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公积金商转公怎么办理
北京公积金商转公怎么办理
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能够有效地建立和形成有房职工帮助无房职工的机制和渠道,而住房公积金在资金方面为无房职工提供了帮助,体现了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互助性。接下来由小编为大家整理出北京公积金商转公怎么办理,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携本人及配偶个人征信报告,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的《购房合同》、《借款合同》、贷款余额对账单以及申请人单位盖章的《芜湖市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等资料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二)受理审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理申请后,在市民服务中心申请的当场审批;其他经办网点受理的,2个工作日内审批。审批后2个月内有效,超过2个月不予办理。不予受理的,当场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归还按揭贷款,注销房屋抵押。申请“商转公”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后,申请人向原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银行提出还贷申请,将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结清,由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银行出具贷款结清证明,注销抵押登记。
(四)签订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并重新办理房屋抵押。申请人凭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结清证明和“商转公”审批材料到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银行签订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并办理房屋抵押相关手续。
(五)“商转公”履行。房屋抵押权证办好,经委托银行收押并送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后放款,贷款打入借款人账户。申请人自贷款发放次月起,按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约定按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办理条件
1、转贷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同意提前结清原商贷余额;
3、原商贷发放后已正常还款12个月以上,贷款期间还款正常、无逾期贷款,并提供由贷款银行出具的原商贷正常还款记录和贷款余额证明;
4、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无尚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且无影响公积金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
6、有用于抵押的房产或用于质押的有价证券,抵押房产抵押率不高于70%,有价证券质押率为100%;
7、原商贷借款人为单身,在申请转公积金贷款时已结婚,需出具借款人夫妻双方约定原商贷所购房屋产权共有的公证书及共同还款声明;
8、原商贷借款人已离异,经法院判决、裁定或离婚协议中明确其房屋产权归属已不在原商贷借款人名下的,原商贷借款人不能办理转公积金贷款;
9、原商贷房屋购买人为父母子女(不包括与多个子女)联名购买的,可以申请办理转公积金贷款,但必须共同签订转公积金贷款抵押合同,提供房屋共有权人同意将房屋用作公积金贷款抵押且共同还款的具结书,并进行公证。
10、二手房转公积金贷款房屋房龄(以建成年份为准,下同)不超过20年(含20年),并且转贷人同意由管理认可的房屋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
北京公积金贷款材料
一、必备证件
1、单位开具并加盖印鉴的《北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2、本人办理:本人身份证件
3、代理人办理:申请人及代理人身份证件
4、提取本人及配偶公积金:还须提供结婚证或能证明婚姻关系的户口簿
5、提取产权共有人公积金:还须提供共有产权登记分割表
二、必备资料
1、未交清房款的
(1)购房合同原件查验
(2)购房的首付款凭证:银行现金交款或转账单(不低于房款的30%)原件查验
(3)收款账户账号:售房单位收款账户账号
2、已交清房款或购房提取金额大于未交清房款的
(1)购房合同原件查验
(2)购房全额发票或银行现金交款或转账单原件查验
(3)收款账户账号:本人储蓄存折(有结算账户功能的存折)
哪些情况可以提取公积金
1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 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 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5%的;
4 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5 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6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积金贷款可贷多少
1 一般最高额度80万;
2 个人信用AA级最高可贷92万;
3 购买政策性住房或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含)以下的首套自住住房,个人信用AAA级,最高可贷104万;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多少
1 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30%;
2 首套房面积低于93.93平方米的三口之家,再买房时可使用公积金贷款,其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70%。对于名下无房,但有过贷款记录或购房提取记录,符合二套房贷款条件的借款申请人,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公积金二套房贷款利率为同期首套住房个人贷款利率的1.1倍。三套及以上的不提供贷款。
3 北京例行调整公积金贷款还款标准:月收入17379元(含)以上月还款额不低于工资50%。
北京公积金提取材料
提取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6、租房自住的;
7、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8、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9、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10、在职期间判处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11、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12、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1、5、6、7、8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可以同时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提取材料
租房提取不超1500元不用发票合同
缴存人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房的,可按每月一千五百元的标准每季度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对于租房实际支出超过一千五百元的,可提供租住商品住房合同、租房发票,按实际支出办理提取。
购房夫妻双方可任意一方先提取
此次手续简化之后,购房人与其配偶可由任意一方先行办理提取手续,不再要求主购房人需先办理提取。夫妻双方各自的提取限额也可在房价款范围内自行确定。
公积金的用途
住房
不贷款购房可一次性提取公积金
商业贷款购房可提取公积金用于首付
商业贷款购房可提取公积金偿还本息
公积金(组合)贷款购房可提取公积金偿还本息
建造、翻建大修住房
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且未使用住房贷款的,职工及配偶可申请提取修建房被批准当月之前(含当月)的公积金金额,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修建房费用。
租房
用公积金支付配租或政府招租补贴的经济租赁房房租
用公积金支付市场租房房租
父母给儿女购房
未使用住房贷款购买自有住房,可提取父母公积金。
使用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购买自有住房,支付首付款后可提取父母公积金。
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购买自有住房,支付首付款后可提取父母公积金。
销户提取全部余额
离、退休的;
农业户籍职工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
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重度残疾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
被判处刑罚、户口迁出本市、非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集中封存户满2年或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2年的;
到本市行政区域外工作并在当地建立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纳入低保或特困范围的提取使用
职工被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范围,职工本人及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特困救助范围期间以前的住房公积金金额。
治疗重大疾病
家庭成员(包括职工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或重大手术住院治疗,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日期应在出院之日起1年内,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住院费用个人负担部分。
办理流程
公积金提取,一般由所在单位代为办理。单位核实职工提取材料后,出具《提取申请书》,单位经办人持上述材料来办理提取业务。
如单位拒绝为职工办理公积金提取,或者职工账户已转入集中封存户的,职工本人持上述材料来办理相关业务。
符合支取条件的,职工可选择办理公积金约定提取,个人账户中的公积金可定期转入职工指定银行储蓄账户中。
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无论是租房也好,购房也好,房价的飙升都会加剧大众的负担,因此使用公积金贷款买房、租房就成为大家的首选。
北京公积金退休提取手续
退休提取条件:
1、符合北京公积金提取条件;
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办理离退休。
