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印度的种姓制度历史故事

第1篇:古代印度的种姓制度历史故事

古代印度是人类文明的发祥地之一,它和*、埃及、巴比伦并列为东方的四大古国。勤劳、勇敢的印度*,曾经创造了灿烂的古代文明,为人类作出了自己的贡献。但是,几千年来,印度社会的发展一直比较迟缓。这与印度存在着一个的森严的等级制度一种姓制度有着一定的关系。印度的名称起源于印度河。*汉代史籍译作“身毒”或“天竺”,直到唐代才改译为“印度。自20世纪20年代起,在印度河谷先后发现几个古代城市遗址,著名的有哈拉巴和摩享佐·达罗,因此统称为哈拉巴文化。哈拉巴文化存在年限约为公元前三千年代中叶至前二千年代中叶。历史学家一般都认为,哈拉巴文化的创造者,就是印度的原始居民达罗毗荼人。

公元前二千年代中叶,属于印欧语系的许多部落,从中亚细亚经由印度西北方的山口,陆续涌入印度河中游的旁遮普一带,征服了当地的大部分达罗毗荼人。入侵者是白种人,自称”雅利安”,意为高贵者,以区别于皮肤黝黑的达罗毗荼人。经过几个世纪的武力扩张,雅利安人逐步征服了整个北印度。雅利安人早先过着原始的游牧生活。入侵印度后,雅利安人吸收了达罗毗荼人的先进文化,由游牧转为定居的农业生活,并逐渐向奴隶社会过渡。由于雅利安人对达罗毗荼人的征服和奴役,以及雅利安人内部贫富分化的结果,在雅利安社会中逐渐形成了一个森严的等级制度,这就是种姓制度。“种姓”一词在印度的梵文中叫“瓦尔那”,就是颜*或品质的意思。

因此种姓制度又叫瓦尔那制度。在种姓制度下,古代印度人被分为四个种姓: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婆罗门是祭司贵族。它主要掌握神权,占卜祸福,垄断文化和报道农时季节,在社会中地位是最高的。刹帝利是雅利安人的*事贵族,包括国王以下的各级官吏,掌握国家的除神权之外的一切权力。波罗门和刹帝利这两个高级种姓,占有了古代印度社会中的大部分财富,依靠剥削为生,是社会中的统治阶级。吠舍是古代印度社会中的普通劳动者,也就是雅利安人的中下阶层,包括农民、手工业者和商人,他们必须向国家缴纳赋税。

首陀罗是指那些失去土地的自由民和被征服的达罗毗荼人,实际上处于奴隶的地位。各个种姓职业世袭,互不通婚,以保持严格的界限。不同种姓的男女所生的子女被看成是贱民,或叫不可接触者,贱民不包括在四个种姓之内,最受鄙视。为了维护种姓制度,婆罗门僧侣宣扬,把人分为四个种姓完全是神的意志,是天经地义的。在婆罗门的经典《吠陀》中,波罗门把种姓制度的出现用神话来解释,说原始巨人普鲁沙死后,天神梵天用他的嘴造出了婆罗门,用双手制成了刹帝利,用双腿制成了吠舍,用双脚制成了首陀罗。婆罗门僧侣还宣扬:凡是循规蹈矩,安分守己的人,来世才能升为较高种姓,否则,即降为较低种姓。因此,对于广大劳动者和奴隶来说,应该逆来顺受,放弃斗争,遵守奴隶主阶级制定的“达磨”,即所谓的“法”,以免加重来生的灾难。为了维护种姓制度,奴隶主阶级还制定了许多法律,其中最典型的是《摩奴法典》。

