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货物运输及场站管理规定

第1篇:道路货物运输及场站管理规定

道路货物运输及场站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活动,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货物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是指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具有商业*质的道路货物运输活动。道路货物运输包括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专用运输,是指使用集装箱、冷藏保鲜设备、罐式容器等专用车辆进行的货物运输。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以下简称"货运站"),是指以场地设施为依托,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具有仓储、保管、配载、信息服务、装卸、理货等功能的综合货运站(场)、零担货运站、集装箱中转站、物流中心等经营场所。

第三条 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四条 鼓励道路货物运输实行集约化、网络化经营。鼓励采用集装箱、封闭厢式车和多轴重型车运输。

第五条 交通部主管全国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六条 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

1。车辆技术要求:

(1)车辆技术*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

(2)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载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2。车辆其他要求:

(1)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

(2)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

(3)从事集装箱运输的,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1。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及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第七条 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货运站房、生产调度办公室、信息管理中心、仓库、仓

储库棚、场地和道路等设施,并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二)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全、消防、装卸、通讯、计量等设备;

(三)有与其经营规模、经营类别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四)有健全的业务*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八条 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含设区的市所属区运输管理机构,下同)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二)负责人*明,经办人的*明和委托书;

(三)机动车辆行驶*、车辆检测合格*复印件;拟购置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能、购置时间等内容;

(四)聘用或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从业资格*及其复印件;

(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申请表>(见附件2);

(二)负责人*明,经办人的*明和委托书;

(三)经营道路货运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

(四)货运站竣工验收*;

(五)与业务相适应的*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明、**书;

(六)业务*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和本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的行政许可。

第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货运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货运站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决定书>(见附件3),明确许可事项。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上注明经营范围。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货运站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决定书>(见附件4),明确许可事项。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上注明经营范围。

对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不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三条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书的要求购置运输车辆。购置车辆或者已有车辆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实并符合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

第十四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和货运站经营者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设立子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第十六条 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之日30日前告知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并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扩大经营范围的,按本章有关许可规定办理。

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变更名称、地址等,应当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章 货运车辆管理

第*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技术管理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

对货运车辆进行定期维护,确保货运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货运车辆的维护作业项目和程序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18344)等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执行。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为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指定车辆维护企业;车辆二级维护执行情况不得作为路检路查项目。

第十九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定期进行货运车辆检测,车辆检测结合车辆定期审验的频率一并进行。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在规定时间内,到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机动车综合*能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机动车综合*能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和<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规定进行检测,出具全国统一式样的检测报告。并依据检测结果,对照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评定车辆技术等级。货运车辆技术等级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车辆技术等级在<道路运输*>上标明。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货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

审验内容包括车辆技术档案、车辆结构及尺寸变动情况和违章记录等。

审验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审验记录中注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综合*能检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设施、设备,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营运车辆技术检测标准对货运车辆进行检测,对出具的车辆检测报告负责,并对已检测车辆建立检测档案。

第二十二条 禁止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拼装的、检测不合格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第二十三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和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分别建立货运车辆技术档案和管理档案,并妥善保管。对相关内容的记载应当及时、完整和准确,不得随意更改。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车辆技术档案主要内容为:车辆基本情况、主要部件更换情况、修理和二级维护记录(含出厂合格*)、技术等级评定记录、车辆变更记录、行驶里程记录、交通事故记录等。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理档案主要内容为:车辆基本情况、二级维护和检测情况、技术等级记录、车辆变更记录、交通事故记录等。

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办理过户变更手续时,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将货运车辆技术档案完整移交。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经营者车辆技术档案建立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对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者经检测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要求的货运车辆,应当及时交回<道路运输*>,不得继续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第四章 货运经营管理

第二十五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货物运输经营,不得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件。

第二十六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经常*的安全、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作规程培训。

第二十七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其重型货运车辆、牵引车上安装、使用行驶记录仪,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超过4个小时。