退休提取资料:
1、离退休证或劳动部门相关证明;
2、身份证;
3、银行储蓄账户。
退休提取流程:
1、单位经办人携带上述资料前往公积金开户管理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
2、工作人员受理资料,并对资料进行审核;
3、审核完成后,发放款项。
:
1、离退休职员提取公积金属于销户提取公积金。
2、退休提取公积金能提取全部公积金账户全部储存额。
3、如单位账户下封存应当由原单位为您办理,如果账户显示为集中封存则可受理个人办理。
退休提取咨询
一、已经退休三个月,因退休问题跟企业产生矛盾,公司不予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不知个人能否办理公积金提取?如何提取?
:职工退休后,提供退休职工的退休证、身份证、银行储蓄账号,由单位经办人到开户管理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建议本人持身份证到我中心下属管理部柜台查询您公积金账户情况,如果仍在单位账户下封存,则应当由原单位为您办理,如果账户显示为集中封存,则可受理个人办理。
二、退休提取公积金需提供哪些资料?在东城管理部缴纳的是否必须去东城管理部提取?具体地址?
:根据规定北京离退休职员办理公积金提取需提供退休证、身份证、银行储蓄账户。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东城管理部位于东城区贡院西街9号一层,乘地铁1号、2号线建国门站出西北口(A口)向西,或乘公交车1路、52路、120路、126路、90内路、728路等到北京站口东站下车向东至长安大戏院路口向北150米路西即到。
三、本人虽未退休,但已年满60周岁,可否提取公积金?如何办理?
:职工退休后,提供退休职工的退休证、身份证、银行储蓄账号(以上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由帐户所在单位的经办人到开户管理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如果您因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提供以上材料。退休提取是销户提取,销户后如单位仍自愿为您缴存住房公积金,则需重新开户。
北京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实施若干规定》及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具体包括:
(一)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开户、变更、注销;
(二)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设立、封存、转移;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核定;
(四)住房公积金的汇缴、补缴;
(五)住房公积金的'计息、对账、查询。
第三条、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在缴存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三)确定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的适用条件,审批或授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审批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申请;
(四)确定缴存额上限,审批或授权管理中心审批单位超过缴存额上限缴存的申请。
第四条、管理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
第五条、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国家机关;
(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
(三)事业单位;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
(五)社会团体。
其他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可以按照双方自愿的原则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在职职工指公务员及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虽未签订合同但经过劳动仲裁部门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满六个月以上的职工。
第七条、有条件的单位可以按照双方自愿的原则,为实际工作不满六个月未签订合同的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
第八条、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九条、以1993年以前标准价优惠办法购房的职工夫妇双方,符合下列情形的,单位应为其建立住房公积金:
(一)夫妻双方工龄之和满65年且在职的,从夫妻工龄和满65年第二个月起建立住房公积金;
(二)按标准价优惠办法购房的职工夫妻双方,补交房价款后,可按照《关于购房职工调整住房等有关问题的试行规定》([95]京房改办字第056号)、《关于印发〈关于购房职工调整住房等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97]京房改办字第071号)、《北京市关于按标准价给优惠办法购房的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的通知》([98]京房改办字第178号)和《关于我市出售公有住宅楼房取消标准价后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99]京房改字第042号)规定,申请建立住房公积金。
第二章、登记及账户设立
第十条、单位应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新设立的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应持单位法人证书副本、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单位设立批准文件。
第十一条、单位应指定专人代为办理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
单位经办人应持单位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到管理中心登记备案。需要更换经办人的,应及时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单位应在办理完成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录用职工,应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第十三条、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外省市单位驻京机构、分支机构在本市雇用的职工,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在本市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四条、单位名称、地址等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应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等个人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持相关证明材料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章、缴存
第十七条、住房公积金年度为本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单位的住房公积金年度可以为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八条、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每年核定调整一次。
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由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和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两部分组成。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九条、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工资总额除以12确定。
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统制字[1990]第1号)的规定计算。
第二十条、新参加工作或新调入单位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按照职工本人当月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管委会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管理中心在银行开设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待资金到账后,管理中心将相应资金分配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第二个月起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
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
借调、外派职工,由与职工确立劳动关系的单位负责落实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第二十三条、职工工资扣除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低于北京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公布的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可以降低,以达到最低工资标准为限。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不变。
下岗、内退等类似情况职工工资扣除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低于北京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公布的当年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可以降低,以达到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为限。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不变。
第二十四条、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按上一年度北京市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分别乘以当年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确定。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执行期为一个住房公积金年度。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由管委会适时调整并公布。
