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有关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本文讲述了关于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的内容,供大家参考,接下来我们一起仔细阅读下吧。
摘要:违约责任是合同法中的一项最重要的制度,而违约责任的归责准绳则是该制度的中心内容。目前,对违约责任的归责准绳。究竟是采用严厉责任还是差错责任,无论是在法学实际界还是在司法实务界都存在比拟大的争议,文章从违约责任及其归责准绳的概述、两大法系中关于违约责任的归责准绳的比拟研讨动身,结合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则,对违约责任的归责准绳停止阐述。
关键词:违约责任归责准绳 严厉责任
一、违约责任及其归责准绳的概述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背合同义务所应承当的民事法律责任。违约责任的归责准绳是指当合同当事人不实行合同义务或实行义务不契合合同商定时,应凭由何种根据来使其担任。这种根据实践上就反映了法律的价值判别规范。从各国的民事立法来看,有关合同责任的归责方面,次要采用了差错责任和严厉责任两种归责准绳。
确定不同的归责准绳,对违约责任的承当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1 归责准绳间接决议着违约责任之构成要件。采用差错责任的归责准绳,就意味着差错乃是构成违约责任的普通要件。而采严厉责任的归责准绳,则标明其责任的构成不以差错爲要件,违约方能否存在差错并不影响其对违约责任的承当。
2 归责准绳决议了举证责任由谁承当。在差错责任的归责准绳下,非违约方仅就违约方不实行义务或实行史务的不契合商定的现实负举证责任。而同时采用差错推定的方式,要求违约方承当反证本人客观上没有差错的举证责任。而在严厉责任的归责准绳下,则普通不要求违约方负上述之举证责任,也即普通不思索其违约方的客观差错。
3 归责准绳决议了免责事由。差错责任准绳的适用中,不可抗力是次要的免责事由。但债权人因蒙受不测事情且不存在团体差错时也可以免责。而在严厉责任准绳的适用中。法定的免责事由次要是不可抗力。
4 归责准绳对违约责任的大小也有一定之影响。由于差错责任准绳要以差错爲违约责任的普通要件。因此关于违约后损失的承当上也必定要参照单方当事人差错的大小。而采严厉责任的归责准绳,则普通不思索单方的差错水平。
因而,从以下去看,弄清楚违约责任的归责准绳成绩就显得非常必要了。
二、两大法系中关于违约责任的归责准绳的比拟
1 大陆法系国度关于差错归责准绳的规则。罗马法是在《阿奎利亚法》的根底上,经过后来的判例和学术解释加以补充、诠释和开展,构成了本人零碎的成熟的以差错爲基准的民事归责准绳;这一准绳又在查士丁尼《国法大全》中失掉了进一步确实立和完善。随着社会开展。仅有差错责任准绳还缺乏以维护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次序,因而又有了无差错责任准绳。这在罗马法当然是作爲例外。大陆法系各国,秉承罗马法的传统,均以差错责任作爲违约责任的普通归责准绳。《法国民法典》第1147条规则:“凡债权人不能证明其不实行债权系由于有不能归究于其自己的外来缘由时,即便在其自己方面并无任何歹意,如有必要,均因其债权不实行,或许迟延实行而受判领取损害赔偿。”这个条文在规则违约责任的条件时,并未提到当事人的“差错”。对此,可以了解爲该条文所规则的当事人“不实行义务的行爲”中,已当然地包括了当事人的差错。由于债权人虽然不能等待每一个合同都可以失掉残缺的实行。在某些情形下甚至不能等待合同可以失掉实行,但有权等待债权人将极力做到使之能实行。假如因债权人的差错致合同不能实行或许不能适当实行,则债权人该当对其差错形成的损失承当赔偿责任。法国古代合同实际对合同责任停止了限制,即对债权人责任的追查。须依据其差错的严重水平。爲此,差错被分爲欺诈性差错、不可原谅的差错、重差错以及普通差错。《德国民法典》第276条规则:“(1)除另有其他规则外,债权人应对其成心或许过失担任。在买卖中未尽必要留意的,爲过失行爲。(2)债权人因成心行爲而应担任任,不得事前免除。”德国学者以为,债权人承当责任的条件是,违背实行义务必需是由债权人的行爲形成的。而其行爲必需具有过失性。2002年1月1日实施的《德国债法古代化法》对第276条未作大修订,仍坚持差错责任准绳。
大陆法系各国,在坚持差错责任准绳的同时,规则了严厉责任准绳的例外适用。例如。金钱债权的迟延责任、不能交付品种物的责任、瑕疵担保责任、债务人受领迟延责任、迟延实行后的责任等,均适用严厉责任准绳,债权人不管其客观上能否具有差错,都应承当违约责任。
2 英美法系国度关于差错归责准绳的规则。与大陆法系国度不同。英美法系国度以严厉责任作爲违约责任的普通归责准绳。在英国法上,许多合同义务是严厉的。确定当事人能否相对地受有拘谨去做商定的事情或许他们只是受有拘谨尽能够地保证合同的实行,也就是合同当事人能否对非因本人的差错发作的违约担任,在英国合同法上,被以为是一个合同解释成绩,即解释当事人合同义务的范围。在普通意义上,此成绩的答案是,合同债权是相对的,而差错的完善不成其爲抗辩。因违约惹起的损害赔偿责任的恳求不思索差错。普通来说,未能实行其留意义务是有关紧要的,原告亦不能以其尽到留意义务作爲其抗辩理由。在美国法上,强调违约损害赔偿不具有惩罚性,合同法在总体的设计上是严厉责任法,相应的救援体系是不过问差错的。美国《合同法重述》(第2版)第260(2)条规则:“假如合同的实行义务曾经到期,任何不实行都构成违约。”当然,英美法系国度在坚持严厉责任准绳的同时,也规则了差错责任准绳的例外适用。