相传,摩奴是大神梵天的儿子,为了确定人间各种人在社会上的应有次序,确定婆罗门和其他种姓的义务,便制定了这部法典。其实,这只不过是奴隶主用来欺骗劳动*的谎言。摩奴法典首先确认婆罗门是人世间一切的主宰,而首陀罗只能温顺地为其他种姓服劳役。首陀罗不能积累私人财产,不能对高级种姓有任何不敬的言行。婆罗门和刹帝利则有权夺取首陀罗的一切。为了*低级种姓吠舍、首陀罗的反抗,摩奴法典还规定了许多残酷的刑罚。比如,低级种姓的人如果用身体的某一部分伤害了高级种姓的人,就必须将那一部分肢体斩断。比如,动手的要斩断手,动脚的要斩断脚。四个等级在法律面前是不平等的。《摩奴法典》规定,刹帝利辱骂了婆罗门,要罚款100帕那(银钱单位)。如果是吠舍骂了,就要罚款150到200帕那。要是首陀罗骂了,就要用滚烫的油灌入他的口中和耳中。

相反,如果婆罗门侮辱刹帝利,只罚款50帕那;侮辱吠舍,罚款25帕那;侮辱首陀罗罚款12帕那。高级种姓的人如果杀死了一个首陀罗,仅用牲畜抵偿,或者简单地净一次身就行了。《摩奴法典》还对各个种姓的衣食住行都作了烦琐的规定。比如规定不同种姓的人不能在呆在同一个房间里,不能同桌吃饭,不能同饮一口井里的水。不同种姓的人严格禁止通婚,以便使种姓的划分永久化。每个种姓都有自己的机构,处理有关种姓内部的事务,并监督本种姓的人严格遵守摩奴法典及传统习惯。倘有触犯者,轻则由婆罗门祭司给予处罚,重则被开除出种姓之外。被开除出种姓的人也成为贱民。贱民只能居住村外,不可与婆罗门接触,只能从事被认为是最低贱的职业,如抬死尸,清除粪便等。走在路上,贱民要佩带特殊的标记,口中要不断发出特殊的声音,或敲击某种器物,以提示高级种姓的人及时躲避。

婆罗门如果接触了贱民,则认为是一件倒霉的事,回去之后要举行净身仪式。总的说来,印度的种姓制度实质上是一种阶级制度。但是,由于鲜明的阶级关系被掩盖在等级的划分之中,因此它容易模糊阶级界限,在劳动*之间制造隔阂和对立,不利于他们团结对敌。此外,种姓制度实行职业世袭,把生产限制在一个狭小的范围内,从而阻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因此,种姓制度的存在,是造成印度社会发展迟缓的重要原因之一。印度自古代至近代,经历了几种社会形态,但是种姓制度一直延续下来,成为历代剥削阶级的统治工具。种姓制度经过长期演变,越来越复杂,在四个种姓之外,又出现了数以千计的亚种姓。今天,在印度仍然保留着种姓制度的残迹,受*受剥削最深的贱民达几千万人。

第2篇:古印度森严的种姓制度世界历史故事

印度历史是一部“不断为异族征服的历史”。印度的原始居民达罗毗荼人曾经创造了灿烂的哈拉巴文化。约公元前1500年,印度次大陆的平静被一支*印欧语的游牧民族雅利安人打破了。他们首先占领了印度“五河流域”(今巴基斯坦和印度的旁遮普地区),同当地的土著民族达罗毗荼人发生了激烈的冲突。结果,雅利安人征服了后者,并逐渐向东扩张,征服了整个北印度。雅利安人入侵印度后,逐渐放弃了游牧生活方式,开始过起农业定居生活。与此同时,在雅利安社会中逐渐形成了一个森严的等级制度,这就是种姓制度。

“种姓”即等级,梵语作“瓦尔那”(即“肤*”)。由于雅利安人是白种人,达罗毗荼人则皮肤黝黑,因此种姓制度实际上起源于入侵者把自己与被征服的当地居民在种族上隔离开来的企图。随着雅利安人内部的逐渐分化,各种社会地位被世世代代地固定下来,种姓制度就超出了种族*的范畴,演变为一种社会分层制度。

