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索赔指南大全

交通事故索赔指南大全

  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是指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时所应承担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下面由小编为大家分享交通事故索赔指南大全,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一、案由的确定及交通事故的判断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是指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时所应承担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在确定侵权责任纠纷具体案由时,先适用第九部分“侵权责任纠纷”项下案由,若无相应案由的,再适用其他部分项下的案由。如机动车交通事故可能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确定案由时,应当适用第九部分“侵权责任纠纷”项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由,而不应适用第一部分“人格权纠纷”项下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由,也不应适用第三部分“物权纠纷”项下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由。

  1、由车辆引起。

  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本文只详谈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了机动车的含义,机动车需同时具备四个条件:一是以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二是其构造属于轮式车辆。比如履带式推土机就不是机动车,因为其不是轮式。三是用于道路行驶。四是用途为乘人或运送物品或进行工程专项作业。《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23)之3.1规定了机动车的范畴,其包括汽车及汽车列车、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轮式专用机械车、挂车。

  下面着重分析一下归属类别争议较大的电动三轮车。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其依据有二:一是《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23)之3.5与3.5.2规定,轻便摩托车指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 50km/h ,且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不大于 50mL 或若使用电驱动,其电动机最大输出功率总和不大于4kW的具有两个或三个车轮的道路车辆,包括两轮轻便摩托车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但不包括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20km/h的电驱动的两轮车辆。根据以上规定,电动三轮车应当划归到轻便摩托车范围内,属于正三轮摩托车,属于机动车。二是公安部《关于江苏省公安厅就电瓶三轮车涉及的交通事故及交通违法行为如何处理的答复》中明确指出对电瓶三轮车涉及的交通事故及交通违法行为按照机动车进行处理。

  2、主观上车方有过错或因意外。

  3、车辆处于正在运行状态。

  4、发生在道路上。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或单位管辖范围内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区域,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5、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及精神损害赔偿。财产损失是指侵害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包括车辆维修费、车辆拖救费、所载物品的损失、因车辆灭失或无法修复而产生的车辆重置费、因非经营性车辆无法继续使用而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营运车辆的合理停运费。

  二、责任认定及交通事故认定书

  机动车间发生交通事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由过错方承担责任,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比例分担责任。若无法划分责任时,由双方举证对方存在过错,否则就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分配双方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的,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非机动车、行人一方无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若机动车一方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有过错的,应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若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适用10%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则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若交通事故是由非机动车或行人故意造成的,则机动车方不承担责任。

  对事故认定不服的,可自收到认定书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如不服邳州交警队,复核于徐州交警队),为终结复核。事故认定行为具有不可诉性,不能据此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交通事故认定书在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当事人有异议的,可由法院对交通事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采纳,若不采纳,由法院划分事故赔偿责任比例。法院有最终裁量权。

  三、责任主体

  以受害人或其被扶养人或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为原告,以交通事故责任人、保险公司为被告。保险公司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其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属于其他组织,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层级依次为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或者营销服务部,因此作为分支机构的营销服务部也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一)借用、租赁、转让(以买卖方式转让且已交付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非盗抢(擅自驾驶他人车辆)

  先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再由商业险赔偿(若是擅自驾驶他人车辆,则商业险不赔);不足部分由车辆使用人承担,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过错责任。所有人或管理人过错的具体情形:一是明知无驾驶资质,二是明知醉酒、服用国家禁用的药品、吸毒、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三是明知车辆有缺陷且是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之一。

  擅自驾驶人与车主是雇佣关系或是单位工作人员,为了雇佣活动或执行工作任务,适用雇佣关系或劳动关系规定(先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然后再划分责任进行赔偿:若致他人损害的,由雇主或单位承担责任,若雇员或工作人员有重大过失或故意的,承担连带责任且雇主承担连带责任后可向雇员追偿;若致雇员自身损害的,雇主或单位承担责任)。

  (二)拼装车、报废车

  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车、报废车的,由转让人与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多次转让的,由所有转让人与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套牌车

  由套牌车主承担责任,若被套牌车所有人同意套牌的,承担连带责任。

  (四)挂靠

  挂靠人与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后,可根据之前双方达成的内部挂靠协议向挂靠人追偿,内部挂靠协议的规定不得对抗第三人。

  (五)盗窃、抢夺、抢劫

  盗抢人承担责任,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六)学车

  接受驾驶培训人员在培训活动中,由培训单位承担责任。

  (七)试乘

  试乘过各中致试乘人损害的,由提供试乘服务者承担责任,若试乘人有过错的,应减轻提供试乘服务者的责任。

  (八)道路管理维护缺陷

  道路管理者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承担赔偿责任。若能证明已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可免责。