第二十五条、单位超过月缴存额上限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经上级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同意,并经管理中心审核后报管委会审批;无上级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的,经管理中心审核后报管委会审批。
第二十六条、由财政部门全额资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超过缴存额上限不再审批。
第二十七条、单位应按核定的月缴存额缴纳住房公积金,少缴的应当补足,多缴的经单位和管理中心审核确认后,由单位告知职工本人,从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扣除多缴部分,划回缴存单位。
第二十八条、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无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经全体职工2/3以上同意,并经管理中心审核,报管委会批准后,可以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单位当年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不应申请办理降低缴存比例。
对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审核、审批工作应自收到单位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
第二十九条、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期限每次不超过一年。单位不能恢复正常缴存,需要继续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应在到期前一个月内办理续延手续。
第三十条、降低缴存比例的单位,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恢复正常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将欠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至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单位连续三年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可以申请降低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三十一条、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到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二条、单位补缴以前年度的住房公积金,应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计算。
对补缴额计算有困难的单位,月缴存额可依据补缴年度上一年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或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单位和职工分别计算的补缴额,由单位统一缴存到管理中心。
对补缴以前年度住房公积金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无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经全体职工2/3以上同意,并经管理中心审核,报管委会批准后,可以申请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第三十三条、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为职工补缴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
单位合并、分立时,无力补缴的,应在办理有关手续前,明确住房公积金补缴责任主体。
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时,应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清偿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
单位破产时,应将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视为职工工资组成部分纳入破产清偿程序优先清偿。
第四章、封存、转移
第三十四条、职工与单位暂时中止工资关系但仍保留劳动关系的,单位应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内部封存手续。
第三十五条、管理中心设立集中封存库,管理以下情形人员住房公积金:
(一)调出原单位或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未落实新单位或新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
(二)调往外省市工作,所在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
(三)单位被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
(四)职工住房公积金在单位内部封存,自愿转入集中封存库的;
(五)其他。
第三十六条、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库管理的,单位应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职工身份证明复印件。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职工应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其在原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下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新调入单位或集中封存库:
(一)职工在本市范围内调动工作的;
(二)职工调入、调离本市的;
(三)单位合并、分立的;
(四)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后,职工住房公积金进入集中封存库管理的;
(五)集中封存库职工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六)其他需要办理转移手续的。
第三十八条、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原单位应自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到集中封存库的手续。
职工与新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后,新单位应自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
第三十九条、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集中封存手续。
第四十条、单位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转移手续的,职工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申请管理中心督促单位办理,经督促仍不办理的,管理中心可以依本人申请办理。
第五章、对账、查询、计息
第四十一条、管理中心应每年与缴存单位和职工对账。
管理中心于每年7月31日前,向社会发布住房公积金对账公告。
管理中心于每年8月31日前,向缴存单位和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对账凭证。
第四十二条、单位有权查询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情况,管理中心应予配合。
职工有权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情况,管理中心应予配合。
第四十三条、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请复核。管理中心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四十四条、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对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保密。
第四十五条、管理中心为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提供住房公积金卡或住房公积金存折,作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第四十六条、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期间,住房公积金照常计息。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所指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由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住房公积金性质特点、性质
(1)保障性,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为职工较快、较好地为解决住房问题提供了保障;
(2)互助性,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能够有效地建立和形成有房职工帮助无房职工的机制和渠道,而住房公积金在资金方面为无房职工提供了帮助,体现了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互助性;
(3)长期性,每一个城镇在职职工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至退休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这一段时间内,都必须缴纳个人住房公积金;职工所在单位也应按规定为职工补助缴存住房公积金。
特点
(1)普遍性,城镇在职职工,无论其工作单位性质如何、家庭收入高低、是否已有住房,都必须按照《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2)强制性(政策性),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有权力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以按《条例》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福利性,除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外,单位也要为职工交纳一定的金额,而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低于商业性贷款;
(4)返还性,职工离休、退休,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户口迁出或出境定居等,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将返还职工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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