根据种姓制度的规定,人被分为四个等级: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婆罗门是第一种姓,由雅利安人中的祭司阶层组成,他们世代执掌祈祷和祭祀,有时也参与*,是古代印度的精神统治者;刹帝利作为*事贵族,是第二种姓,他们是古代印度的世俗统治者,国王大多出于这个阶层;其余雅利安自由民称为吠舍,是第三种姓,从事农、商、手工业;被征服的土著居民属第四种姓,称首陀罗,其中一些人是奴隶,职责是为上等种姓服务。很明显,第一、二种姓是统治阶级,第三、四种姓是被统治阶级,前两者虽然根本利益一致,但内部经常发生争权夺利的斗争。婆罗门自称拥有无上的权威,是人间之神和国土卫士,刹帝利则称祭司不过是国王的侍从而已。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位列第一种姓的婆罗门的总体权势从未超越过世俗国王。

古印度森严的种姓制度

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特权,奴隶主贵族竭力给种姓制度披上神秘的宗教面纱。印度教古文献《吠陀》中说,四个种姓都是由梵天(原始巨人)产生,但因为出生的位置不同,故而地位迥异。婆罗门出生于口中,刹帝利出生于手臂,吠舍从髋部出生,手工业者首陀罗从脚下生出。为着力说明各个种姓的不平等地位,古印度的宗教法《摩奴法典》强调说,因为婆罗门出生于高贵的身体部位,所以“理应为一切创造物的主人”。

种姓制度形成之初,只强调社会分工,在具体问题上尚无严格限制。公元前4世纪以后,种姓制度走向成熟。四大种姓在理论上皆为职业世袭、内部联姻、排斥外人的社会集团。相互之间界限严明,不能通婚、共食、交往,礼仪上也有严格规定。种姓间地位差距进一步扩大,低贱种姓的人若诋毁了高贵种姓的人,便会惨遭从口中灌铁水和沸油或活活处死的酷刑等各种惩罚。一个陌生人不幸被一棵倒下的树干压在下面,村民们因不知其种姓,宁可眼睁睁围观,让其活活痛死,也不敢动手救人;在城郊见到身患重病气息奄奄的人,只因不知其种姓,不敢救助。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分工更加细致,在吠舍和首陀罗种姓中出现了许多职业团体,并演化成*集团,史称“迦提”。迦提的形成标志着种姓制度的复杂化。迦提的地位有高低之别,但大多属于被*阶层,其中的首陀罗被称为“不可接触者”阶层,或叫贱民。他们被认为出生自地下,因此是不洁的,是有罪之人,他们不能用公共水井,不能入庙,不能在大路上行走。他们只能居住在与世隔绝的村庄或城镇外面的住房里,只可以使用他们自己的寺院和水井。他们必须非常小心地避免玷污各种姓中的成员,也就是说,不可与后者发生任何肉体上的接触,在极端情况下,甚至不可进入后者的视线。他们注定只可从事那些被认为是不洁的行业,因为这些行业或是玷污了某些仪式,或是获取人或动物的生命。这些职业包括猎人、捕鱼人、屠夫、刽子手、掘墓人、承办丧葬者、制革工人、皮革工人和清道夫。

第3篇:刺史制度

[篇一:历史上的刺史制度]

汉武帝建立了*的地方监察制度——刺史制度。刺史制度的渊源可追溯到秦代的御史监郡制。自惠帝以来的御史监郡制已经出现了监御史不奉法、多失职,不利于加强*集权的情况,文帝不得不使丞相史出刺并督察监御史的行为。但是,丞相史出刺又带来了监察权力不集中,监御史、丞相史职事重叠交叉、互相推诿的问题。汉武帝元封元年,“御史止不复监……及吏不奉法,乘公就私,凌暴百姓,行权相放,治不平正,处官不良,细民不通,下失其职”。

关于刺史之职掌,<汉书·百官公卿表>“监御史”条下颜师古注引<汉官·典职仪>云:“刺史班宣,周行郡国,省察治状,黜陟能否,断治冤狱,以六条问事,非条所问,即不省。”从“六条”内容看,刺史的监察对象第一条涉及地方豪强,其余五条皆与“二千石”有关。这里的“二千石”是指郡国守相,因而刺史的监察对象主要是郡国守相和地方豪强。这表明武帝初置十三部州刺史主要是为了加强对地方郡国守相的监察,防止守相专权坐大。

