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起诉状范文

第1篇:行政起诉状范文

行政起诉状范文(一)

原告:张三,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生,系h县xx服务中心业主,住h县xx镇xx路xx号,电话*****。

被告:h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h县xx镇xx路xx号。电话*****。

法定代表人:李四,该局局长。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h县国土资源局h政土字(2023)99号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有口头土地租赁合同关系,口头约定原告租赁被告位于h县xx镇二尕线以北的土地15亩,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原告也向被告交付了至2009年度的相应租金。原告租赁该土地后,平整土地、购买设备、修建厂房、架设高低压线路等投资几百万元,进行生产经营。

2023年1月,原告向被告提出继续使用和同等条件下优先出让该土地使用权的请求。2023年5月31日,被告发h政土字(2023)99号,要求原告在6月5日前全部搬迁,逾期不搬,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到县*查询得知被告已经将该宗租赁土地以挂牌形式出让给了他人。

原告认为,被告将该宗租赁土地未经公开程序出让给他人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侵害了原告权利。被告的行政处罚程序违法,处罚前并未告知原告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未给原告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机会,未告知依法有要求举行听*的权利。被告错误的行政处罚决定,将导致原告停产停业等重大经济损失。特提出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裁判,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h县*法院

原告:张三

**年7月?日

行政起诉状范文(二)

原告:周泽,个人信息略

代理人:富敏荣,上海新文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磊,个人信息略

代理人:浦志强,*市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人:周世锋,*市锋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阳市*局,地址贵阳市乌当区新添大道北段7号,法定代表人闵建,职务局长。

案由:不服*、*、*行政许可

诉讼请求:确认被告筑(公)不予许可字[2023]第003号***不予许可决定违法。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2023年9月5日依法向被告提出*、*、*申请,申请主要内容为为*贵阳市中级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黎庆洪等人被指控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质组织等罪案(下称黎庆洪案),要求和促进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黎庆洪案,故申请组织30名居住地非贵阳的*公民在贵阳市云岩区和南明区参加*、*、*。被告于2023年9月6日书面通知原告于2023年9月7日17时前补正相关材料,原告如期提交了补正材料,2023年9月8日,被告做出了不予许可的决定并向原告送达。

被告做出不予许可决定的理由为[该项申请将严重破坏社会秩序"。

原告认为,被告做出此决定的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所述理由不能成立,是一个违法决定。

一、不予许可决定程序违法

第2篇:行政起诉状

原告黄xx,男,1937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市人,xx市xx厂干部,住xx市xx街xx号。

被告xx市土地管理局,住所地xx市x街xx号。

法定代表人王x,局长。

诉讼请求:一、撤销xx市土地管理局的(1991)门所处字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二、根据事实和法律,正确裁决。

事实和理由;

xx市土地管理局做出的(1991)行处字第xx号行政处罚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是错误决定。这个<决定>不尊重客观事实,并且错误地援引了法律条款。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决定>认定的事实与实际不符,其裁决结果,与法律相违背。因此,请法院详查,依法撤销<决定>,尽快公正裁判。

*据:一、建房申请书一份;二、xx街道办事处的批文;三、xx市城建处签发的建房通知单;四、第八号建筑许可*。

此致

xx市*法院

附:一、xx市土地管理局处罚决定书一份;二、本诉状副本一份。

起诉人:黄xx

第3篇:行政诉讼起诉状

行政诉讼起诉状(一)

原告:?******??男,汉族,生于1996年8月5日,中学生,住通*县永安镇碧溪坡村一社。

法定代理人:*******男,汉族,生于1973年10月8日,通*县诺*镇东街人,住通*县永安镇碧溪坡村一社。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住巴州区文庙街24号。

被告:通*县**

法定代表人:******,县长,电话:*****

第三人:*********女,汉族,小学文化,生于1970年6月8日,2008年6月23日户籍迁入通*县永安镇碧溪坡村一社,住通*县永安镇碧溪街道。

诉讼请求:

一、请求撤销被告通*县**于**年9月11日在编号为511703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上变更的内容(即粮管所第一个田、第二个田、茶腊树田)。

