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针灸师考试报名资格

国际针灸师考试报名资格

  国际针灸师资格(水平)考试

  办法实施细则

  一、为了贯彻执行国际针灸师资格(水平)考试《考试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针灸师报考条件

  (一)资格(水平)考试A级(助理医师)报考条件

  1. 具有中医学大专或中专学历,针灸临床实践满1年者;

  2. 具有西医学大专或中专以上学历,并经过针灸专业培训满500学时,针灸临床实践满1年者;

  3. 在学术团体或个人开办的中医药院校学习,学制三年以上,针灸临床实践满1年;

  4. 随师学习针灸专业满3年,临床实践满2年,交验导师执业证书复印件者;

  5. 有6年以上针灸临床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经所在学会推荐者;

  6. 在各种形式的针灸专业培训班学习,累计学满2000学时,临床实践满2年者。

  以上6个条件之中,符合其中任何一个条件,交验学历证书复印件及培训、临床实践等相关证明,经审查合格者。

  (二)资格(水平)考试AA级(针灸医师)报考条件

  1. 具有针灸(中医)本科以上学历,临床实践1年者;

  2. 具有西医本科以上学历,并经过针灸专业培训满500学时,临床实践满一年者;

  3. 在学术团体和个人创办的中医针灸药院校学习学制5年以上,临床实践满一年者;

  4. 已取得西医医师(药师)执业资格,学习针灸满500学时,针灸临床实践满1年者;

  5. 具有针灸专科学历,临床实践满2年者;

  6. 具有西医学专科学历,并经过针灸专科培训满500学时,临床实践满3年者;

  7. 随师学习针灸专业满三年,临床实践满2年者;

  8. 经多年针灸临床实践,医术确有专长,已在当地取得执业证书者;

  9. 取得国际针灸师资格(水平)考试A级证书满2年者。

  以上9个条件之中,符合其中任何一个条件,交验学历证书复印件及培训、临床实践等相关证明,经审查合格者。

  (三)资格(水平)考试AAA级(主治医师)报考条件

  1. 获得高等中医药院校博士学位,针灸临床实践满1年者;

  2. 获得高等学校医学博士学位,并经过针灸专业培训满500学时,针灸临床实践满1年者;

  3. 具有医学硕士学历(位),取得中医师资格证书,或医师资格证书,并经过针灸专业培训满500学时,针灸临床实践满1年;或取得国际针灸师资格(水平)考试AA级证书满3年者;

  4. 取得中医师资格证书,或医师资格证书并经过针灸专业培训满500学时,针灸临床实践满1年;或取得国际针灸师资格(水平)考试AA级证书满5年者。 以上4个条件之中,符合其中任何一个条件,交验学历证书复印件及培训、临床实践等相关证明,经审查合格者。

  三、报考级别

  报考者可根据报考条件要求,由本人在申请表内注明A级(助理医师)、AA级(针灸医师)、AAA级(主治医师)等级别。

  四、报考办法

  (一)报考者于考前一个月面交或函寄本《实施细则》“报考条件”中所规定的'报考资料,向考试部提出报考申请,并缴纳报名费。经审查报考条件者,准予报考,发给“国际针灸师资格(水平)考试申请表”。经审查不符合报考条件者,不准予报考,不退还报名费及报考资料。

  (二)报考者取得申请表后,按要求内容逐项详细填写完毕,面交或函寄考试部,同时交纳考试费及2吋(35mm×45mm)正面免冠彩色照片5张,经核准后签发 “国际针灸师资格(水平)考试考证”,应考者持“准考证”参加考试。

  五、考试科目

  (1)中医基础理论

  (2)正常人体解剖学

  (3)针灸学

  (4)临床病例辨证论治

  (5)临床取穴与针法灸法操作

  六、及格分数

  每科目满分为100分,总分为600分;

  及格分数为总分360分。

  七、补考

  凡参加过考试,因总分未达到合格标准而未取得资格或水平证书者,可申请补考。原考试成绩保留三年,原考试各科目中分数未达到60分者,必须补考。补考报考办法同第四条,但只须提供原考试期次、考号及成绩单,不必再交验报考资料。

  八、收费标准

  (一)报名费100美元。

  (二)考试费800美元。

  九、考试时间及地点

  已取得“准考证”者,需于考前3-1天按准考证指定地点报到。按规定的考试科目、时间和考场持“准考证”参加考试。误考者一律不许予补考,不退报名费及考试费。

  十、证书及成绩单

  证书(中英文对照)标样:标明应考者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国籍、参加考试时间、取得级别、证书编号、发证日期、加盖世界针灸学会联合会钢印、印鉴,世界针灸学会联合会合法定代表人签名章,世界针灸学会联合会考试委员会主任签名章,同时发给成绩单。如发现伪造者,对当事人追究法律责任。

  十一、每次考试设主考1人,监考1~3人。主考负责处理考试中各项事务。 十二、国际针灸师资格(水平)考试《考试办法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在世界针灸学会联合会资格考试部。

  世界针灸学会联合会资格考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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