这一制度一直为后人所赞誉,清顾炎武称“刺史六条乃百代不易之良法”。隋朝的巡察六条制度,唐朝的十道巡按制度就是西汉刺史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不过根据<汉书>记载,刺史职责还包括对诸侯王的监察。如<汉书·隽不疑传>载隽不疑为青州刺史,收捕欲谋叛乱的齐孝王孙刘泽……

汉武帝设立刺史,实现了监察权和行*相分离,标志着汉代对官吏监察权的*,也基本上理顺了*和地方的关系。但是,随着监察权与行*的分离,掌握监察大权的监察官权力越来越大。监察制度设立的目的是监督百官,尤其是地方郡守的*和不法行为,如何保*监察官吏自身廉洁,真正做到依法监察又是一个新的问题。秦汉时期在监察制度设计上,既让监察权与行*逐渐分离,扩大监察权的**和自主*,强化对行政官吏的权力制约,又运用行政手段,制约监察权力的膨胀,以保*监察权力被制约在一定范围以及监察官吏的清正廉洁,形成了一种双向制衡机制。

汉代在御史这一主要监察系统之外,又让行政最高长官丞相担一定监察职责,使两府之间相互监督和制约。虽然朝中文武百官和地方郡守县令都处于不同监察官吏的严密监督之下,但反过来,秦汉时期所有官吏也有权对监察机构和监察官吏进行举奏*劾。

御史大夫张汤位高权重,其本身就是汉武帝的心腹和耳目,监察百官,但张汤本人也被丞相严青翟和长史朱买臣*劾,被迫自杀。汉元帝时,掌管监察大权的御史中丞陈咸因与罪人朱云交往,被丞相举奏。

刺史以“六条”问事,监察地方郡守,权力很大。汉武帝为了防止刺史滥用职权干扰地方政务,规定刺史只能以“六条”监察。如果依法行事,则会受到褒奖。如朔方刺史翟方进“居官不烦苛,所察应条辄举,甚有威名,再三奏事,迁为丞相司直”。如果刺史追求“六条”以外的监察权力,则不予许可,并要受罚。豫州刺史鲍宣“举措烦苛,代二千石署吏听讼,所察过诏条”,被丞相司直*劾免职。鲍宣免职的根本原因就是越权。

监察官职责虽然督察百官,但必须听命于皇帝,实际上也与其他行政官吏一样处于皇帝的监督之下。在监察系统内部,秦汉时期要求监察官吏之间相互监督,尤其是御史中丞负有对本系统属吏督察之责。如严延年是侍御史,仅仅因为没有阻止受到*劾的大司农入宫,作为侍御史的严延年就受到御史中丞的斥责。秦汉时期监察制度设计上的这种相互制约机制,既是保*行政官僚廉洁奉公、勤政廉政的需要,又有效防止了监察权力失控,避免监察权力滥用。

[篇二:刺史制度]

汉武帝时为监察地方,全国分13州,设置刺史,刺史由朝廷派遣,秩仅600石,属于低级官员,但是职权很重,有权监察2000石的郡守和王国相,还有地方的强宗豪右,稍后甚至可督查诸侯王刺史受御史大夫所述的御史中丞直接领导,在人事上是*的,在地方查明官吏的不法事实后,自己不能擅自处理,只能上报御史中丞,请求上级处理。后来,刺史权渐重,积久成制,成为行政长官。西汉末到东汉,刺史改称州牧,级别提高,成为最高地方行政长官。州也成了最高地方行政区划了。