第二*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要求其聘用的车辆驾驶员随车携带<道路运输*>。

<道路运输*>不得转让、出租、涂改、伪造。

第二十九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聘用持有从业资格*的驾驶人员。

第三十条 营运驾驶员应当驾驶与其从业资格类别相符的车辆。驾驶营运车辆时,应当随身携带从业资格*。

第三十一条 运输的货物应当符合货运车辆核定的载质量,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

装载要求。禁止货运车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超限、超载运输。

禁止使用货运车辆运输旅客。

第三十二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运输大型物件,应当制定道路运输组织方案。涉及超限运输的应当按照交通部颁布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

第三十三条 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装置统一的标志和悬挂标志旗;夜间行驶和停车休息时应当设置标志灯。

第三十四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在受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运、凭*运输的货物时,应当查验并确认有关手续齐全有效后方可运输。

货物托运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限运、凭*运输手续。

第三十五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招揽货物、垄断货源。不得阻碍其他货运经营者开展正常的运输经营活动。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货物变质、腐烂、短少或损失。

第三十六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和货物托运人应当按照<合同法>的要求,订立道路货物运输合同。

道路货物运输可以采用交通部颁布的<汽车货物运输规则>所推荐的道路货物运单签订运输合同。

第三十七条 国家鼓励实行封闭式运输。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情况发生。

第三*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制定有关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以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道路运输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三十九条 发生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以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服从县级以上**或者有关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

第四十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恶意压价竞争。

第五章 货运站经营管理

第四十一条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经营许可*核定的许可事项经营,不得随意改变货运站用途和服务功能。

第四十二条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加强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对出站车辆进行安全检查,防止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保*安全生产。

第四十三条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货物的*质、保管要求进行分类存放,危险货物应当单独存放,保*货物完好无损。

第四十四条 货物运输包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货物运输包装标准作业,包装物和包装技术、质量要符合运输要求。

第四十五条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业务*作规程进行货物的搬运装卸。搬运装卸作业应当轻装、轻卸,堆放整齐,防止混杂、撒漏、破损,严禁有毒、易污染物品与食品混装。

第四十六条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价格规定,在经营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严禁乱收费。

第四十七条 进入货运站经营的经营业户及车辆,经营手续必须齐全。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公平对待使用货运站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禁止无*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 货运站经营者不得垄断货源、抢装货物、扣押货物。

第四十九条 货运站要保持清洁卫生,各项服务标志醒目。

第五十条 货运站经营者经营配载服务应当坚持自愿原则,提供的货源信息和运力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第五十一条 货运站经营者不得超限、超载配货,不得为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或*照不全者提供服务;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为运输车辆装卸国家禁运、限运的物品。

第五十二条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制定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五十三条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和档案,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货运站、货物集散地对道路货物运输、货运站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此外,根据管理需要,可以在公路路口实施监督检查,但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不得双向拦截车辆进行检查。

第五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交通部统一制式的交通行政执法*件。

第五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可以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和复制有关材料。但是,应当保守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资料。

第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人员在货运站、货物集散地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货运车辆有超载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装载符合标准后方可放行。

第五十九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在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结果记录到<道路运输*>上,并抄告作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六十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后拒不接受处罚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暂扣其<道路运输*>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相关*件,签发待理*,待接受处罚后交还。

第六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道路运输*>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的货运车辆可以予以暂扣,并出具<道路运输车辆暂扣凭*>(见附件5)。对暂扣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违法当事人应当在暂扣凭*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并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

10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限期责令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强行招揽货物的;

(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货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件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第七十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综合*能检测机构不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测、未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或者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货运站经营者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货运站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没有建立货运车辆技术档案的;

(二)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货运车辆上安装行驶记录仪的;

(三)大型物件运输车辆不按规定悬挂、标明运输标志的;

(四)发生公共突发*事件,不接受当地*统一调度安排的;

(五)因配载造成超限、超载的;

(六)运输没有限运*物资的;

(七)未查验禁运、限运物资*,配载禁运、限运物资的。

第七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本规定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

(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道路运输*>的;