  (九)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

  行为人承担责任。若道路管理者不能证明已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十)道路设计施工缺陷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十一)连环购车

  多次转让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责任。车辆是动产,其所有权的转移以交付为条件,故此时受让人是车辆的所有权人,所以受让人是投保义务人。若车辆未投保交强险,由受让人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

  (十二)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行人进入高速公路。致自身损害的,由高速公路管理者承担责任,但已采取安全措施并尽警示义务的,可减轻或不承担责任。

  四、赔偿清单

  (一)不构成伤残

  1、医疗费:依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计算,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医疗费数额计算至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

  2、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咨询当地社保部门。

  3、交通费:以正式票据计算

  4、误工费:指减少的收入。有固定收入的,以此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以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不能提供最近三年收入证明的,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5、护理费: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标准计算;无收入或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工以外人员照顾的,参照误工费标准计算。

  6、营养费:参照医疗机构意见。

  (二)构成伤残:(一)+以下四项

  1、残疾赔偿金:自定残之日起计算,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37173,农村16257)*20年*赔偿责任系数(交强险内不乘此系数)*伤残赔偿指数;60岁以上的,乘以[20-(年龄-60)]年;75岁以上的,乘以5年。

  2、残疾辅助器具费:依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特殊情况下可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意见确定。

  3、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发生的必要费用: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4、精神损害抚慰金:司法实践中,由法院酌定,一般为一级5万,二级4万5,三级4万,依次类推,十级5千。

  5、被扶养人生活费:①未成年人: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8年一年龄)/扶养人人数*赔偿责任系数(交强险内不乘此系数)*伤残赔偿指数;②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城镇24966,农村12883)*20年/扶养人人数*赔偿责任系数(交强险内不乘此系数)*伤残赔偿指数,若60岁以上则乘以[20-(年龄-60)],若75岁以上则乘以5年;③若有多个被扶养人的,则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

  (三)死亡:(一)+以下四项

  1、死亡赔偿金:计算公式同一级伤残的残疾赔偿金。

  2、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咨询当地社保部门。

  3、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交通费、住宿费、误工损失等。

  4、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

  5、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公式同一级伤残

  (四)多级伤残计算标准

  计算公式:实际赔偿额=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最高等级伤残赔偿指数+伤残赔偿附加指数之和)。

  最高等级伤残赔偿指数与伤残赔偿附加指数之和的合计数不超过100%。

  伤残赔偿指数与伤残级别的对应值为:一级100%、二级90%、三级80%、四级70%、五级60%、六级50%、七级40%、八级30%、九级20%、十级10%。

  目前对伤残赔偿附加指数未有具体对应值,其取值由法官自由裁量。司法实践中,伤残赔偿附加指数的合理取值一般为:一级10%、二级9%、三级8%、四级7%、五级6%、六级5%、七级4%、八级3%、九级2%、十级1%。

  五、交强险有关规定

  (一)赔偿顺序

  先交强险,再商业险,最后侵权人。被侵权人可请求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优先赔偿精神损害。

  (二)交强险赔付后,向侵权人追偿

  诉讼时效自实际赔偿之日起。一是无证驾驶,二是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药品,三是故意制造交通事故。

  (三)交强险赔付

  一是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致投保人损害,但投保人为本车人员的除外;二是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三是机动车所有权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已变更但交强险合同未变更的;四是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机动车改装或使用性质改变,交强险应赔付,但之后保险公司可另行起诉投保义务人补足当期保险费。

  (四)未投保交强险

  由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若投保义务人与侵权人非同一人,则在交强险内承担连带责任。

  若因保险公司违法拒绝承保、拖延承保、违法解除交强险合同造成的,则投保义务人有追偿权。

  机动车不明或未参加强制保险的,由社会救助基金垫付人身伤亡的抢救费或丧葬费,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五)交强险赔偿比例划分

  多辆机动车致第三人损害的情形:一是损失超过交强险限额之和的,则由保险公司在各自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若未超过,则由保险公司按各自交强险限额与交强险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二是存在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则可先请求投保交强险的赔偿,之后可就超出其责任的部分向投保义务人或侵权人追偿。

  分别投保交强险的牵引车和挂车连接使用的,由各保险公司平均赔偿。

  六、其他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向多个侵权人请求赔偿时,由各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或按份责任。

  机动车有产品缺陷,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请求赔偿。

  无名死者的人身损害赔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其所得赔偿费交付有关部门保存,其损害赔偿权利人确认后,通知有关部门交付损害赔偿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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