3 两大法系国度对差错归责准绳不同规则的法理剖析。两大法系国度将差错责任准绳或许严厉责任准绳作爲违约责任的普通归责准绳。但并不否认其他归责准绳的适用。也就是说,在违约责任的归责体系上,两大法系国度均采用了二元制的归责体系。这是由买卖关系的多样性、违约发作的缘由和所致的结果的复杂性所致。一元制的归责体系有其无法防止的缺陷,即法官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中,难以依据详细需求而灵敏运用法律来处置归责成绩,从而不利于对等地维护合同单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采用:元制归责体系,可以补偿一元制归责体系的缺乏,从而完成违约责任的根本目的。正如学者所指出的:“合同法归根究竟是要标准市民的生活,作爲一种国度的下层修建,固然可以经过设定不同的构成要件。经由法上的因果关系,到达一定的法律效果;然彼此相似的社会经济文明生活条件既爲不同的法律规则、准绳提供了类似的调整根底,又爲之提出了相反的调整要求,也正由于如此,才呈现了众多殊逢同归的结局。
三、我国合同法中的归责准绳
我国违约责任究竟来何种归责准绳。
间存在争论,次要有三种观念。第一种观念(亦是主流观念)主张爲严厉责任准绳。《合同法》第107条中并没有呈现“当事人可以证明本人没有差错的除外”的字样,被以为是采取了严厉责任准绳。第二种观念主张爲差错责任准绳。我国《合同法》一切规则制度和条款,乃至合同法之全文都自始至终地贯串着差错责任的准绳。因而,只能而且必需得出“我国《合同法》体系是树立在差错责任准绳的根底上”的.独一结论。第三种观,最主张以严厉责任准绳爲主,以差错责任准绳爲辅。这有利于促使合同当事人仔细实行合同义务,有利于维护受益方的合法权益,也契合国际上的普通做法。笔者以为。第一种观念较爲合理和可取。
1 在现行的合同法律中,《涉外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都曾经确立了无差错责任。前者第18条规则:当事人一方不实行合同或许实行合同义务不契合商定条件,即违背合同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或许采取其他合理的弥补措施。采取其他弥补措施后,尚不能完全补偿另一方遭到的损失的,另一方仍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后者第17条有根本上相反的规则。看来,将违约责任定义爲无差错责任在我国的合同法上是有先例的,并非新合同法的首创。对《合同法》的制定极具价值的《结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条约》及《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均规则了严厉责任准绳,早先制定的《欧洲合同法准绳》亦一定了该准绳,这“应该被以为是两大法系的威望学者在经过充沛的推敲权衡之后所速成的共识,反映了合同法开展的共同趋向”。在国际商业交往规则中,大多采取无差错责任准绳。
2 在诉讼中被告只需向法庭证明原告不实行合同义务的现实,不需证明原告关于不实行有差错,也不要求原告证明本人无差错。这里的逻辑是有违约及有责任,违约责任的构成仅以不实行爲要件,原告关于不实行有无差错与责任有关。免责的独一能够性在于证明存在免责事由。不实行与免责事由属于客观现实,其存在与否的证明和看法判别绝对容易,而差错属于客观心思形态,其存在与否的证明和判别绝对困难。因而。完成严厉责任准绳可以方便裁判,有利于诉讼经济,有利于合同的严肃性,有利于加强当事人的责任心和法律认识。
3 违约责任以存在合法无效的合同关系爲根底,合同是单方自在协商签署的,当然完全契合单方的志愿和利益,违约责任是由合同义务转化而来,实质上出于单方商定。不是法律强加的,此与侵权责任不同。因而,违约责任应比侵权责任严厉。侵权责任发作在事后不存在亲密联络的当事人之间,权益抵触的普遍存在使损害的开展难以完全防止,因而,法律要求除损害现实之外还要有差错要件,差错同等于可归责性,它使侵权责任具有合感性和压服力。而违约责任实质上出于当事人本人的商定,这就足够使违约责任具有了充沛的合感性和压服力,无须再要求使违约责任具有合感性和压服力的其他理由。有的学者以为在不测事故情形下,严厉责任对债权人是不公道的。笔者以为由于客观缘由违约,违约一方当然在客观上并无差错,但受益方更无差错,况且。债务人基于对债权人承诺的信任,往往改动了他的处境,假如一味主张债权人无差错而免除其违约责任,则无异于让债务人自行承当风险。这显然更不合理。
综上所述,笔者以为。归责准绳与归责事由及收费事由有不同的涵义,归责准绳是贯串于整个违约责任制度并对责任标准起着统帅作用的立法指点方针。同一法律范畴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互相矛盾的归责准绳。严厉责任准绳是我国合同法范畴的独一归责准绳。虽然《合同法》的相应条款规则了差错归责事由和免责条款,但是这些条款只是普通准绳的例外,并不能改动严厉责任准绳在合同法范畴的独一性和主导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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