二、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与法理:

一、被告于**年9月11日在编号为511703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上变更内容,将原告承包的粮管所第一个田、第二个田、茶腊树田的承包经营权确认给第三人,程序不合法。

被告无视原告对争议的三块田已耕种十几年的事实(有递交给巴中市中级*法院的第二轮土地承包台帐为*),无视通*县永安镇碧溪坡村一社与原告签定的土地承包合同的存在,无视相关法律规定,被告通*县**的下属单位通*县永安镇*政农业综合服务站工作人员替第三人****暗箱*作,于2007年9月11日错误将我家承包并耕种了十几年的(粮管所第一个田,面积0。03亩;粮管所第二个田,面积0。34亩;茶腊树田,面积0。19亩)三块土地的承包经营权通过在编号为511703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上变更内容的方式,确认给第三人****所有,并加盖通*县***。其错误变更权*行为侵害了原告一家的合法承包权,并对原告的爷爷*****造成了一定的精神伤害,*******知道该情况后,立即于2009年向通*县*提出复议请求,被告逾期不理,之后2009年9月通过通*县*法院向巴中市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中院发函由矛盾纠纷大调解中心予以调解,2023年5月24日通*县永安镇副镇长*******主持进行调解未果,2023年6月*******含恨与世长辞。其家庭成员遵从********的遗愿,推举户主******(*******之孙)为诉讼代表,******(*******之父)为法定代理人,再次依法起诉。

二、被告于2007年9月11日在编号为511703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上变更内容,将原告承包的三块土地确认给第三人*****所有,侵害了原告的承包经营权,实体不合法。

(一)原告一家与碧溪坡村一社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依然有效。

1。虽然在2007年****诉通*县*[撤销土地承包经营权*"一案中,该合同已作为通*县*提交的*据存于法院,但并不意味着法院已对该*据作出撤销的判决,实际上行*判庭也未对该合同作出撤销或变更的判决,即合同并未受到生效行政判决的羁束。依据四川省实施<中华*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起取得土土承包经营权,并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承包地的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以及因征收、征用而依法获得补偿等权利。"

2。1993年的<农业法>第13条规定,承包方将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要经发包方的同意。原告一家在第一轮土地承包期基于经乡村社同意的土地承包权转让分别于1993年、1996年开始承包耕种争议的三块田即:粮管所第一个田(面积0。03亩)粮管所第二个田(面积0。34亩)茶腊树田(面积0。19亩),符合当时的法律规定。

在90年代,农村土地承包方的收益权在实际上是不确定的。[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的都是自己的"分配原则,只是确定了国家、集体、农户的收益分配顺序,而没有确定收益分配的比例。农民除了交纳国家税收之外,还要负担乡、村两级的统筹和提留,以及名目繁多的集资、摊派和罚款,而且除国家税收外,其他负担的征收都带有相当大的随意*,征收的数量、时间和方式都非常不确定。事实上,很多地区土地上的负担已经超过了土地的经营收入,收益权得不到很好体现,于是出现了因承包方全家搬迁且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或承包方在承包期内死亡且缺少劳动力无力继承其承包经营或承包方长期不予经营,造成承包地闲置等原因,经发包方同意转让承包的部分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承包方农民的转让权是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有偿转移给他人的权利。承包权发生转移,由受让人向发包方履行义务,原承包人完全退出承包经营合同关系。转让包括出售、交换、赠予等方式。

3。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9]15号)第二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承包合同签订满一年,或虽未满一年,但承包人已实际做了大量的投入的情况下,*法院不因发包方违反法律规定的*议定原则越权发包而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但可对该承包合同的有关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原告一家与集体签定的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已过多年,依法有效。

[由于农产品生长周期长,季节较强,*法院在审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时,基于保护农业生产稳定发展的考虑,对承包合同的效力认定应当特别慎重。单从法释[1999]15号的文义解释来看,该规定适用于发包方所属的半数以上村民以发包方为被告,要求确认承包合同的效力提起的诉讼。而我们认为最高院此项规定对承包合同效力的认定具有普遍意义,因为*法院对同一事实关系的法律认定须保持一致,同一份承包合同的效力认定结果不应由于诉讼主体或诉讼请求的不同而会有所不同。最高院就承包合同违反*议定原则的无效请求设定了1年的除斥期间,只要在承包合同签订后的一年以内没有提起诉讼,*法院就不能再以此认定合同无效,所谓`进行适当调整`也是以*法院确认合同有效为前提的,对无效合同是没有进行事后调整必要的。"

