备基本设备标准的通知》(冀卫规财〔2023〕135号)和《省“优质服务基层行”活动实施方案》(冀卫基层函〔2023〕12号)中设备配置B档要求,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加强试点单位的基本设备配置。

  3.推进基层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加大以居民电子健康档案为基础的基层卫生健康信息化建设。加快电子健康档案普及应用。大力推进远程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加大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数字化医疗装备投入,通过开展远程会诊、远程影像诊断、HIS系统、药品进销存信息化、线上家庭医生签约、慢病管理等服务,促进优质医疗资源向乡镇、村延伸,实现住院、门诊与医保联网结算,实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数据互通共享、家庭医生签约信息化管理。

  (四)提高基层服务能力

  1.开展基层卫生人员培训。依托国家基层卫生人才能力提升培训、糖尿病和高血压培训等项目,采取线上培训和线下培训相结合的方式,做好组织实施工作,遴选培训学员,加强基地建设,强化绩效管理,确保通过项目的实施,建设一批培训基地,打造一支师资队伍,培养一批基层卫生人才,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整体服务能力。

  乡镇卫生院定期选派乡村医生到县级医疗机构和有条件的中心卫生院免费脱产进修,进修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个月,每3—5年进修一次。乡镇卫生院通过业务讲座、临床带教和定期例会等形式,开展乡村医生业务培训,乡村医生每年至少接受不少于2次免费业务培训,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2周。鼓励村医到乡镇卫生院跟班进修,每年不少于20天;对医学理论与实践基础较好的,经乡镇卫生院推荐可以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跟班进修不少于15天,时间可累计计算。鼓励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有中央资金支持或市县自行组织的全科医生培训。

  2.落实城乡医院对口支援。以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为依托,推动建立医师定期服务基层工作机制,提高乡镇卫生院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能力,为农村群众提供更高水平的医疗卫生服务。

  3.推动医联体建设。依据《市基层卫生综合服务能力“双提升工程”实施意见》,建立完善县乡医师“一对一”精准帮扶制度;建立完善县乡医师挂职制度;牵头县级医院要结合医联体乡镇卫生院的实际情况确定重点扶持建设特色科室,要给予人才、设备、技术、管理等方面的支持,建立科学的分工协作机制,适应农村居民就近就医需求。

  4.提升基层中医药服务水平。争取中央财政投入,予以资金支持基层中医药发展。以项目督导为抓手,进一步加大中医药适宜技术培训推广力度,为广大农村群众提供方便可及的中医药服务。

  5.加强镇村医师调配使用。全市范围内要合理使用大学生村医。因村医到龄、考核不合格或主动退出等因素致使村卫生室出现“岗位”空缺,优先调剂大学生村医到“村医空白点”村卫生室执业;仍不能够满足需求,实施乡镇卫生院执业(助理)医师到村卫生室进行巡诊,彻底解决“看病难”问题,实现“小病不出村”的目标。

  四、保障措施

  (一)加大资金投入。切实加大财政投入,建立村卫生室运行保障机制。由市卫生健康局、市财政局共同制定村卫生室长效运行保障政策,乡镇卫生院负责村卫生室运行维护,保证村卫生室正常运转。要将村卫生室运行维护所需经费纳入乡镇卫生院日常经费予以保障。要将乡村医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补助等方面所需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并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二)强化医保政策。市医疗保障局要会同卫市生健康局加强乡镇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和乡村医生的健康管理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拨付一般诊疗费(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对达到社区医院标准或“优质服务基层行”推荐标准的乡镇卫生院要在医保总额、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镇村一体化工作领导小组,副市长同志任组长,成员由卫健、人社、医保、财政局长和各镇镇长组成,办公室设置在市卫健局,办公室主任由同志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相关配套政策和具体措施,建立任务清单、责任清单、措施清单、目标清单,明确时间表、路线图、责任人,确保9月底圆满完成任务目标。

  (二)强化部门联动。相关部门要主动作为,密切配合,在政策衔接、工作导向上保持协调一致。要定期召开部门联席会议,通报工作进展,协商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三)加强督导评价。今年省市医改办继续将乡村一体化管理工作纳入医改年度考核;市级多部门将联合开展专项督导,进行全市排名通报。市卫生健康局要建立督导、通报、评价和考核机制,加强日常工作督导,发现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点对点提出整改和推进措施,确保乡村一体化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四)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各种途径,做好乡村卫生一体化管理改革政策的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展现改革的典型经验和进展成效,让广大乡村医生增强信心,凝聚共识,积极主动地参与改革,全面营造乡村卫生一体化改革的良好社会氛围。

乡村一体化实施方案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及省委、省政府的实施意见,优化乡村卫生资源配置,强化乡村医疗卫生机构整体功能,完善和巩固村卫生室的基本职能和基础地位,更好地为广大农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以调整优化现有卫生资源为主导,健全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强化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综合管理和指导,坚持公共卫生服务和医疗服务并重,积极创新服务方式,坚持突出基础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可及和效率,改革完善运行机制,保障村卫生室人员的权益,促进村卫生室的健康发展,抓紧时间,对全市所有行政村卫生室逐步实行一体化管理。

  二、基本内容

  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是在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规划和组织实施下,以乡镇为范围,对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行政、业务、药械、财务和绩效考核等方面予以规范和管理。在乡村一体化管理中,乡镇卫生院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负责履行本辖区内卫生管理职责,在向农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等综合服务同时,承担对村卫生室的管理和指导职能;村卫生室承担行政村的公共卫生服务及一般疾病的初级诊治等工作。