(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其他违法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危险货物运输活动,除一般行为规范适用本规定外,有关从业条件等特殊要求应当适用交通部制定的*道路运输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七十六条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独资形式投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业务的,按照<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办理。

第七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规定发放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件和<道路运输*>,可以收取工本费。工本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定。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1993年5月19日发布的<道路货物运输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试行)>(交运发[1993]531号)、1996年12月2日发布的<道路零担货物运输管理办法>(交公路发[1996]1039号)、1997年5月22日发布的<道路货物运单使用和管理办法>(交通部令1997年4号)、2001年4月5日发布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规定(试行)>(交公路发[2001]154号)同时废止。

第2篇:道路运输管理站的工作总结

一、强化管理,全面抓好运输市场整顿。

我县的运输市场问题一直是一个社会瞩目,百姓关心的热点问题,也是多年来困扰着县委、县*领导班子的老大难问题,为此,多年来,我们始终把整顿市场秩序当作头等大事来抓。xx年以来,针对我县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混乱的实际,我们多次主持召开会议,专题研究运输市场问题,并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工作,按照集中整顿与经常*质管理相结合的原则,采取了强有力的综合措施,对全县运输市场进行了彻底的整治,收到了较好的效果。特别是去年4月份以来,按照县*和局党委以及省市业务部门的统一部署,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积极行动,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道路运输“百日会战”和“集中整顿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活动”。

一是通过散发宣传单、出动宣传车、张贴宣传标语、挂过街横幅、召开车主座谈会等形式向车主和群众对“百日安全”和“集中整顿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活动”工作进行了广泛宣传,营造了良好舆论氛围。

二是依据会战的重点内容,针对道路运输市场整顿的关键环节,强化源头管理。稽查队、客运股、货运股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分头行动,严把关口,结合我县道路运输市场实际,严把市场准入关口,通过营运车辆年检,对经营者的经营手段经营范围、技术状况、服务设施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核,对不符合标准的车辆坚决取缔。同时加大了“三无”黑车的打击力度。去年以来,共取缔非法运营车辆28台,处罚违章运营车辆74台,收缴罚没款7万余元,补缴规费1.6万元。

三是在客运市场整顿方面,在重点打击了乱停乱放、随意揽客、甩班掉线、拱抬票价、等无序经营行为的同时,加大了客运出租车辆的管理力度,对客运出租车辆实行了车型、车标志、车容车貌三统一,对于车型老化,车貌不整,严重影响市容的出租车辆坚决清除出市场。

四是按照《黑龙*省汽车维修市场整顿方案》要求,严格整顿了汽车维修企业、检测站经营资质,积极抓好年度审验工作,使汽车维修企业做到了执照和标志上墙,查处取缔维修黑户6户,没收汽车维修假冒伪劣配件价值达4000元。

五是加强从业人员岗位培训管理,严格执行从业人员持*上岗规定,在道路稽查过程中,发现发现无*上岗人员一律取消其营口运资格,从而使我县道路运输市场从业人员持*上岗率达到100%。通过治理整顿,使我县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井然,为县域经济发展创造了优良的交通运输环境。

二、强化措施,全力抓好规费征收。

两年以来,面对费改税舆论,车辆保有量大幅下降,国家降低收费标准等各种不利因素。我们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分析形势,研究对策,制定措施。坚持“开源、挖潜、多征、杜免”的原则,加大路检路查、查漏补缴力度,挖掘征收潜力,堵塞征缴漏洞。一是完善制定措施,强化内业管理。从抓费源入手,对全县所有营运车辆进行摸底调查、登记造册,详细登录规费征缴情况。建立约束机制,加强内收内查,堵塞征费漏洞。二是广开征费渠道,上门服务收费。征费人员深入企业、停车场、施工工地、车辆聚集场所以及*户家中,主动上门服务,收缴规费。三是积极宣传政策,增强纳费意识。在征费稽查过程中,征稽人员不失时机向广大车主和群众宣传国家法律法规,澄清有关政策,增强车主的法制观念和纳费意识,营造有利征费的良好舆论氛围。四是加大稽查力度,稽查队不辞*苦,昼夜稽查,轮流作业,查漏补缴显著。通过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积极措施,极大地促进了规费计划的完成。xx年、xx年、以及xx上半年分别完成行业规费征收(包括运管费、客票附加费和货运附加费)235万元、238万元、118万元,分别占年计划的110%、105%、51.3%,连年超额完成上级下达的规费征收任务指标,为运输基础设施建设的提供了可靠的资金来源。

