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诊制度范文推荐

会诊制度范文推荐

  篇一:医院会诊制度

  一、凡遇疑难病例,应及时申请会诊。

  二、科间会诊:由经治医师提出,上级医师同意,填写会诊单。一般会诊应邀医师要在24小时完成,并写会诊记录。会诊医师必须由主治医师及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会诊时必须对病人进行体检及查看相关检查报告。如需专科会诊的轻病员,可到专科检查,以避免专业设备仪器搬运。

  三、急诊会诊:被邀请的人员,必须随请随到。院内医师必须10分钟内到达。

  四、科内会诊:由经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提出,科主任召集有关医务人员参加。

  五、院内会诊:由科主任提出,经医务股同意,并确定会诊时间,通知有关人员参加。一般由申请科主任主持,医务股要有人参加,并报告分管院长,提出最后处理决定。

  六、院外会诊:本院一时不能诊治的疑难病例,由科主任提出,填写申请单,经医务股同意,并派员参加,必要时并报院领导批准,由医务办与有关单位联系,确定会诊时间。会诊由申请科主任负责组织。必要时,携带病历,陪同病员到院外会诊。个别情况也可将病历资料,寄发有关单位,进行书面会诊。

  七、科内、院内、院外的集体会诊,经治医师要详细介绍病史,做好会诊前的准备和会诊记录。会诊中,要详细检查,发扬技术民主,明确提出会诊意见。由医务股组织,主持人要进行小结,认真组织实施。

  篇二:会诊制度

  一、院内会诊

  (一)院内会诊包括院内常规会诊、院内大会诊及院内急会诊。

  (二)凡遇下列情况,应及时申请会诊:疑难危重病例需要有关科室协助诊治;危急患者需要及时抢救;重大手术前因病情复杂,涉及多学科知识,需要提供协助;医疗纠纷需要分析判断;以专业基础性疾病收入院后经诊断有其他专业情况或存在合并症;家属或患者有会诊要求,需要转科治疗等。出现以下情况时,必须申请医教部组织院内大会诊:

  1.临床确诊困难(一般入院后超过3天不能确诊)或疗效不满意的疑难、危重病例;

  2.拟邀请院外专家会诊或院内多科室会诊(超过3个专业)的病例;

  3.出现严重并发症的病例;

  4.已发生医疗纠纷、医疗投诉或可能出现纠纷的病例。

  (三)院内会诊管理实行科主任或诊疗组长负责制,必须保证随时能找到会诊人员。常规会诊,会诊医师应由主任(副主任)医师、3年以上主治医师担任;院内大会诊,会诊医师应由主任(副主任)医师担任;点名会诊被点名会诊医师应及时参加会诊,不能安排其他人员顶替;被邀请参与第二次会诊专业,应安排主任、副主任医师担任;紧急会诊可由住院总医师或值班医师先行处理,根据实际情况请示上级医师指导或由上级医师随后到达现场处理。

  (四)常规会诊一般经主管医师提出,诊疗组长同意后方可实施。

  (五)组织院内大会诊时,申请会诊科室必须提前一天向医教部递交会诊单(紧急会诊除外)并明确会诊主持人(主持人须副高或副高以上医师)。会诊科室须提前做好会诊准备;受邀会诊专家须按时到达会诊地点,认真负责地完成会诊工作。

  (六)邀请会诊前应将患者各项资料准备齐全,填写“会诊记录单”,并及时将“会诊通知单”送达被邀请科室,被邀请科室应安排专人接收,并及时通知会诊医师。

  (七)常规会诊应在48小时内完成;紧急会诊应在10分钟内到达现场;院内大会诊应在指定时间内到达。点名会诊按照邀请科室时间尽早到达。

  (八)应邀参加会诊的医师应本着对患者负责的严肃态度全力配合,认真检诊,积极提供有助于诊断和救治的意见和建议,并在会诊单上做详细记录。

  (九)会诊时,申请科室要主动介绍病情,必须有同级医师陪同会诊。会诊医师应根据常规诊察患者,并按照规定书写会诊意见,并标明完成会诊的具体时间。会诊后,应将会诊意见以及执行情况在病程纪录中详细记录。

  (十)会诊科室可根据病情,直接申请高级医师会诊或点名申请某医师会

  诊。邀请科室必须要有同资质医师提出申请,被邀请会诊科室应根据病情或申请会诊科室的要求派相应医师前往会诊。

  (十一)各科室应高度重视院内会诊工作,安排符合本制度规定的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参加会诊,医院将院内会诊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医疗质量管理体系中。

