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杜威实用主义哲学的司法启示论文

浅析杜威实用主义哲学的司法启示论文

  杜威不仅是美国文化史同时一也是世界文化史上的一位顶尖级的思想家。它在美国思想史上的地位也一直被美国学界所公认。而且由于杜威的思想来源于美国的本土务实精神,同时又为其建立出了一套完整的哲学基础以及以之为基础的“参与式民主”的上层建筑而深深的影响了美国人。杜威自己一也曾说:“很多人认为我是一个思想家,可是我自己却认为自己就是一个美国佬。”这正是杜威思想与美国本土文化间密不可分的写照。早在1787年十三个美国独立州聚集在费城为将来的联邦共和国制定宪法时,各个代表的务实精神对宪法的促成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而杜威的实用主义哲学及其方法论,就是这种精神的集大成者。

  一、杜威的实用主义哲学简介

  杜威认为,传统的哲学总是习惯于讨论认识的事务的原理及本质实在,从而使得哲学成为了一种抽象的形而上学,越来越远离世俗社会,一也越来越脱离群众。这样的哲学不能带给人们太多的智慧,只能作为抽象的理论基础或者实在原理而被束之高阁,无人问津。杜威反对这样的哲学,认为哲学一定是日常的,是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的。因而杜威就从“经验论”的改造开始,重新定义了人们以往对“经验”的认识,并且主张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研究方法的统一。笔者认为,杜威的哲学就是以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引人到社会科学之中,并且将“经验”概念与“实验”这一自然科学概念相等同而建立的。人们认知自然科学是通过做实验,在知识的引导下进行“实验”,从而获得认知、知识。同样,杜威认为,人们对日常生活的经历就构成了“经验”,它和实验一样,在人们的认知、智慧的引导下进行“行为”,进行经验,并且获得新的认知。在杜威看来,这种经验不是一个人们通过感觉器官消极被动的获得感性印象的方法,而是一个思维的、探究的、积极主动的与周围环境相互作用的行为,所以这种行动是反复的,是带有变化性的。而这种包含着强调科学方法的重要性、重视行动和变化、拒绝绝对论并且注重实践的基本精神的哲学,就被杜威称为实用主义,或者实验主义。而杜威建立这种哲学基础的日的,是为了实现杜威的社会理想,即是让每一个公民都能够民主的生活。这种民主,是包含平等与自由涵义下的普通民众“参与式”的民主。这一民主不仅重视人们在政治形势中所获得的“表层民主”,更重要的是要让这种尊重他人的“个人尊严,自由选择,主动的询问他人喜欢什么、要什么、有什么意见,而不是独裁专行。这样的民主,事实上并不是一种观点,一也不是意识形态,而是人们的一种生活习惯”。而实现这一“习惯性的民主”的方式中,教育无疑是占有很大的比重。所以可以看到,杜威的实用主义,是以其哲学“经验论”为基础,以“民主”为价值核心,以“实用效”为追求的涉及政治、科学、教育、文化等许多方面的哲学体系。

  二、杜威实用主义哲学的方法论研究

  从上文对杜威哲学的研究不难发现,杜威的实用主义包含着重视科学方法、重视行动与变化、拒斥绝对论和重视效用原则等重要思想。下面将简单介绍。

  (一)重视科学方法

  杜威的哲学基础即是将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相等同,并且主张人们在日常生活中也较可能的运用这种方法。杜威认为,掌握了科学方法的.民众,才一可能更好的“经验”和行动,也才可能获得民主参与的智力前提。而且杜威强调,科学方法本身也可以成为人们认知的重要手段,所以杜威专门阐述它对科学方法的认知。他认为,科学方法论包括三个重要步骤:观察、计划和试验。观察就是对事物景星主动性探究,是具有科学性质的分析和判断,它不是简单的看或听,而是带有理性的思考与探究。其次是计划,计划是在观察基础上所做的猜测性的假设,并且对证实这些假设提出方案。第三步就是试验,或者称作证实,即是寻找证据或者进行试验来判断假设对错的方式。值得强调的是,这种科学方法不仅可以用在社会科学中,甚至在人们日常生活中遇到问题也可以如此方法来解决。因为,自然实证方法解决人们日常问题而实现哲学的价值,正是杜威所期待的。

  (二)重视行动和变化

  杜威认为,人们的全部生活经历就构成了“经验”,而这种“经验”的获得与行动是分不开的,在强调知识的重要性时,杜威也更强调行动在认知方面的重要性。“有机体通过自己的行动,与环境相互作用,在这一过程中,经验便形成了。;-这也就是杜威的认识论。他与马克思所讲的实践之后获得认知,进而指导人们实践的方法是异曲同工的。也正是由于杜威对于行动的推崇和对实践的鼓励,将知识置于始于行动的经验并返回经验加以验证的过程。其实主义一也才与美国民众的务实精神密切相关,并且由此而成功的推出了知识价值的效能论。事实,杜威不仅是这么说的,同时一也一直身体力行。在杜威所创办的学校中,杜威亲自给学校的孩子们规定他们所必须完成的实践课业任务,例如学习盖简易木板房,在模拟的原始洞穴中生活并学习构建宿舍等多项实践能力的课程。由此可见杜威对行动和认知的重视。

  三、杜威实用主义哲学的司法启示

  在传统的法律运用过程中,尤其是在大陆法系国家,更加注重的是从法律到实践的推演,执着于从法律之中寻找出解决现实问题的良方。但是,客观的社会关系却是在不断地发展和变化着,相对于这种灵活复杂的社会关系及其现实问题,法律条文所确立的规则就显得僵硬滞后。在这样的情况下,试图从法律中找到解决现实问题答案的司法机关就常常会感到无奈,进而感叹立法的不完善。然而从立法者的角度来看,立法者在确立了一部法典之后,不久就会遇到各种关于法典本身问题,同时法典的不全面和滞后性也会逐渐凸显。正如民谚所言:“在现实面前,法律总是粗陋的。”立法机关总是在疲于应对如何修复与完善法律,因此也就产生了我国的司法解释条款冗长繁杂、没有司法解释就不能适应法律的特有现象。就这样,司法机关和立法机关在从法律到实践的推演过程中就形成了这样的怪圈:立法机关有着推出不完的司法解释,然而司法机关却总感觉立法不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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