三、求真务实,扎实抓好“两风”建设工作。

两年来,根据县委、局党委和市处党委关于今年开展“两风”活动的工作重点,我们深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本着以“三个代表”为统领,围绕运管工作实际,结合行业特点,结合深入开展的“正行风,促发展”*评议行风活动,坚持标本兼治和纠建并举的方针,和管行业必管行风的原则,扎扎实实地开展了“两风”建设活动,并取得了良好的成效,为县域经济的发展创造了优良的交通运输环境,在社会上树立了良好的交通形象。在具体工作中,我们根据行业特点脚踏实地、求实务实,切实改善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落实促进经济发展的优惠政策和便民措施。为企业、为经营者、为群众排忧解难办实事。在优化运输市场中,认真履行行业管理职能,严格公正执法,依法打击非法经营行为,取缔了一批“黑车”、“黑户”。规范和净化了运输市场和维修市场,为广大经营者创造了公平竞争的宽松环境,促进了经济发展。在*件年检上,组织有关人员深入到出租车停车场进行现场办公,实行“一条龙”服务,登记、查费、技术评定、二级维护、审验工作一次完成,提高了工作效率,方便了广大车主。在便民服务上,支持和扶持在停车场内办小型修理部,热心帮助检修、维修车辆,充分发挥检测车综合检测作用,不仅对二保车辆严格检测维修,而且为一些平时有故障的车辆进行诊治维修,即保*了车辆的安全*,又方便了车主。这些具体措施,受到社会各界的好评和认可,获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四、强化领导,全面抓好文明单位建设。

我站是出席市的“精神文明”单位,几年来,为了抓好精神文明单位建设,巩固文明单位成果,我们把文明单位建设摆上重要工作日程,把文明单位创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安排同部署,经常教育全站干部职工忠于职守,文明服务,遵章执法,精通业务,提高效率,廉洁奉公,不谋私利,坚持用科学的理论武装人,用正确的舆论引导人,坚持用高尚的精神塑造人,坚持用有益的活动启迪人,用科学的知识教育人,使全站职工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不断得到改造,敬业意识明显增强,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有了明显的提高,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开展的卓有成效,保持了市级文明单位标兵的荣誉。

五、大力加强职工队伍建设,增强全站职工的战斗力。

事业的成败,关键在人,行业管理工作的好坏,关键在于人的素质。为此,我们不断加强职工队伍的思想*教育,努力提高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通过政策理论学习,提高了职工的政策理论水平和思想觉悟;通过*事化正规训练,严肃了纪律,端正了仪表,树立了良好的形象;通过组织考试,检验了职工业务技能和学习成绩,激发了职工的学习热情;通过完善工作机制,强化监督检查,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树立了运政管理人员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良好形象。现在全站职工都能做到严格遵守工作制度,工作中不饮酒,接待外来办事人员态度和蔼,对询问一些政策,能做好耐心解释和宣传工作,在管理上做到骂不还口,打不还手,不吃当事人饭,不喝当事人的酒,积极推行收费标准、收费程度、收费情况公开。收费“窗口”杜绝了“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衙门作风。

稽查收费人员坚持着装上岗,挂牌服务,礼貌待人,深入站场和养车户家中进行登门征费。树立了良好交通形象,依法行政的水平不断提高,同时,为招商引资,改善县域经济发展的交通环境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总之,两年来,在县、局党委的正确领导和亲切关怀下,在全站职工的共同努力下,运管站的各项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按照县、局党委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与全县*的期望尚有很大距离。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一定深入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深入开展保持*员先进*教育活动为动力,克服困难,团结奋斗,拼搏进取,与时俱进、全面完成今年的各项工作任务,为加快我县交通的快速发展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第3篇:场站卫生管理规定