西汉承袭了秦始皇开创的*主义*集权制度,历经惠、文、景帝,到汉武帝时,通过解决王国问题,进一步控制了地方*;又接受了董仲舒的建议,确立了封建君主*主义的指导思想和理论基础。两汉时采取中外朝制度和设立尚书台,实行刺史制度和上计制,从而完善了这一制度。到东汉初,这一制度进一步加强并定型。西汉对秦朝的地方行政制度,既有继承,又有改造,除继续采用郡县制外,也实行分封诸侯王制度,即郡国并行制。由于诸侯王势力的膨胀威胁了皇权,景帝采取削藩政策,还用武力平定了七国之乱。汉武帝进一步削在王侯权势,通过实行“推恩令”等措施,基本上解决了王国问题。汉武帝以后直到东汉,虽一直保留封国,但国象对王国权势限制很严,王国封地也越来越小,势力越来越小,诸侯王实际成了只有爵位而无实权的封建贵族。汉武帝时为监察地方,全国分13州,设置刺史。后来,刺史权渐重,积久成制,成为行政长官。西汉末到东汉,刺史改称州牧,级别提高,成为最高地方行政长官。州也成了最高地方行政区划了。

[篇三:两汉*经济制度]

一、基础知识目标

刺史制度;郡县制和封国制;推恩令;察举;编户齐民。

二、能力培养目标

1、通过讲述“汉承秦制”的内容,对比秦汉*经济制度的异同点,培养学生运用比较的方法,从而获得历史知识的能力。

2、通过两汉*经济制度的讲述,使学生认识历史是向前发展的,人们应按照现实需要进行改革。培养学生进一步树立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学会运用正确的观点和方法分析历史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学会综合归纳的能力。

三、思想教育目标

1、秦亡汉立,汉初统治者基本上承袭秦制,目的是巩固和加强君主**集权制度。两汉的*经济制度,其主流是维护国家统一,安定社会,恢复和发展经济,推动历史的进步。应当看到,秦虽第一个实现国家统一,但并不巩固,直到汉武帝时期,国家统一才真正巩固下来。

2、两汉时期出现一批杰出的*家和经济学家,他们关于治国理财的方针、制度和经验 ,值得研究和总结。两汉的*经济制度,是珍贵的历史遗产。

3、要求认识两汉*经济制度的两面*,客观上有进步的一面,但另一方面,其本质是封建剥削的制度。编户制度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教学要点

一、刺史制度

1、西汉的刺史制度

2、东汉的刺史制度

二、郡县制与封国制的并存

1、西汉的郡县制与封国制

2、推恩令

三、察举制

1、西汉的选官制

2、东汉的选官制

四、编户制度

1、两汉的编户齐民

2、农民生活的贫困

教学要求和建议

一、本节课的重点:本课涉及的知识点,在初中*历史教材中很多没有提到,学生比较生疏,学习有一定的难度。重点是抓住*集权制度和编户制度进行讲述,从而加深认识封建社会的本质。

本节课的难点:如何正确理解“汉承秦制”的含义。

二、讲述本课具体内容之前,教师先说明两汉是指西汉(前汉)和东汉(后汉)。然后回忆一下历史背景,引导学生正确认识两汉的制度是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问题,是封建时代的必然产物。

从秦末到西汉建立前,历经8年战乱,社会经济残破不堪,一片荒凉景象,即使统治阶级也无法搜刮更多的财富。司马迁说:“自天子不能具钧驷,而将相或乘牛车,齐民无盖藏。”可见问题的严重*。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恢复封建统治秩序,如何恢复和发展社会经济,这是关系到西汉*存亡的首要问题。刘邦认识到打天下难,治天下更难的道理,定都在渭河之滨,名为“长安”,其意是注意长治久安。这说明统治者在认真思考如何治国的问题。

汉初的几代皇帝首先想到的是如何制定统治制度,因为只有明确的制度为依据,才能巩固*和发展经济。两汉的统治制度,基本上是符合当时国情的,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希望和平、统一、安居、温饱的愿望。

汉初,基本上是承袭秦制。所谓“汉承秦制”,不能理解为照抄照搬,一成不变,而是在秦制的基础上不断完善,不断发展。

两汉的制度,范围广,课文只讲几个主要方面。这些制度,对维护国家统一、安定社会、发展经济具有进步意义,使西汉达到鼎盛的局面,成为当时世界上最先进的国家。

三、“刺史制度”一目,需要讲明两个问题:

1、秦朝时,御史大夫负责监察百官。汉武帝时,为了加强监察地方的诸侯王和郡守县令,在各州均设置刺史,即监察官。西汉时,刺史官阶低于郡守,但其代表*,权力很大。这样,就形成一套监察制度,加强了*对地方的控制。

2、东汉时,刘秀把西汉监察地方政情的刺史,变为州一级的地方长官,地位高于郡守。到成帝时,为*农民起义,又把刺史改称州牧,让其掌握一州的*政大权。这些州牧后来又逐渐形成割据势力,后患无穷。

监察制度是必要的,但刺史逐渐演变为地方长官,权力不断膨胀,就失去监察官的作用。

四、“郡县制和封国制的并存”一目,需讲明三个问题:

1、秦统一后,在全国推行郡县制,这是地方*组织。西汉承袭这种制度。由于历史的原因,刘邦建立西汉前后,又实行封国制。被封的异姓王有7个,还封了一百四十多个列侯。这就是王国和侯国的由来。后来,刘邦剪除异姓王,又分封9个刘姓子弟为王,即“同姓王”。此后王国数量不断增加。这种国中之国的大量存在,是造成*局面的隐患,对*集权和国家统一不利。

2、西汉王朝前期在打击地方割据势力方面,主要是采取*和非*两种方式。直到汉武帝时,他软硬兼施,实行“推恩令”,使王国越分越小,又制定“附益法”,限制诸侯王的活动。从此,王、侯不得过问政事,封土而不治民,才最终解决了封国问题。封国名义上虽然还存在,但已名存实亡。

郡国并存,不利于国家统一管理,且有*危险,这是历史教训。

五、“察举制”一目,需讲明:

1、为了加强*集权,扩大西汉的统治基础,汉武帝颁行了新的选官制度,注意选拔人才,充实官僚机构。选拔人才有几种渠道,最主要的是察举(选举)制。汉武帝要的是德才兼备的开拓型的人才,不论出身,只要是“有非常之功”的“非常之人”,他就破格任为“将相”或“使绝国者”(出使外国)。因此,在他统治时期人才济济,比如破格录用了出身贫寒的主父偃和朱买臣,从牧羊人中提拔了卜式,从商贾中擢升了桑弘羊,在奴隶群中发现了大将卫青,在降虏中任用了金日。加上公孙弘、韩安国、郑当时、董仲舒、苏武、张骞、司马相如、司马迁、霍去病、霍光等,形成了“汉之得人,于兹为盛”的局面(<汉书·公孙弘传>)。正因为有这样一批文才武将,才使汉武帝时期成为我国封建社会中一个辉煌时代。

2、东汉时期,继续推行西汉的察举制。那时,虽然名义上,被察举的人,必须有“高才重名”,为乡党舆论所推崇。但不少士大夫为了博取*厚禄,采取贿赂请托,营私舞弊,特权横行,“以族(门第)举德,以位(权位)命贤”(王符<潜夫论·论荣篇>)。这些世家大族,到魏晋南北朝时期,就发展成为门阀士族。同时,那些所谓举主、府主和门生、故吏互相勾结,又形成一个个官僚集团。这些官僚集团在东汉末年*黄巾起义中,乘机扩大了武装力量,形成了许多割据一方的*阀。

六、“编户齐民”一目,需要讲明三个问题:

1、编户齐民既是行政管理制度,又是赋税制度。秦始皇统一后,对赋税制度进行了统一和改革。公元前216年,命全国各地自报占有田亩数目,即文献记载的“令黔首(百姓)自实田”。这是我国历史上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土地登记制度的开始。秦朝还规定田租十税一,*有服徭役、兵役的义务。

