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贴怎么申请?

生育津贴怎么申请?

  按照国家规定的女职工产假期限,以本人生育或者流产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生育津贴。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定额补偿生育医疗费。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流产术、引产术)以及符合生育政策实施复通手术所需的医疗费,实行定额补偿。因未落实节育措施而施行流产术(含药物流产)、引产术发生的费用,不列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

  (一)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满6个月;

  2、符合法定条件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或复通手术的。

  (二)生育保险待遇

  1、生育津贴的发放:按照国家规定的女职工产假期限,以本人生育或者流产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

  (1)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7个月以上早产的,享受9O天的生育津贴;

  (2)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50天的生育津贴;

  (3)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或者因子宫外怀孕实施手术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

  按照上述第(1)点规定享受生育津贴的女职工,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①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②多胞胎生产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③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助产手术的,增加7天的生育津贴。

  2、生育医疗费的支付: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指女职工因生育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以及分娩并发症的医疗费用,不包括新生儿的医疗费)实行定额补偿。

  3、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流产术、引产术)以及符合生育政策实施复通手术所需的医疗费,实行定额补偿。因未落实节育措施而施行流产术(含药物流产)、引产术发生的费用,不列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

  4、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的定额补偿标准,由市劳动保障、财政、卫生等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共同制定。

  生育保险待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计算和社会化发放。

  四、待遇申请

  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职工,应在产后或计生手术后3个月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申请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

  (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就是准生证)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就是出生证)

  (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受委托代为申领的被委托人,需提供申领人出具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补充,到申请部门填写一张“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

  五、其他

  (一)用人单位依照本意见应当参加生育保险而未参加的,其职工发生的生育费用,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意见的规定支付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

  (二)本意见从2008年7月1日起实施。

  所以说,生育补贴由三部份组成:1、9O天的生育津贴;2、剖宫产手术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3、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的定额补偿。

  计算方法:首先,去你所在公司了解下你的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是多少。目前浙江省生育保险最低缴费基数是1230。那我们以1230为例,1230元/30天=41,也就是说,每天有41元的补贴。

  1、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可领取90天补贴,90*41=3690元。

  2、如果剖腹产,可增加15天补贴,15*41=615元。

  合计:4305

  3、定额补偿部份不清楚,要由社保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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