(二)**年*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明电[2004]21号)第四条规定[对<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以前收回的农户抛荒承包地,如农户要求继续承包耕作,原则上应允许继续承包耕种。如原承包土地已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人员,应修订合同,将土地重新承包给原承包户;如已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在机动地中予以解决,没有机动地的,要帮助农户通过土地流转获得耕地。"争议的三块田(粮管所第一个田,面积0。03亩;粮管所第二个田,面积0。34亩;荼腊树田,面积0。19亩。)如果说成是第一轮原承包人*****的家庭成员农转非和******去世后抛荒了,按当时政策也应由原告继续耕种。

按照该通知精神,由于该三块田碧溪坡村一社已发包给本社社员******耕种了十几年,2005年补签的承包合同应当继续履行,粮管所第一个田(面积0。03亩)粮管所第二个田(面积0。34亩)茶腊树田(面积0。19亩)就应当由本社社员*******继续承包耕种。原第一轮承包人*******(1993年去世,其他家庭成员全农转非)如要求继续承包耕作可在机动地中予以解决。

(三)第三人******只享有第一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继承权。四川省实施<中华*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家庭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更何况第一轮承包人******在1993年去世,其他家庭成员全转为非农户口,有的成为公务员,依据四川省实施<中华*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八条、第六条之规定,不再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第二轮承包中不再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资格。

(四)第三人******是因结婚而于2008年6月23日迁入户口的,属于新增人口,应按四川省实施<中华*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解决。[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即被申请人*****娘家石庙子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保留其原承包地,而不应与被告争这三块田。

(五)第三人*****的两个小孩属于新增人口,应按四川省实施<中华*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条规定解决,或者在机动地中予以解决,没有机动地的,由村社帮助其通过土地流转获得耕地。实际上经村社调整,她们至今也有0。7亩土地耕种。

(六)<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中华*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基于以上事实与法理,请求巴中市中级*法院依法撤销编号为511703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2007年9月11日变更的内容(即粮管所第一个田、粮管所第二个田、茶腊树田)。

*据及*据来源、*人姓名和住址:

(1)原告及第三人第二轮土地承包台帐,包括永安镇碧溪坡村*一份、<六村一社田地明细表>、<巴中市通*县税费改革农业税计税费*表>、<碧溪坡村一社二轮土地承包农户土地承包面积核实表>,原件存于巴中市中级法院;(2)20**年与原告补签的土地承包合同原件存于通*县法院;(3)第三人*****户籍*原件存于巴中市中级法院;(4)关于************土地承包纠纷调解记录原件存于通*县永安镇*。

此致

巴中市中级*法院

起?诉?人:

法定代理人:

**年八月十七日

行政诉讼起诉状(二)

原告:广州xx旅游用品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体育东路xxxx号xx楼

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电话:*****

被告:成都市武侯工商行政管理局

地址:成都市一环路南三段53号

局长:赵强

电话:****

诉讼请求:

1、?请求撤销或变更被告于2009年8月11日做出的成工商武处字(2009)1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原告注册成立成都xxxx分公司的过程中没有主观上的违法故意

**年,玉林街道办事处出于招商引资、繁荣经济的考虑,邀请原告入驻武侯区玉林街道办事处辖区,并自愿代原告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原告依法向代理人玉林街道办事处提交了注册登记所需的全部文件、资料,且所有材料均是真实、合法的,没有任何虚假材料。其中,有关经营场所使用*的文件,原告向代理人玉林街道办事处提交了支付租金的银行转账单、出租人开具的注明[承租人:广州xx旅游用品有限公司"的租金*。此后,代理人在办理注册过程中,无论是出于方便快捷的考虑,还是出于政绩等方面的考虑,其最终使用了什么文件,原告委实不知。但可以肯定的一点是:原告在注册成立广州xx旅游用品有限公司成都xxxx分公司过程中没有主观违法故意,被告认定原告有[主观上的违法故意"与事实不符。