  (一)村卫生室的设置

  村卫生室的设置依据《鹿泉市医疗卫生机构设置规划》和新民居建设整体规划,按照方便群众,合理配置的原则,由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卫生院举办或者其他举办形式。无论采取哪种形式,必须符合下列设置要求。

  1、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符合村卫生室规定设置标准。

  2、产权明确。所有权为村民委员会或者是乡镇卫生院。

  3、冠名规范。村卫生室的名称统一为“××乡(镇)××(村名)卫生室”。

  4、原则上实现“一村一室一址”。

  5、承担公共卫生工作任务。

  村卫生室应按照《河北省村卫生室规范建设与管理标准(试行)》及石家庄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村卫生室建设与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07]93号)要求进行标准化建设。

  (二)村卫生室的行政管理

  1、村委会举办的村卫生室,其负责人由村民委员会依照程序提名,并经村民代表讨论通过,由村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共同签字报乡镇卫生院同意后进行任命。

  2、其他形式举办的村卫生室,其负责人需经村委会、乡镇卫生院共同同意后方可任命。

  3、乡镇卫生院举办的村卫生室其负责人由乡镇卫生院任命。

  4、村卫生室负责人实行任前公示,征求村民意见,公示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村委会和乡镇卫生院负责收集公示期内的群众意见。

  (三)村卫生室人员管理

  1、村卫生室从业人员实行聘任制。市卫生局认定出台各村从业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质并对外公布,村卫生室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择优选聘。

  2、村卫生室聘用人员统一签订聘任合同,实行按劳取酬,按绩分配的绩效工资制,乡镇卫生院建立绩效考评制度,以服务质量和服务数量为核心,实行月考评、季联评、半年考核、年终总评,并公布考核结果。

  3、村卫生室卫生技术人员岗位设置。卫生技术人员原则上按服务人口的1-1.5‰配置,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中医、中西医结合类别执业资质的人员和女性人员,直系亲属和有姻亲关系的人员原则上不在同一村卫生室工作,在同一村卫生室工作的,关系人均不得担任村卫生室负责人。聘用卫生技术人员需报乡镇卫生院审定相关资格合格后方可上岗。

  4、市卫生局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开展村卫生室人员养老保障试点,逐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使其老有所养。

  (四)村卫生室业务管理

  1、业务管理。村卫生室在乡镇卫生院指导下开展日常业务,乡镇卫生院应采取例会、病例讨论、业务培训等方式,加强对村卫生室的技术指导和管理指导。

  2、内部管理。村卫生室应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乡镇卫生院要指导村卫生室健全和统一规章制度,会同村民委员会进行综合考核和评估,同时建立双向转诊制度,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方便群众就医。

  3、信息系统建设。乡镇卫生院要结合新农合信息系统建设、健康教育信息系统建设,按照要求配置计算机、打印机,对村卫生室的服务项目、服务量、服务收费、药品使用、新农合门诊统筹报销补偿等基础信息实行统一规范管理,提高管理效率。

  (五)村卫生室财务管理

  村卫生室按照相关要求建立规范的财务制度,做到帐目齐全,乡镇卫生院要设立村卫生室总帐,负责监督核算业务收支和结余。村卫生室要建立资产总帐、医疗药品收入明细帐、医疗药品支出明细帐及现金流水帐等,每月向乡镇卫生院上报各种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医疗收支明细表、药品收支明细表及收入支出总表),同时应公开医疗服务收费价格和药品价格,实行统一的收费标准和收据,做到收费项目规范,票据齐全,严禁截留、坐支收入资金。

  (六)村卫生室药械管理

  村卫生室全部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村卫生室在乡镇卫生院的组织下,实施药品统一配送,严禁擅自从其他渠道购进药品,同时建立药品台帐,药品专用月台帐、药品销售日清单。政府配备的医疗器械一律由乡镇卫生院统一验收入库,实行固定资产登记,并及时发放投入使用,村卫生室自购器械也要进行登记,纳入规范管理。

  三、村卫生室的工作任务

  (一)宣传执行国家各项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宣传工作,做好参合农民的门诊补偿,严格执行新农合政策,合理诊治、各项诊疗项目收费、补偿按月公示,补偿资料齐全,上报数据准确。

  (三)积极做好健康教育工作,负责村民的健康查体,回访干预等慢性病康复指导。

  (四)负责基层卫生防疫、妇幼保健工作。

  (五)做好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断、治疗和转诊工作。

  (六)开展初级卫生保健,做好资料收集、整理、归档和管理。

  (七)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八)完成其他各项卫生工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工作措施

  (一)建立组织。为保证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市政府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推进一体化管理工作。

  (二)完善措施。各乡镇卫生院组织人员对现有村卫生室管理进行系统的收集和整理,分门别类地修订和完善,形成一套符合实际的管理规范,2023年全市村卫生室实现一体化管理。

  (三)定期督导,落实奖惩。市一体化管理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相关人员对各乡镇实施情况进行督导,对存在的问题要分析原因,制定措施,同时列入目标考核的内容,考核结果与奖惩挂钩,对工作开展顺利、进展较快的乡镇予以通报表彰,对工作拖拉、进展缓慢的乡镇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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