  1.各科室有互相监督院内会诊落实情况的义务,对违反本制度的科室和相关人员需及时报医教部备案。

  2.医教部负责每月月底检查汇总全院会诊落实情况,对科室安排不具备会诊资质、不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会诊、未安排相同资质人员进行陪同会诊以及参加院内大会诊迟到者,每次扣罚责任人50元、扣科室医疗质量检查分数3分,院内通报批评;对无故不参加院内大会诊者,每次扣罚责任人100元,扣科室医疗质量检查分数 6分,院内通报批评。

  3.对于因会诊不及时触发的医疗纠纷,按照《淮北矿工总医院医疗安全防范预案与医疗纠纷处理办法》处理。

  二、院际会诊

  (一)院外会诊

  1.以下情况方可要求院外会诊:

  1.1本院无相应专科。

  1.2病情需要,病人/家属要求。

  2.邀请院外医师来院会诊程序:

  2.1主管医师填写院外会诊申请单,经科主任签字后交医教部。

  2.2医教部审批同意后,负责联系院外会诊医院及医师。

  2.3院外会诊所产生的费用由病人承担。

  (二)、本院医师外出会诊

  1.本院医师外出会诊应符合卫生部二00五年四月三十日颁发的《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要求。

  2.请求会诊的医院发传真件或会诊单至医教部,如遇急会诊,在无会诊单或传真件的情况下,外出会诊的医师必须口头向医教部/总值班汇报。

  3.医教部根据会诊要求选派医师前去会诊。

  4.外出会诊的医师原则上应安排好本职工作后才能外出会诊,如遇急会诊等情况,应安排相应资历的.医师代替自己的工作。

  5.临床与医技科主任外出会诊前应向分管院长汇报。

  6.如在外会诊(特别是手术)过程中有意外发生,回院后应及时向医教部书面汇报。

  7.外出会诊医师按规定收取会诊医院的会诊费用。

  已办理外出会诊手续后,外出会诊过程中发生交通、医疗等意外情况,本院可协助解决;未办理手续私自外出会诊者,医院不负责任。

  篇三:会诊制度

  一、会诊包括院内会诊、院际会诊。

  二、院内会诊

  (一)院内会诊包括院内常规会诊、院内大会诊及院内急会诊。

  (二)凡遇下列情况,应及时申请会诊:疑难危重病例需要有关科室协助诊治;危急患者需要及时抢救;重大手术前因病情复杂,涉及多学科知识,需要提供协助;医疗纠纷需要分析判断;以专业基础性疾病收入院后经诊断有其他专业情况或存在合并症;家属或患者有会诊要求,需要转科治疗等。出现以下情况时,必须申请医务部组织院内大会诊:

  1.临床确诊困难(一般入院后超过3天不能确诊)或疗效不满意的疑难、危重病例;

  2.拟邀请院外专家会诊或院内多科室会诊(超过3个专业)的病例;

  3.出现严重并发症的病例;

  4.已发生医疗纠纷、医疗投诉或可能出现纠纷的病例。

  (三)院内会诊管理实行科主任或医疗组长负责制,必须保证随时能找到会诊人员。常规会诊,会诊医师应由主任(副主任)医师、3年以上主治医师担任;院内大会诊,会诊医师应由主任(副主任)医师担任;点名会诊被点名会诊医师应及时参加会诊,不能安排其他人员顶替;被邀请参与第二次会诊专业,应安排主任、副主任医师担任;紧急会诊可由总住院医师或值班医师先行处理,根据实际情况请示上级医师指导或由上级医师随后到达现场处理。

  (四)常规会诊一般须经主管医师提出,医疗组长同意后方可实施。

  (五)组织院内大会诊时,申请会诊科室必须提前一天向医务部递交《院内大会诊申请表》(紧急会诊除外)并明确会诊主持人(主持人须副高或副高以上医师)。医务部根据申请确定会诊专家后,将会诊专家名单反馈给申请科室,申请科室须提前将《院内大会诊申请表》送达各受邀请专家,以便受邀专家了解病情。组织会诊科室须提前做好会诊准备;受邀会诊专家须按时到达会诊地点,认真负责地完成会诊工作。

  (六)邀请会诊前应将患者各项资料准备齐全,填写“会诊记录单”,并及时将“会诊通知单”送达被邀请科室,被邀请科室应安排专人接收,并及时通知会诊医师。

  (七)常规会诊应在48小时内完成;紧急会诊应在10分钟内到达现场;院内大会诊应在指定时间内到达。点名会诊按照邀请科室时间尽早到达。

  (八)应邀参加会诊的医师应本着对患者负责的严肃态度全力配合,认真检诊,积极提供有助于诊断和救治的意见和建议,并在会诊单上做详细记录。

  (九)会诊时,申请科室要主动介绍病情,必须有同级医师陪同会诊。会诊医师应根据常规诊察患者,并按照规定书写会诊意见,并标明完成会诊的具体时间。会诊后,应将会诊意见以及执行情况在病程纪录中详细记录。