二、原告已经补充提供了合法的注册材料,且该套材料能形成完整的*据链,*原告是经营场所的合法承租人

原告与经营场所出租人--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三段xx号物业的所有权人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早在2008年即已成立,该租赁关系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作为合法承租人,原告对营业房屋等租赁物有合法的使用权,该权利受到<民法通则>、<合同法>等国家基本法律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作为承租人,原告全面妥当地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及时足额缴纳租金,按时缴纳水电费,依约使用租赁物。

原告认为,*租赁关系存在的最直接*据,就是支付租金的*。在接受被告调查期间,原告已经提交了以下营业场所使用*文件:支付营业场所租金的银行转账单、营业场所出租人开具的注明[承租人:广州xx旅游用品有限公司"的租金*。在该营业场所的产权人即出租人四川xx体育发展总公司出具的租金*上,很清楚地写明了:[承租人:广州xx旅游用品有限公司",这表明,原告与出租人之间存在事实上的租赁关系。原告提供的这些文件足以形成一个完整的*据链,*原告的营业场所是合法租用的,且该场所是作为营业场所的使用*,供原告进行分公司登记使用。<中华*共和国合同法>第10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第215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被告不能因为没有租赁合同就否认原告与出租人事实上的不定期租赁关系,就主观、偏激地认定租金*等是所谓的[孤*"。

被告做出吊销原告分公司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据的主要事实不清、*据不足,适用法律依据错误,违背了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的基本原则,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予以撤销或变更。

三、被告认定的主要事实不清,*据不足

被告仅从原告注册成立分公司的*据材料上,就简单地认定原告在主观上存在违法的故意,是不客观和武断的。如前所述,原告是由玉林街道办事处招商引资,邀请入驻武侯区玉林街道办事处辖区的,并由玉林街道办事处自愿代原告办理的工商注册登记。分公司的注册登记材料上当然会有原告的签字及印鉴,但并不表明原告就是故意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被告所谓的[虚假材料"就是玉林街道办事处在代理原告办理工商登记时提供的租赁合同和产权*与事实不符,但这些也是事出有因:第一,原告因不熟悉成都当地情况,委托玉林街道办事处代办工商登记,对代理人太过信任;第二,出租方四川xx体育发展总公司在与原告合法租赁关系的存续期间,涉嫌一房两租,其行为构成对原告合法权益的侵犯,原告对此租赁纠纷已经着手开始准备起诉。但是无论如何,原告合法承租成都市一环路南三段xx号作为经营场所的事实是无法抹杀和改变的。

四、被告适用法律错误,违反合法行政的基本原则

被告在认定最关键的事实:[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时引用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内资企业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第三条[分公司营业场所*: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复印件",从而得出原告[把提供支付营业场所租金的银行转帐单、营业场所出租人开具的租金*作为合法的场地*材料是不成立的"的论断,明显是适用法律错误。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内资企业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是于2009年6月1日才开始实施,而原告成立注册分公司的行为早在2008年就已完成。用现在制订的法律约束从前发生的行为,违反了合法行政中[法不溯及既往"这一基本法治原则。[法不溯及既往"表现在国家不能用现在制定的法律指导人们过去的行为,以限制行*力的扩张与滥用,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保护人们期待的信赖利益和*的公信力。否则,我们就会无法预测自己和他人行为的确定后果,在当权者的朝令夕改面前我们只能惊慌失措,眼睁睁地看着自己的合法权益被践踏。

原告认为,认定[营业场所使用*"的法律依据应该是<中华*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三)营业场所使用*"。法律和行政法规并未规定<中华*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的[营业场所使用*"必须是租赁合同,法律和行政法规并未排除租赁合同之外的、用以*营业场所使用权的文件。原告已经提交的租金*等文件符合<中华*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有关[营业场所使用*"的要求,应当予以认可。

五、被告的处罚决定违反合理行政的基本原则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的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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