场站卫生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场站卫生管理工作,不断完善卫生管理制度,确保场站生产区域环境干净、整洁,根据各场站生产工作特点,特制定卫生管理规定。

一、工作区域卫生管理责任人

(一)、一场站工作区卫生管理责任人:场站长,a 、b 班班长为当班卫生管理责任人。

(二)、二场站工作区卫生管理责任人:场站长,a 、b 班班长为当班卫生管理责任人。

(三)、三场站工作区卫生管理责任人:场站长,a 、b 班班长为当班卫生管理责任人。

(四)、嘉陵维修基地工作区卫生管理责任人:各班班长、技检员为当班卫生管理责任人。

二、卫生工作管理规定

(一)、a 、b 班值早班人员到位后,主动清扫休息室,清扫生产地沟及地面区域卫生,清理垃圾桶垃圾,整理垫车用具,并摆放有序。(早班遇救急等特殊情况除外)

(二)、辅助作业组上午正常上班后,主动清扫休息室,清扫生产地沟及地面区域卫生,清理垃圾桶垃圾,整理垫车用具,并摆放有序。

(三)、a 、b 班维修人员在车检工作完成后,应对本作业区范围的垃圾、油泥等进行清扫,保持地沟内外干净整洁。

(四)、每日上午生产作业完成后或11:30时左右,班长应组织本班组人员对各自负责的作业区域进行卫生清扫,保持管理的责任区域干净、整洁,

设备摆放有序。中午a 、b 班班长正常交接生产工作后,应对卫生工作进行交接检查(含休息室),凡a 、b 班班长认可区域卫生未清扫,设备摆放无序,由下午接班班长记录责任人,上午班班长负责告知当事人,月底将检查记录交场站副经理处理。

(五)、下午班生产作业完成后或18:00时左右,班长应组织本班组人员对各自的卫生作业区域进行清扫保洁,确保场站卫生干净整洁。

(六)、嘉陵维修基地在生产作业完成后或16:00时左右,班长应组织本班组人员对各自的卫生作业区域进行清扫保洁,确保场站卫生干净、整洁。

(七)、每月10日、25日各场站a 、b 班、嘉陵维修基地各班应组织维修人员对地沟内墙面、地面等进行一次大扫除,清洁地沟内墙面,清除举升机表面油泥,落实责任人。(各场站保洁班组:每月10日a 班,25日b 班。嘉陵维修基地各班每月10日、25日保洁。)

(八)、公共设备设施保洁:各场站每月10日a 班保洁,25日b 班保洁。嘉陵维修基地由各班协商轮流保洁。

(九)、公共卫生区域保洁:每月26日-10日由a 班负责,11日-25日由b 班负责。嘉陵维修基地由各班协商轮流保洁。报修室和档案室由技检员协商轮流保洁。

(十)、库房保洁工作由当班库管员对本工作区域进行清扫保洁,中午交接互查。

三、奖惩规定

(一)、无特殊情况下,凡查出责任工作区域卫生清洁差,扣发负责人、场站长绩效金各20元/次。

(二)、未按时对公共设备设施、公共卫生区域清扫保洁,扣发负责人、场站长绩效金各20元/次。

(三)、不服从场站管理人员安排,未对工作区域、公共设备设施、公共卫生区域清扫保洁,扣发当事人绩效金50元/次,情节严重者,予停工学习。

(四)、由于协商安排不妥,卫生责任区域出现纠纷,分别扣发纠纷双方负责人绩效金。

(五)、积极自觉遵守卫生管理制度,抽查卫生良好,区域卫生整洁,设备摆放有序,地面无*头,作业时无吸*行为的人员,各班应作为评先创优推荐条件之一。

四、要求

卫生管理责任区域由各场站场站长、班长共同商定,各负其责,共同管理,确保工作区域干净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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