  (十)会诊科室可根据病情,直接申请高级医师会诊或点名申请某医师会诊。邀请科室必须要有同资质医师提出申请,被邀请会诊科室应根据病情或申请会诊科室的要求派相应医师前往会诊。

  (十一)各科室应高度重视院内会诊工作,安排符合本制度规定的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参加会诊,医院将院内会诊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医疗质量管理体系中,并与科室奖金、科主任津贴挂钩。

  1.各科室有互相监督院内会诊落实情况的义务,对违反本制度的科室和相关人员需及时报医务部备案。

  2.医务部负责每月月底检查汇总全院会诊落实情况,对科室安排不具备会诊资质、不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会诊、未安排相同资质人员进行陪同会诊以及参加院内大会诊迟到者,每次扣罚责任人50元、扣罚科主任当月津贴的25%,扣科室医疗质量检查分数3分,院内通报批评;对无故不参加院内大会诊者,每次扣罚责任人100元,扣罚科主任当月津贴50%,扣科室医疗质量检查分数 6分,院内通报批评。

  3.对于因会诊不及时触发的医疗纠纷,按照《玉溪市人民医院医疗纠纷(事故)防范、预警与处理规定》处理。

  二、院际会诊

  (一)邀请院外专家会诊

  遇本院不能解决的疑难病例或由于本院无相应学科不能解决诊治,或者患者及其家属要求院外会诊的,可邀请院外专家会诊。由经治科室向患者说明会诊费用等情况,征得患者(或其家属)同意并签字后,填写《会诊邀请函》,内容包括拟会诊患者病历摘要、拟邀请医师或专业、职称、会诊的目的、时间和费用、交通方式等,由科主任签字后,报医务部审批备案后,由医务部与有关医院联系会诊,会诊由申请科主任主持,并安排好陪同会诊人员,主管医师报告病史和做好会诊记录工作。必要时,分管院长和医务部主任参加。

  (二)受邀外出参加会诊

  1.外院拟邀请我院医师会诊时,应向我院医务部发出书面会诊邀请函(或传真)。医务

  部在接到邀请函(或传真)后应及时与拟邀请科室科主任联系,由科主任在不影响本科室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合理安排,填写《玉溪市人民医院医师外出会诊登记表》,经所在科室科主任签字后,到医务部备案。

  2.外院直接与我院医师联系会诊时,被邀请医师应主动告知联系人与医务部联系。

  3.用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急症会诊邀请的,应当在会诊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补办书面手续。

  4.节假日及夜间外出会诊的,应报医院总值班人员同意并登记备案。特殊情况下医务部可直接安排各科室人员外出执行医疗任务。

  5.专业科室科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主任外出会诊时,应经医务部主任报分管院长批准后方可外出。

  6.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邀请医院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条件不适宜收治该患者,或者难以保障会诊质量和安全的,应当建议将该患者转往其他具备收治条件的医院诊治。

  7.会诊结束后,医师应当在返回我院2个工作日内将外出会诊的有关情况报告所在科室负责人,并将《玉溪市人民医院医师外出会诊登记表》送交医务部。

  8.医师在外出会诊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有关的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由邀请医疗机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必要时,我院给予协助。

  9.医技科室会诊:持外院检验标本、放射图片、病理标本邀请我院专家会诊时,由科室填写《玉溪市人民医院书面会诊收费凭单》,经医务部审批,到计财部按规定交费。

  10.会诊费用:会诊中涉及的会诊费用按照邀请医院所在地的规定执行。差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结算。会诊费用由邀请医院支付给我院计财部,不得支付给会诊医师本人。医师在外出会诊时不得违反规定接受邀请医疗机构报酬,不得收受或者索要患者及其家属的钱物,不得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如有违犯,一经查实将按照我院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工作时间外出会诊的,个人、科室、医院各提取会诊费的70%、15%、15% ;节假日、休息时间外出会诊的,个人、科室、医院各提取会诊费的90%、5%、5%。

  11.医师未经许可私自以我院名义赴外院会(坐)诊者,以旷工论处,一经查实,将记入医师考核档案,经教育仍不改正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私自外出会诊发生的任何医疗纠纷、差错、事故以及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等,由个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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