汉代,承袭和发展了秦朝这一制度,一套完整的封建管理制度和赋税制度正式形成。教师要给学生讲明什么叫做编户齐民制度,然后指出西汉*实行编户齐民制度的目的是为了控制人口,剥削农民。编入户籍的民户,主要是广大农民,但也包括无爵位的地主和小官吏,其中人数最多的是自耕农。

2、编户齐民制度有利于国家对农民征收赋税。那时,农民的主要负担有四项,即田租、人口税、兵役、徭役(或纳更赋以代役)。

3、教师应指出,汉初的赋税制度,对农民的剥削较轻,但随着汉王朝*的巩固和社会经济的发展,统治阶级生活日益奢侈腐化。国家、地主和官吏对农民的剥削也日益加重,汉末,终于导致阶级矛盾的激化。

资料和注释

刺史制度

*古代的监察制度,起源于西周,形成于秦朝,确立于西汉。

秦朝设御史台,御史大夫是副丞相,供内廷差遣,又握有监察行政官吏之权。

西汉初,承袭秦制。至汉武帝时,就建立一套严密的监察系统,表现在:①分全国为十三部(州),置刺史巡视以监察郡县长官;②采用“以小驭大”的原则,位卑而权重,派用秩六百石的刺史去监察二千石的郡守,是典型的例子;③制定对地方监察的“六条”标准,包括住房超标、违法乱纪、以权谋私、以权代法、制造冤狱、任人唯亲、纵容子弟为非作歹、收受贿赂等内容。这对于维护封建统治秩序具有重要意义,也为后代封建统治者所借鉴。

不过,封建的监察机构本身是官僚机构的组成部分,它不可能自外于官僚主义的种种恶习,也不可能摆脱官僚制度弊病的制约,从而导致监察部门的*,这是必然。

汉武帝后期分全国为13州(部)

西汉初,郡、国并存。郡直属*,王国的**较大。景帝平定七国之乱后,把王国官吏的任免权收归*,这样,郡、国基本上是一样的。武帝时实行“推恩令”,削减王国封地,增设若干内郡,又开疆拓土,增设若干边郡。全国约有一百二十多个郡国,都由*直辖。公元前106年,除近畿7个郡以外,他把全国郡国分为13州(部),每部置一刺史,监察该部的官吏和强宗豪右,定为常制。13部中有11部采用了<禹贡>和<职方>里的州名,都称某州刺史部。习惯上以一部为一州,合称13州。据<汉书·地理志>载,共有冀州、兖州、青州、徐州、扬州、荆州、豫州、益州、凉州、幽州、并州、交趾、朔方等13个刺史部。

附益之法

附益之法,简称附益法,是汉代法律名,汉武帝时制定。<汉书·诸侯王表>:“作左官律,设附益之法,诸侯惟得衣食租税,不与政事。”又规定:凡在诸侯王国任官者,地位低于*任命的官吏,并不得进入*任职。以此限制诸侯王网罗人才和非法活动。

察举和征辟

秦朝以后,封建的选官制度有了发展。汉朝主要采用“察举”和“征辟”两种方法来选拔官吏。所谓“察举”,是地方长官在其辖区内,定期考察、选拔人才并推荐给朝廷。这些被推荐的人,经过考核授予不同的官职。“察举”之外,皇帝和高级官员也可以征聘有名望和才能的人来做官。由朝廷征聘为朝廷官员的,称为“征”,由高级官员征聘为自己属官的,称为“辟”,或称“辟除”。因此称为“征辟”。

孝廉

汉武帝接受董仲舒的建议,把孝廉作为选拔官吏的重要科目之一。凡是符合封建伦理道德的人,由各郡国在所属吏民中荐举。“孝”就是孝悌的人,“廉”就是廉吏。例如<二十四孝>中的孝子郭巨(今属山东长清人)“为母埋儿”的故事说:东汉时,郭巨“家贫,有子三岁,母减食与之。巨谓妻曰:贫乏不能供母,子又分母之食,盍埋此子。子可再有,母不可得。”这种残酷的“愚孝”,当时被渲染为大孝至孝的典型,郭巨遂被荐举为孝廉。后来,所谓以封建伦理为标准,实际上多由世家大族互相吹捧,弄虚作假,沽名钓誉,以图被荐举孝廉入仕,博取*厚禄。例如*禹一家,“凡侯者二十九人,公二人,大将*以下十三人,中二千石十四人,列校二十二人,州牧郡守四*人,其余侍中、将、大夫、郎、谒者,不可胜数”。弘农杨氏四世为三公,汝南袁氏则四世五公。

