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会《经济法》考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注会《经济法》考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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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反垄断法》的基本规定

  1.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时应当依据的因素

  (1)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

  (2)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

  (3)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

  (4)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

  (5)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2.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标准

  (1)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如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2)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1/2的,即可推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3)多个经营者

  3.《反垄断法》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1)垄断高价或垄断低价

  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2)掠夺性定价

  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3)拒绝交易

  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时,通常通过间接方式变相进行。下列没有正当理由、以间接方式拒绝交易的行为同样受到禁止

  (4)强制交易

  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或者限定交易相对人不得与其竞争对手进行交易)。

  (5)搭售及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

  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6)差别待遇

  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4.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

  经营者因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行政责任

  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10%的罚款。

  (二)与知识产权行使有关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1.知识产权的正当行使属于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可以适用反垄断法。

  2.专属性滥用行为

  (1)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许可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不得在其知识产权构成生产经营活动必需设施的情况下,拒绝许可其他经营者以合理条件使用该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

  (2)没有正当理由,附加不合理限制条件

  (3)专利联营中的滥用行为

  (4)标准必要专利滥用行为

  3.除专属性滥用行为外,知识产权人也可能存在滥用知识产权从事一般性垄断行为,例如,滥用知识产权达成垄断协议、滥用知识产权从事垄断高价或垄断低价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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