[篇四:汉武帝设立内外朝,加强*集权。设立刺史制度]

汉武帝为加强*集权,对*制度进行了重大变革,从而完善了国家制度。

推恩子弟汉景帝平定七国之乱后,诸侯王国问题基本解决,但是诸侯王的势力依然存在,再次成为半*状态的割据势力。事实*,武帝即位以后,决心彻底解决诸侯王分封、内乱不止的问题。

西汉错金铭文铜虎节

元朔二年(前127),善于"揣摩圣意"的主父偃向汉武帝进献"推恩"之策:"愿陛下令诸侯得推恩分子弟,以地侯之。彼人人喜得所愿,上以得施,实分其国,不削而稍弱矣。"

武帝接受主父偃的建议,颁行"推恩令"。仅从元朔二年至六年(前127-123),封侯的数目就多达121人;元鼎至武帝末年(前116-前87),又有44人封侯,甚至一日之内竟有24人同时封侯。

此外,对有罪的诸侯王,则削夺其封国。仅元鼎五年(前112),武帝以酎金(根据汉制,每年八月要举行宗庙大祭,王侯必须献黄金助祭,称为"酎金")不合规定为理由,就削夺了106个人的爵位。

这种"恩"、"威"并施的政策,基本上解决了汉初以来长期未得到解决的诸侯王势力的问题。汉武帝以后,虽然诸侯王国继续存在,但是作为一种*势力,它已经失去汉初原有的活力了。

广开仕途为了维护西汉王朝庞大的官僚体系,必须有一大批官吏不断地充实到各个机构中去,这就要求有一套完整的选择官吏的办法。汉武帝为了网罗人才,采纳了董仲舒的"求贤"建议,实现了察举制与考试相结合的选官制度。

察举,即先行考察,再举为官之意。它源于高祖,而明文规定则始于武帝。武帝令郡国举孝、廉各一人,每年一次。孝廉即孝子和廉吏,是察举的两个科目,后来混为一科。察举的对象是通晓儒学的儒生,其出路是到*任郎官。察举的科目除孝廉外,还有茂才、贤良方正、贤良文学、明经、明法等。

选官的另一种途径是以博士弟子员入补官吏。元朔五年(前124),丞相公孙弘奏请,让博士弟子员受业一年,经过"*策课试",能通一经者就可以补文学掌故之缺,课试高第者可以任郎中。

这样的选官制度,保*了"独尊儒术"的推行,进一步扩大了选拔官吏的范围,为加强*主义*集权的统治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中朝预政加强*主义*集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加强皇帝控制朝臣的权力,二是加强朝廷控制各地的权力。而这些都要靠封建官僚机构来实现。汉武帝作为一位有作为的帝王,在*体制上开设中、外朝,形成两个官僚系统:一个是由大将*、尚书等组成的中朝,又称内朝或内廷,是决策机关;一个是以丞相为首的外朝,是政务机关。

中、外朝体制形成的根源在于汉初*制度本身所存在的矛盾,换言之,它是君权与相权斗争的产物。汉初承袭秦制,以丞相辅佐皇帝,丞相权势之大,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这种形势在汉武帝即位之初仍然没有什么改变。他即位不久,丞相田蚡掌握任免大小官吏的大权,可谓权倾朝野。汉武帝对此十分不满。一日,田蚡入宫奏事,武帝问他:"君除(任命)吏尽未?吾亦欲除吏!"仅一语便表明武帝不满丞相权柄之重,决心削弱相权,建立中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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